洛阳兔子肉图片:公司法中对股份有限公司设立时发起人的人数为何用“应当”?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中科新闻网 时间:2024/04/28 18:04:28
公司法第七十九条中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二人以上二百人以下为发起人

此处用了“应当”一词,也就是说是非强制性了,那么在第七十七第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条件中规定的“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也就无从谈起了。

当然,法律是严谨的,按上面的理解肯定不对,所以希望专家给出权威的解释。
既然“应当”是必须的意思,是强制性的,那么“必须”这个词应怎么解释呢?
比如公司法第二十九条:股东缴纳出资后,必须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

为什么不写成:股东缴纳出资后,“应当”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

还有“不得”,按我的理解也是强制性的,为什么不写成“应当不”?

“应当”、“必须”、“不得”这三个词从法律上讲有什么区别?

应当是指强制性的条件。

你理解有误,法律中所说的“应当”其实是指必须的意思,和你当然的想法不一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