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式汉堡肉的酱汁:谁知道。我想做一个汽车品牌的代理经销商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中科新闻网 时间:2024/04/29 06:50:04
我想做一个汽车品牌的代理经销商,但是没搞过这种生意,请问我该具备什么样的条件才可以?我是吉林市的。

从今年4月1日起,商务部、发改委、工商总局联合制定的《汽车品牌销售管理实施办法》已正式实施,该《办法》的施行,将对汽车经销商的设立、分布、销售、售后服务等等行为进行全面、彻底地“整合”,任何企业,凡得不到汽车供应商的授权均不得销售相应品牌的汽车,并且,经销商也只能根据供应商的“授权”从事相应的营销活动,面对汽车经销商被如此地重新“洗牌”,政府采购活动中的一些传统手段或习惯性措施有可能都会因此而丧失效力或派不上用场,进而就会影响到公务车辆的采购效果,对此,政府采购有关部门如何才能“顺对”汽车经销商的重新“整合”而相应调整其采购“策略”呢。

1、要尽量筛选不同品牌的汽车经销商参与投标活动,并以“合理低价”作为中标标准,以激发不同品牌的经销商进行激烈的竞争。《汽车品牌销售管理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汽车品牌经销商应当在汽车供应商授权的范围内从事汽车品牌销售、售后服务、配件供应等活动。”,在第二十二条又规定,“除授权合同另有约定, 汽车供应商在汽车品牌经销商的销售区域内不得向用户直接销售汽车。”,根据这两条规定,各种品牌的汽车经销商就可以直接“垄断”相应品牌在当地的营销市场,这就使得公务车辆的招标采购活动在这些区域内无法“激烈”地进行,更难以在同种品牌内部进行竞争采购,从而使招标采购的效果面临着新的挑战,对此,为了打破这些经销商的区域性品牌垄断行为,采购人或其采购代理机构在具体的采购活动中,就应当尽量选取不同品牌的供应商参与投标活动,同时,在招标采购活动开始前,还要先摸清采购项目各种品牌的市场供应价格情况等,以对各个品牌分别设置一个比较客观的中标参考价格,并以合理的低价作为中标价,凡超出各自“底价”的全作为废标处理,迫使汽车经销商作出让步,要想中标就必须要降价,此举在同种品牌内部效果可能不够明显,但在不同的品牌之间却能诱发出更加激烈的竞争。

2、要采取“跨地区”委托招标的采购方式,委托经销商较多的大中城市的招标采购机构代理采购,以打破因经销商少而变相形成的价格垄断行为。由于汽车品牌供应商对其经销商进行了重新的“洗牌”,不少的地区,特别是在县一级几乎可能就没有经销商,而在市一级,一个品牌也可能只有一个经销商,再加之经销商只能在“授权”的区域内进行营销活动,而不得到他人代理的区域内进行交叉式的销售,这就很容易使得这些少数的几个不同品牌经销商,为了共同“分享”当地的供应市场,避免两败俱伤,而有可能相互之间私下订立“攻守同萌”,共同高价围标等,从而使得政府采购操作机构即使在不同品牌之间进行竞争性采购,也可能难以引发他们之间进行真正的、实质性的竞争,这样,政府采购的效果就可想而知了。对此,如果将汽车采购项目直接委托给品牌代理商较多的其他地区的招标采购机构代为采购,则就能吸引更多的供应商参与投标,从而就能引入更为激烈的市场竞争,招标采购的价格就能大幅度地下降,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率也才能得到进一步地提高。

3、要严禁变相“指定”品牌采购,避免给品牌经销商的高价围标等行为提供了可乘之机。正是由于日前汽车供应商对其经销商的分布、销售等行为进行了重新整合,在全国各地都建立了地区性的代理经销商,这就变相地让各地区的经销商控制了各地的品牌货源,从而导致各地的经销商直接垄断了当地的汽车品牌销售市场。因此,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如果再采取指定品牌采购,就等于为这种品牌的经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