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洲虾条真的有虾吗:借款合同展期,股权质押担保合同需要经过质押人同意吗?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中科新闻网 时间:2024/04/29 06:02:51
甲公司2005年与乙银行签订了借款合同,借款到期后,甲乙双方又对该借款合同做了展期,并签订了展期合同。我公司对原来的借款合同以股权作了质押担保,但是对借款的展期甲乙方没经过我公司的同意。
请问,对展期后的借款合同,在未经我公司同意的情况下,还需要按照新的借款期来承担担保责任吗?
问题补充:问题在于:
《担保法》第 24 条规定:“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
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但是,《担保法》对抵押合同、质押合同未做出如此具体的规定。那么主合同变更是否要经过出质人或抵押人的同意?

股份质押合同是需要登记的,否则质押无效,一切以现行登记内容为准,所以你公司无须对变更后的债务继续承担担保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
第一百零三条 以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出质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有关股份转让的规定。
以上市公司的股份出质的,质押合同自股份出质向证券登记机构办理出质登记之日起生效。
以非上市公司的股份出质的,质押合同自股份出质记载于股东名册之日起生效。

对展期后的借款合同,在未经你公司同意的情况下,你公司不需要按照新的借款期来承担担保责任,更本就不需要在承担保证责任。
主合同变更是要经过出质人或抵押人同意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