唱舞团下载:请教购房专家,有关购房合同的问题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中科新闻网 时间:2024/04/29 21:06:53
在一购房合同的补充条款中,有以下两条请教大家一下,是否符合合同法:
第七条:逾期交房一百八十个有效工作日内出卖人不承担违约金,超过一百八十个有效工作日后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出卖人应当自买受人解除合同通知到达之日起三十个有效工作日内退还买受人全部已付房款(一次性付客户)或已付首付款和已向银行交纳的分歧还款本息(按揭客户),本合同解除。买受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合同继续履行。自本合同第八条规定交付期限届满后,第一百八十一个有效工作日起至实际交付日止,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交房款的万分之一的违约金。
第八条:买受人应按本合同及其与按揭银行签订的《个人购房借款合同》按时按约向银行偿还贷款。若买受人未按时按约偿还贷款,银行要求出卖人承担责任时,出卖人有权单方解除合同,买受人将其所购房屋交出卖人所有,且买受人已交付的首期款及向银行交纳的还款本息按违约金处理,归出卖人所有,若该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给出卖人造成的经济损失,买受人还应承担该损失。

不合理,确切地说是不平等。
第7条(逾期交房)和第8条(逾期付款)简单的来讲就是逾期交货与逾期交款的关系,因此应该在责任及违约条件上处在对等的位置。
第7条如果规定时间为180日,那么第8条也应该延续180日这个时间线。也就是说第8条的违约处理因该照搬第7条的模式。
这样的合同你可以拒签,应该与开发商协商变更第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