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相矛盾的解释:想咨询外商独资高新技术企业减免税款的问题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中科新闻网 时间:2024/04/27 09:41:04
我们是一家已经成立超过半年的外商独资高新技术企业,在中关村科技园,但是做过税务登记后因为一直未有营业收入发生也一直未做发票申领,但是看到有关高新技术企业减免税的条款,不知道该什么时候到税务局申请,是现在就可以还是等到第一笔收入获取或者是第一个盈利年度,还有另外有什么期限?谢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新技术企业如何适用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1994]151号)的规定:
一、在国务院确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设立的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以及在北京市新技术产业开发试验区设立的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外商投资企业,自其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或新技术企业之日所属的纳税年度起,减按1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二、对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不包括北京市新技术产业开发实验区的新技术企业),其生产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可从获利年度起的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所得税;三、外商投资企业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之日的所属纳税年度在企业获利年度之后,或者北京新技术产业开发试验区的外商投资企业被认定为新技术企业之日的所属纳税年度在企业开业之日所属年度之后,可就其适用的减免税期的剩余年限享受减免税优惠待遇;凡在依照有关规定适用的减免税期限结束之后,才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或新技术企业的,不应追补享受有关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的优惠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