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石的大学:工伤赔偿问题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中科新闻网 时间:2024/04/28 12:03:40
我姑家孩子十天前去新厂上班,用机器把手碰了,左手中、无名、小手指碎了,会落下残疾,没有签劳动合同,她大约18岁,我们怎么向厂家索陪,多少合法?他们不给我可以告吗?没劳动合同会得到法律保护吗?

首先到当地的劳动部门申请工伤认定,待认定工伤后,再做伤残鉴定,最后要求赔偿。没有劳动合同,只要有其它证据,能证明存在劳动关系即可。
工伤待遇:《工伤保险条例》工伤待遇:
第三十三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4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2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0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三)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三十四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4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三十五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2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0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8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6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虽然没有劳动合同,但她与工厂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她应当先向工厂所在地的劳动部门申请工伤认定,待治疗终结后,再做伤残等级鉴定,然后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要求工厂给予相应待遇.她应当保存好能证明与工厂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据,如工厂发的胸卡,工资条等等.建议你向当地律师咨询.

立即向当地劳动部门申请工伤认定,如果遇到困难(如涉及到证据问题),最好聘请律师代理.

1、向当地劳动部门申请工伤认定,同时收集与工厂形成劳动关系的证据,防备工厂发赖。
2、一旦认定为工伤,那么按照规定领工伤赔偿就行了,具体什么程序、数额是多少,你咨询劳动部门,他们会告诉你的。
3、不过工厂没有入工伤保险,你就只有告工厂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