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没那种命吉他谱:关于孕期工资纠纷的问题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中科新闻网 时间:2024/05/06 01:07:30
原先情况
1.员工与公司没有劳动合同,但已交相关社保(基数1300)
2.岗位及薪酬:出纳兼统计 2200元/月
3.工资综合给付,没有核定基本工资/岗位工资/各项补贴、津贴
目前情况
1.岗位调整,只做出纳;
2.有孕在身,孕期5个月,经常身体不适请假;
3.目前只在办公室做一些报销及发放工资事宜;
4.出纳范围内的外出工作大都由别人代做(公司相应付出报酬)。
公司相应措施
1.调整岗位,但没有合适的,故放弃;
2.调整工资,此员工不同意,并扬言:如果公司一意孤行,她要状告公司。
请求帮助
1.员工聘用前劳动合同的签定要点;
2.薪酬的合理核定(基本工资/岗位工资/补贴/津贴等);
3.怀孕期间可否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的工资调整?

各位前辈,我是一个新手,对工作中碰到的实际问题没有操作经验,今后还会碰到许多棘手的问题,在此恳问那位前辈,在我有困惑之时,伸出援助之手给予帮助,万分谢谢了。
我们公司地址在厦门岛外的翔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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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孕期间妇女生理发生较大的变化,身体负担较重,为保护母婴健康,进而提高全民族素质,《劳动法》第六十一条规定“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还规定:女职工在怀孕期间,用人单位不得在正常劳动日以外延长劳动时间;对不能胜任原劳动的,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劳动。对于怀孕7个月和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还应当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怀孕的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的,应当算作劳动时间。如果女职工怀孕流产的,用人单位还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给予一定时间的休假。
  为保证妇女在生育后得到良好的休息和休养,《劳动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90天的产假”;《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规定:产前休假为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在用人单位参加了社会生育保险的情况下,按照《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的规定,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按照本企业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女职工生育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药费以及出院后因生育引起疾病的医疗费也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如果用人单位未参加社会生育保险,应当按照《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和1988年原劳动部《关于女职工生育待遇若干问题的通知》规定,在正常产假期间照发女职工工资。

没有劳动合同,不受劳动法保护,可以辞退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