梦幻成真 迅雷下载:谁有台湾知识问答?急!!!!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中科新闻网 时间:2024/05/07 10:20:46
我是小学生~~不必太深奥~~

问:台湾同胞投资的范畴是什么?台湾同胞投资者身份如何确定?

答:台湾同胞投资是指台湾同胞在台湾地区或者境外开设的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者台湾同胞个人作为投资者在本省的投资。台湾同胞投资者的身份确认工作,由省人民政府台湾事务主管部门及其授权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台湾事务主管部门负责。台湾同胞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同时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

问:台湾同胞投资者在我省可采取哪些投资形式?

答:(一)举办合资经营企业、合作经营企业和全部资本由台湾同胞投资者投资的企业(以下统称为台湾同胞投资企业);(二)开展补偿贸易和来料加工、来样以及来件(单)加工;(三)购买、承包、兼并或者租赁公司、企业;(四)购买公司、企业的股票、债券;(五)购置房产;(六)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并按规定从事土地开发经营;(七)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投资形式。

问:我省鼓励台湾同胞投资者投资的产业和项目有哪些?

答:(一)交通、能源、原材料以及其他基础设施、基础工业;(二)引进农业新技术或者优良品种的项目,农业综合开发以及农业基础设施项目;(三)高新技术产业以及新兴产业;(四)技术先进、产品新颖、适应市场需求的生产性项目;(五)出口创汇型项目;(六)大中型企业技术改造项目;(七)资源综合利用项目;(八)环境保护项目;(九)旧城改造以及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十)国家和本省鼓励投资的其他产业和项目。

问:台湾同胞投资企业设立保税工厂、招收员工手续如何?员工有哪些权益?

答:台湾同胞投资企业经海关批准可以设立保税工厂、保税仓库。经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依法招收、聘用员工,企业与员工依法订立劳动合同。并为员工提供安全、卫生的工作条件,依法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职工住房公积金等,保障员工合法权益。台湾同胞投资企业还应当依法建立工会组织,为工会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工会与企业应当建立协调制度,协调员工和企业关系,增进相互了解和合作。

问:台湾同胞投资者的收入可否汇往境外?

答:台湾同胞投资者投资、经营获得的合法利润、股息、租金、清算后的资金和其他合法收入,可以依法汇往境外。受聘于台湾同胞投资企业的台湾同胞或者境外员工的工资和其他合法所得,可以依法携带出境或者汇往境外。

问:可否成立台湾同胞投资企业协会?

答:在台湾同胞投资企业较为集中的市,可以依法成立台湾同胞投资企业协会。台湾同胞投资企业协会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协会章程开展活动,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问:台湾同胞所办企业的自主权包含哪些具体内容?

答:台湾同胞投资企业依照法律、法规和经审批机关批准的合同、章程进行经营活动,其经营管理自主权不受干涉。除法律、法规、规章明文规定以及省人民政府授权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到台湾同胞投资企业检查,不得违反台湾同胞投资企业的意愿要求其参加各类培训、评比、赞助、产品展览等活动。除法律、法规、规章和省人民政府及省财政、物价部门批准设立的收费项目和标准外,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对台湾同胞投资企业另立收费项目或者提高收费标准。

问:台湾同胞投资者在我省有哪些优惠待遇?

答:(一)台湾同胞投资者投资基础设施项目的,经批准可以取得该项目的经营特许权或者与该项目相应的配套性、补偿性的项目经营权;(二)投资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的,按土地审批权限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以用租赁形式取得土地使用权;(三)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生产性企业,符合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的,经当地税务机关批准,从获利年度起,免缴五至十年的地方所得税;(四)在沿海经济开放区投资的生产性项目,投资总额在三千万美元以上且回收投资时间长或者属于能源、交通、港口、码头等国家鼓励投资的项目,经批准还可以享受这些优惠待遇:减按百分之十五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按规定以协议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优先提供配套生活设施用地;(五)在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台商投资区内投资的项目,除享受本条例规定的优惠待遇外,还可以享受省级经济开发区的各项优惠待遇。

问:台湾同胞投资者在我省有哪些居民待遇?

答:(一)台湾同胞投资企业在我省委托公证机关、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服务机构办理有关事务的费用以及办理各类年审、年检的费用,按照本省同行业企业相同标准支付;(二)在我省投资的台湾同胞和随行眷属,以及受聘于台湾同胞投资企业的台湾员工,需要多次往返我省的,可以申请办理一定期限内多次往返有效的入出境签注。需要在我省停留三个月以上的,应当办理暂住手续;(三)在我省投资的台湾同胞因商务活动需要前往国外的,可以持《台湾同胞投资者确认书》和其他有关文件,向公安机关申请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护照;(四)在我省投资的台湾同胞和随行眷属,以及受聘于台湾同胞投资企业的台湾员工,已办理暂住手续的,在购买或者租赁住房、住宿、医疗、游览、交通、通讯等方面的生活消费以及子女入托、就学等享受本省居民同等待遇;(五)在我省投资的台湾同胞以及受聘于台湾同胞投资企业的台湾员工,已在台湾地区取得有效小型机动车驾驶证的,可以按有关规定在本省申请换领同类型机动车驾驶证;(六)台湾同胞在台湾地区或者其他国家、地区取得有效的健康证明,经我省口岸卫生检疫机构确认合格的,可以免予健康检查,并发给验证证明。

问:台湾同胞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如何投诉?

答:台湾同胞投资者可以向当地人民政府台湾事务主管部门投诉,或者向当地人民政府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投诉,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台湾事务主管部门接到台湾同胞投资者投诉后,应当及时调查,依法办理。对应当由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处理的投诉事项,转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处理。该部门必须及时调查,依法处理,在三十日内将处理意见答复投诉人,并同时告知同级台湾事务主管部门。台湾同胞投资者的投诉事项重大,或者投诉事项需由几个部门共同处理的,台湾事务主管部门可以提请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台湾事务主管部门处理。

问:条例何日起施行?

答:本条例早在1997年6月28日浙江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上通过,2001年12月28日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决定对《条例》作了修改。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并通过,予以公布。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问:台湾同胞投资的范畴是什么?台湾同胞投资者身份如何确定?

答:台湾同胞投资是指台湾同胞在台湾地区或者境外开设的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者台湾同胞个人作为投资者在本省的投资。台湾同胞投资者的身份确认工作,由省人民政府台湾事务主管部门及其授权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台湾事务主管部门负责。台湾同胞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同时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

问:台湾同胞投资者在我省可采取哪些投资形式?

答:(一)举办合资经营企业、合作经营企业和全部资本由台湾同胞投资者投资的企业(以下统称为台湾同胞投资企业);(二)开展补偿贸易和来料加工、来样以及来件(单)加工;(三)购买、承包、兼并或者租赁公司、企业;(四)购买公司、企业的股票、债券;(五)购置房产;(六)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并按规定从事土地开发经营;(七)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投资形式。

问:我省鼓励台湾同胞投资者投资的产业和项目有哪些?

答:(一)交通、能源、原材料以及其他基础设施、基础工业;(二)引进农业新技术或者优良品种的项目,农业综合开发以及农业基础设施项目;(三)高新技术产业以及新兴产业;(四)技术先进、产品新颖、适应市场需求的生产性项目;(五)出口创汇型项目;(六)大中型企业技术改造项目;(七)资源综合利用项目;(八)环境保护项目;(九)旧城改造以及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十)国家和本省鼓励投资的其他产业和项目。

问:台湾同胞投资企业设立保税工厂、招收员工手续如何?员工有哪些权益?

答:台湾同胞投资企业经海关批准可以设立保税工厂、保税仓库。经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依法招收、聘用员工,企业与员工依法订立劳动合同。并为员工提供安全、卫生的工作条件,依法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职工住房公积金等,保障员工合法权益。台湾同胞投资企业还应当依法建立工会组织,为工会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工会与企业应当建立协调制度,协调员工和企业关系,增进相互了解和合作。

问:台湾同胞投资者的收入可否汇往境外?

答:台湾同胞投资者投资、经营获得的合法利润、股息、租金、清算后的资金和其他合法收入,可以依法汇往境外。受聘于台湾同胞投资企业的台湾同胞或者境外员工的工资和其他合法所得,可以依法携带出境或者汇往境外。

问:可否成立台湾同胞投资企业协会?

答:在台湾同胞投资企业较为集中的市,可以依法成立台湾同胞投资企业协会。台湾同胞投资企业协会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协会章程开展活动,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问:台湾同胞所办企业的自主权包含哪些具体内容?

答:台湾同胞投资企业依照法律、法规和经审批机关批准的合同、章程进行经营活动,其经营管理自主权不受干涉。除法律、法规、规章明文规定以及省人民政府授权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到台湾同胞投资企业检查,不得违反台湾同胞投资企业的意愿要求其参加各类培训、评比、赞助、产品展览等活动。除法律、法规、规章和省人民政府及省财政、物价部门批准设立的收费项目和标准外,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对台湾同胞投资企业另立收费项目或者提高收费标准。

问:台湾同胞投资者在我省有哪些优惠待遇?

答:(一)台湾同胞投资者投资基础设施项目的,经批准可以取得该项目的经营特许权或者与该项目相应的配套性、补偿性的项目经营权;(二)投资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的,按土地审批权限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以用租赁形式取得土地使用权;(三)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生产性企业,符合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的,经当地税务机关批准,从获利年度起,免缴五至十年的地方所得税;(四)在沿海经济开放区投资的生产性项目,投资总额在三千万美元以上且回收投资时间长或者属于能源、交通、港口、码头等国家鼓励投资的项目,经批准还可以享受这些优惠待遇:减按百分之十五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按规定以协议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优先提供配套生活设施用地;(五)在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台商投资区内投资的项目,除享受本条例规定的优惠待遇外,还可以享受省级经济开发区的各项优惠待遇。

问:台湾同胞投资者在我省有哪些居民待遇?

答:(一)台湾同胞投资企业在我省委托公证机关、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服务机构办理有关事务的费用以及办理各类年审、年检的费用,按照本省同行业企业相同标准支付;(二)在我省投资的台湾同胞和随行眷属,以及受聘于台湾同胞投资企业的台湾员工,需要多次往返我省的,可以申请办理一定期限内多次往返有效的入出境签注。需要在我省停留三个月以上的,应当办理暂住手续;(三)在我省投资的台湾同胞因商务活动需要前往国外的,可以持《台湾同胞投资者确认书》和其他有关文件,向公安机关申请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护照;(四)在我省投资的台湾同胞和随行眷属,以及受聘于台湾同胞投资企业的台湾员工,已办理暂住手续的,在购买或者租赁住房、住宿、医疗、游览、交通、通讯等方面的生活消费以及子女入托、就学等享受本省居民同等待遇;(五)在我省投资的台湾同胞以及受聘于台湾同胞投资企业的台湾员工,已在台湾地区取得有效小型机动车驾驶证的,可以按有关规定在本省申请换领同类型机动车驾驶证;(六)台湾同胞在台湾地区或者其他国家、地区取得有效的健康证明,经我省口岸卫生检疫机构确认合格的,可以免予健康检查,并发给验证证明。

问:台湾同胞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如何投诉?

答:台湾同胞投资者可以向当地人民政府台湾事务主管部门投诉,或者向当地人民政府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投诉,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台湾事务主管部门接到台湾同胞投资者投诉后,应当及时调查,依法办理。对应当由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处理的投诉事项,转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处理。该部门必须及时调查,依法处理,在三十日内将处理意见答复投诉人,并同时告知同级台湾事务主管部门。台湾同胞投资者的投诉事项重大,或者投诉事项需由几个部门共同处理的,台湾事务主管部门可以提请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台湾事务主管部门处理。

问:条例何日起施行?

答:本条例早在1997年6月28日浙江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上通过,2001年12月28日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决定对《条例》作了修改。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并通过,予以公布。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