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希金 微盘 莫扎特:这是法律的问题....帮忙分析一下啊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中科新闻网 时间:2024/04/29 15:19:23
案件的经过是:李某饲养一狗,并曾几次咬伤人。2000年1月2日早晨张某带4岁的女儿格格出门,走到院子,适逢其侄儿陈强来张某家借花筛,张某、陈强便回屋去取花筛,女儿仍在院子里,手拿馒头吃着。突然,她被窜进院里的李某的狗咬到,并尖声喊叫。家长闻声赶到,发现女儿格格已满脸是血。于是立即叫来在本乡医院工作的医生刘某治疗。刘某给其缝了18针并做了包扎,花了医疗费400元。2月15日,格格死于破伤风。问:格格死亡的民事责任由谁承担?为什么?

首先要来看是否存在医疗事故的问题,如果没有的,应当由李某承担全部责任,李某作为饲养人,对方并没有重大过失和过错,这时饲养的动物发生侵权 由饲养人承担责任。至于张某作为监护人有没有过错和重大过失呢,我认为是没有的。他自己作为监护人把孩子放在自己的院子里,自己去拿东西,而他不可能就能预见到有狗进来伤人,此时并没有监护不利的情况。

如果是真实案例,考虑下医院有无过失,,,主要责任必然是李某,且付举证责任.还有张某要无承担责任,我觉得也应该承担看护不利的责任,毕竟在当时情形下,可以采取更有利的方式即一同带入屋内.(当然可能具体认定时有偏差)

我国民法通则第127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伤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由于受害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不承担赔偿责任;由于第三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第三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案例中应该由李某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