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arles 修改请求地址:请大家帮忙一道经济法的案例,是关于担保法中的抵押与质押的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中科新闻网 时间:2024/05/02 04:03:51
某公司职工王某欲开办一时装店,便向李某借款8000元,并将一辆价值10000元的摩托车交李某作质押。双方书面协定,一年还本付息,质押情况也载入合同。2个月后,李某的爱人生病急需用钱,便向朋友刘某借款,刘某要其提供担保,李某未经王某同意就将王某的摩托车交给刘某,借得现款4000元,并书面约定:刘某以摩托车作抵押,借款4000元,5年还本付息。此后不久,刘某家因雷击起火,致使房屋及里面的东西全部烧毁,摩托车也成了一堆废铁。王某得知后,要求刘某赔偿,遭刘某拒绝。于是王某向法院起诉,要求刘某承担赔偿责任。法院立案后,通知李某参加诉讼。请问本案应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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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十四条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同意,为担保自己的债务,在其所占有的质物上为第三人设定质权的无效。质权人对因转质而发生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李某向刘某提供的质押无效,刘某也不知李某对此车是无权处分,不承担责任,由李某承担赔偿损失

应由李某承担王某的所有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