卢希安1三亚 thunder:一个关于消费权的案例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中科新闻网 时间:2024/05/03 03:41:36
我这里已经有了一个案例了:
2006年4月15日晚,广州市法院一法官李某(原告)在和他人饮酒后共同前往该市某休闲中心洗浴。休闲中心服务台工作人员发现原告饮酒较多,劝其不要就浴,遭原告拒绝。此后,休闲中心又为原告安排了位于四楼的一间休闲包间,更换拖鞋,并发给更衣橱钥匙。原告在同伴先行下池就浴后,亦自行更衣准备下池就浴,在四楼通向三楼的过道中,休闲中心工作人员再次劝阻原告不要洗澡,又遭到原告拒绝。原告在行至通往三楼浴池楼梯时摔倒并顺着楼梯滚下,当即昏迷,后被同伴和休闲中心工作人员送往医院救治。经医院诊断,原告系“迁延性昏迷”(俗称“植物人”),至今未苏醒。

政治老师要我们弄模拟法庭,要写脚本,我在网上找了一篇,是关于刑事案例的脚本,后来修改一看发现完全不对,我这个案例应该是不用公诉的,只是一般的民事诉讼。
另外一点就是我找不到相关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还有《民法通则》我已经看得头晕了..
有哪位高手能帮帮小弟,一定感激不尽!!!
看了头两位的回答后,我想先补充一点:我是初中生...
非常感谢两位的回答,但是我还有几点不是很明白:
1、关于证人的回避,我又查了一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章的45~48条,但还不是很明白,有人能再详细说明一下吗?
2、关于“参加庭审的应有双方诉讼代理人(原告还有法定代理人)”这条,我也不是很清楚,是不是原告方只用他的辩护律师带他出庭就可以了?
3、关于答案提及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里面的第三条,对于这个案件来说,是不是除了负责人以外,工作人员也要承担相应责任呢?
4、这个案例是不是会牵涉到抚养人、被抚养人的问题呢?
5、第六条中的“因第三人侵权导致损害结果发生的,由实施侵……应当将第三人作为共同被告,但第三人不能确定的除外。”这一条,对于这个案例来说是否有用呢?

补充到这里应该差不多了...如果有人看完的话相信也很累了,所以就再追加一点分~
本人真切希望有人能帮我这个忙的,能解决的话一定感激不尽!

回楼上:楼上的想必是低年纪的法律在读生,民诉可能还没学吧...植物人、未成年人、精神病人等无行为能力人都可以成为原告,但由他们的监护人作为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
回楼主:既然是模拟法庭,关键是审理程序上要合法,严格按照民事诉讼法的普通程序,将开庭审理的整个过程先理清楚,参与庭审的应该有原被告、双方诉讼代理人(原告还有法定代理人)、3位法官、书记员、证人(注意回避),至于实体上,你可以参照以下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要注意的地方是:赔偿权利人的过失可以减轻或免除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醉酒是否严重)、娱乐场所等经营机构应当负有安全保障的义务(楼梯的设计是否有问题、工作人员是否尽责等)、双方当事人各自的举证(谁主张谁举证)。明确这是一个侵权的民事案件,不是公诉或自诉的刑事案件,应当在民事审判庭审理。
呵呵,帮忙帮到底啦:
1.证人是不能旁听庭审的,应当在法庭外等待召唤,而且两个以上的证人不能同时作证,一人作证时,其他证人应该在法庭外等待
2.此案原告方应到庭的是原告的法定代理人,也就是植物人的监护人(他的配偶、父、母中的一人)和法定代理人委托的诉讼代理人(律师1到2人);被告方应到庭的是该洗浴中心的法定代表人(经理、董事长等)和洗浴中心的诉讼代理人(律师1、2人),注意律师都叫诉讼代理人,不叫“辩护人”,这是民事案件。
3.此案被告为该休闲中心,与休闲中心工作人员无关
4.该案件关键在于确定赔偿责任的承担,如果成立赔偿责任,那么休闲中心应该赔偿的一系列费用中包括被抚养人的生活费。
5.该案件无第三人

我觉得这个案例不好,我也是政治教师,但是这样的案例不好。没有什么教育意义。我觉得那个人活该死掉,人家没有任何责任。

呵呵!不好意思!
搞错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