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爱男色帅哥博客:果树补偿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中科新闻网 时间:2024/04/27 11:06:07
2001年我与村里签定了一份河滩荒地承包合同,为期45年,约定将投资款抵承保费。我投入资金,将地整平改造,种植农作物。03年时,此地作为大学城规划用地6月时,曾下发一个通知,不许再种植果树,由于合同并未终止,我种了1000棵杏树;到了10月份,大学城进行清理,由于此地属镇政府,所以并未将树拔除,但由于通知之后栽种,不予清点。2006年6月,此地正式征用,此时果树已长三年并开始结果,请问这块地的果树是否应予补偿?按什么标准补偿?苦于土地附垦政策不熟悉,也不知有没有法律依据,您能不能提供这方面的一些政策。
谢谢回答,具体规定我已看了,但还有一些疑问:1意见中将征地事项以书面形式告知,但2003年时,只是通知不让载树,并无具体的征地标准;2至今已3年,按规定征用土地2年未用已是不合法;3合同一直并未终止,而且合同中也没规定不许种果树。希望大家再提提意见,对于农民的生活不容易,也想多增加些收入。谢谢!

根据国土资源部以前的发文,征用土地必须遵照“两公告,一登记”的严格程序进行,一般认为确定是否补偿地上定着物和青苗费的关键在于该地上定着物或青苗是否在土地征收公告之前已经存在,若已经存在,则应予补偿,土地是06年才正式批准征收的,那么公告征收土地肯定在你栽树之后,但是《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却认为在式报批之前就可以书面通知,你应该去当地政府或国土资源部门咨询下,看看他们实践中的态度,土地征收补偿纠纷一般都是当地政府来裁决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