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优缺点:关于金融法的两个案例,请高手帮帮忙~~~~~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中科新闻网 时间:2024/05/08 01:02:32
1.某甲是一个经营蔬菜北运的,在2001年10月15日,由于资金运转想某银行贷款30万,请乙作为该款项的保证人(2年为还款期限)。2003年10月份,甲由于资金未得到回笼没及时还款,但银行要求先还利息,再借30万给甲,甲找乙作保证人,乙不同意,甲就找到丙作为保证人(并向其说明借款用途:资金周转)。2005年底,诉讼期届满,甲还是没钱还,于是银行找丙,要求其还款。丙认为甲是以新贷还旧贷,不应由其承担责任。
问:银行应否支持丙的要求?如不,法院应支持谁?

不支持丙的要求,因为旧贷合同已终止。支持银行找丙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