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古文阅读题及答案:结合民法与经济法的关系论述“民法的本质是私法”。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中科新闻网 时间:2024/05/05 13:5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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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民法 学界关于民法的本质特征是私法的认识过程,认为这是二十年来民法 学研究的重要收获之一。作者指出民法的私法特征表现为,民法以市 民社会为其存在之经济一人文基础;以权利为本位,且主张权利的同 等保护;以市民社会的意思自治为其主要实现手段;并以市民社会人 的价值实现为其直接目的。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的民法学研究,无论是从基础理 论方面,还是从具体制度方面看,都取得了长足的发展。若要从众多 的研究成果中,概括地列举出最根本性的收获,首当其冲的应是对民 法是私法这一基本认识的确立与深化,这一认识看似浅显,但它得来 却甚为艰辛。十月革命胜利后几十年来,社会主义国家的民法学者都 尊奉革命领袖的一句话,把公有制下的民法视为公法。这种理论直至 改革开放初期,都被视为定论,是万不可动摇的。视民法为私法,而 非公法,这是"实践检验真理标准"、思想解放在法学界,尤其是民 法学界最重要的表现。二十年来,我国民法学者为私法观念的复兴与 光大,进行了不懈的探索和努力。这一过程大致可分为以下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由1978年起至1986年《民法通则》颁布为止。当时民 法学界的主要任务是为民法的生存而论争,具体表现为在调整范围与 划界上与经济法之争。此时,虽然还谈不上对民法私法性质的肯定和 阐述,却是民法私法观念的萌芽阶段。因为调整范围的争论并不单纯 是法学学科之间的门户之见,而是不同的经济改革思路在法学上的折 射,其大背景是我国关于经济改革方向的严竣抉择。在一个从封闭走 向开放,从经济高度集中管理走向多元化发展的变革时代,私法观念 的种子必然会根植其中。因为民法所代表和反映的市民社会的广泛利 益和进取精神,是其顽强生命力之所在。《民法通则》的颁布,暂时 为这场争论划上了休止符,但对民法是私法性质的认识,却才刚刚启 始。
第二阶段,从1986年《民法通则》颁布后,到1992年邓小平南巡 讲话发表之间,是对民法私法属性的艰难探索阶段。此时,我国的经 济改革正处于由有计划的商品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艰难的选择与转折时 期。与此相应,民法也由以调整商品关系为己任,向调整全:方位的 市民社会生活(即私法关系)转变。但是,由于受社会改革进程的影 响,这种转变较为缓慢。应当说,这是一个思想上砥砺,理论上蓄势 待发的阶段,民法的私法观念已经到了利箭在弦,一触即发的状态。
第三阶段为1992年邓小平南巡,我国确立市场经济体制至今。这 是民法研究活跃,学术成果较繁荣的时期。民法的私法性质也恰恰是 此时明确提出并得到论证的。民法学界分析了市场经济赖以存在的社 会结构,即市民社会及其对应范畴政治国家,划分了私法与公法的基 本领域,阐述二者的作用及相互关系,从而揭示了民法作为私法的本 质特征。这一认识是民法本质的复原,是民法基本原理在我国市场经 济条件下的理性回归,它不仅对民商法的各项具体制度的建立与完善 产生深远的影响,而且为我国法律体系的构建,奠定了稳固的基石, 功绩不可低估。
民法的本质特征,是认识民法性质的基本标志,是民法理念的根 本所在。它关乎到民法的目的、范围、手段等一系列基本问题,是任 何一个时代、任何一个国家的民法学者,都必须首先思考和回答的问 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