做情绪的主人演讲稿:轻伤事故率如何算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中科新闻网 时间:2024/05/12 01:54:15
我们的管理目标中有一个词语”轻伤事故率2%”我不知道是如何算出来的,请高人给我一个计算的工式,谢谢!
各位老大,能说的具体一点吗?

1、轻伤事故率是一种事故伤害频率。是进行轻伤事故统计时的衡量标准。轻伤事故率2%是依以下的公式计算出来的。

2、根据《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GB6441-86),该标准中规定适用于行业、企业内部事故统计分析使用的伤害频率(表示某时期内,每百万工时,事故造成伤害的人数。伤害人数指轻伤、重伤、死亡人数之和);

3、工伤事故:指按照《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管理的伤害事故,即造成员工暂时(或较长时或永久)不能从事原岗位工作的轻伤以上的伤害。有如下计算公式:

1)千人死亡(或重伤)率=[死亡(或重伤)人数/平均职工人数) ]×1000;

2)百万工时伤害率=(伤害人数/实际总工时)×100 0000;

3)百万工时伤害严重率=(总损失工作日/实际总工时)×100 0000;

4)20万工时伤害率=(伤害人数/实际总工时)×(2×100000);

5)20万工时伤害严重率=(总损失工作日/实际总工时)×(2×100000);

6)伤害平均严重率=总损失工作日/伤害人数。

4、同一起事故有多人受不同程度伤害,“起数”仅统计在“伤害事故分级”中某一项,不可重复;“人数”按伤害程度分别统计对应“伤害事故分级”某项。

5、损工伤害事故起数(损失工时)=伤害未遂事故+非损工事故+一般损工事故+轻伤事故+重伤事故+死亡事故。

6、损工事故起数(总损失工时)=非计划停止作业起数(损失工时)+一般伤害事故起数(损失工时)+工伤事故起数(损失工时)

扩展资料:

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

(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事故

轻伤事故率2%是根据以下的情况计算出来的。

1、事故严重程度分类:

①轻伤事故:指只有轻伤的事故;

②重伤事故:指有重伤无死亡的事故;

③死亡事故:重大伤亡事故(指一次事故死亡1—2人的事故)、特大伤亡事故(指一次事故死亡3人或3人以上的事故)。

2、工伤事故:指按照《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管理的伤害事故,即造成员工暂时(或较长时或永久)不能从事原岗位工作的轻伤以上的伤害。有如下计算公式:

①千人死亡(或重伤)率=[死亡(或重伤)人数/平均职工人数) ]×1000;

②百万工时伤害率=(伤害人数/实际总工时)×100 0000;

③百万工时伤害严重率=(总损失工作日/实际总工时)×100 0000;

④20万工时伤害率=(伤害人数/实际总工时)×(2×100000);

⑤20万工时伤害严重率=(总损失工作日/实际总工时)×(2×100000);

⑥伤害平均严重率=总损失工作日/伤害人数。

扩展资料

轻伤事故的鉴定方法

1、在轻伤事故中,物理、化学及生物等各种外界因素作用于人体,造成组织、器官结构一定程度的损害或者部分功能障碍,但这样的损伤尚未构成重伤又不属轻微伤害。

2、鉴定轻伤程度,应该以外界因素对人体直接造成的原发性损害及后果为依据,包括轻伤当时的伤情、轻伤后引起的并发症和后遗症等,全面分析,综合评定。

3、鉴定人应当由法医师或者具有法医学鉴定资格的人员担任;也可以由司法机关聘请或者委托的主治医师以上人员担任。鉴定人有权了解案情、调阅案卷、病历和勘验现场,有关单位有责任予以配合。鉴定人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应用科学的检测方法,保守案件秘密,遵守有关法律规定。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 GB 6441-1986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百万工时伤害率

1、轻伤事故率是一种事故伤害频率。是进行轻伤事故统计时的衡量标准。轻伤事故率2%是依以下的公式计算出来的。

2、根据《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GB6441-86),该标准中规定适用于行业、企业内部事故统计分析使用的伤害频率(表示某时期内,每百万工时,事故造成伤害的人数。伤害人数指轻伤、重伤、死亡人数之和);

3、工伤事故:指按照《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管理的伤害事故,即造成员工暂时(或较长时或永久)不能从事原岗位工作的轻伤以上的伤害。有如下计算公式:

1)千人死亡(或重伤)率=[死亡(或重伤)人数/平均职工人数) ]×1000;

2)百万工时伤害率=(伤害人数/实际总工时)×100 0000;

3)百万工时伤害严重率=(总损失工作日/实际总工时)×100 0000;

4)20万工时伤害率=(伤害人数/实际总工时)×(2×100000);

5)20万工时伤害严重率=(总损失工作日/实际总工时)×(2×100000);

6)伤害平均严重率=总损失工作日/伤害人数。

4、同一起事故有多人受不同程度伤害,“起数”仅统计在“伤害事故分级”中某一项,不可重复;“人数”按伤害程度分别统计对应“伤害事故分级”某项。

5、损工伤害事故起数(损失工时)=伤害未遂事故+非损工事故+一般损工事故+轻伤事故+重伤事故+死亡事故。

6、损工事故起数(总损失工时)=非计划停止作业起数(损失工时)+一般伤害事故起数(损失工时)+工伤事故起数(损失工时)。

扩展资料:

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法(司)发〔1990〕6号 

总则

第一条本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以医学和法医学的理论与技术为基础,结合法医检案的实践经验制定,为轻伤鉴定提供依据。

第三条 鉴定损伤程度,应该以外界因素对人体直接造成的原发性损害及后果为依据,包括损伤当时的伤情、损伤后引起的并发症和后遗症等,全面分析,综合评定。

第四条 鉴定人应当由法医师或者具有法医学鉴定资格的人员担任;也可以由司法机关聘请或者委托的主治医师以上人员担任。

鉴定人有权了解案情、调阅案卷、病历和勘验现场,有关单位有责任予以配合。

鉴定人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应用科学的检测方法,保守案件秘密,遵守有关法律规定。

头颈部损伤

第五条 帽状腱膜下血肿

头皮撕脱伤面积达20平方厘米(儿童达10平方厘米);头皮外伤性缺损面积达10平方厘米(儿童达5平方厘米)。

第六条头皮锐器创口累计长度达8厘米,儿童达6厘米;钝器创口累计长度达6厘米,儿童达4厘米。

第七条颅骨单纯性骨折。

第八条头部损伤确证出现短暂的意识障碍和近事遗忘。

第九条眼损伤

(一)眼睑损伤影响面容或者功能的

(二)眶部单纯性骨折;

(三)泪器部分损伤及功能障碍

(四)眼球部分结构损伤,影响面容或者功能的;

(五)损伤致视力减退,两眼矫正视力减退至0.7以下(较伤前视力下降0.2以上),单眼矫正视力减退至0.5以下(较伤前视力下降0.3以上);原单眼为低视力者,伤后视力减退1个级别。

视野轻度缺损;

(六)外伤性斜视。

第十条 鼻损伤

(一)鼻骨粉碎性骨折,或者鼻骨线形骨折伴有明显移位的;

(二)鼻损伤明显影响鼻外形或者功能的。

第十一条 耳损伤

(一)耳廓损伤致明显变形;一侧耳廓缺损达一耳的10%,或者两侧耳廓缺损累计达一耳的15%;

(二)外伤性鼓膜穿孔

(三)外耳道损伤致外耳道狭窄;

(四)耳损伤造成一耳听力减退达41分贝,两耳听力减退达30分贝。

第十二条 口腔损伤

(一)口唇损伤影响面容、发音或者进食;

(二)牙齿脱落或者折断2枚以上

(三)口腔组织、器官损伤,影响语言、咀嚼或者吞咽功能的;

(四)涎腺损伤伴有功能障碍。

第十三条 颧骨骨折或者上、下颌骨骨折;颞下颌关节损伤致张口度(上下切牙切缘间距)小于3厘米。

第十四条 面部软组织单个创口长度达3.5厘米(儿童达3厘米),或者创口累计长度达5厘米(儿童达4厘米)或者颌面部穿透。

第十五条 面部损伤后留有明显瘢痕,单条长3厘米或者累计长度达4厘米;单块面积2平方厘米或者累计面积达3平方厘米;影响面容的色素改变6平方厘米。

第十六条 面神经损伤致使部分面肌瘫痪影响面容及功能的。

第十七条 颈部软组织单个创口长度达5厘米或者累计创口长度达8厘米。

未达到上款规定但有运动功能障碍的。

第十八条颈部损伤出现窒息征象的。

第十九条颈部损伤伤及甲状腺、咽喉、气管或者食管的。

参考资料:

百度百科—事故率

1、轻伤事故率是一种事故伤害频率。是进行轻伤事故统计时的衡量标准。轻伤事故率2%是依以下的公式计算出来的。

2、根据《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GB6441-86),该标准中规定适用于行业、企业内部事故统计分析使用的伤害频率(表示某时期内,每百万工时,事故造成伤害的人数。伤害人数指轻伤、重伤、死亡人数之和);

3、工伤事故:指按照《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管理的伤害事故,即造成员工暂时(或较长时或永久)不能从事原岗位工作的轻伤以上的伤害。有如下计算公式:

1)千人死亡(或重伤)率=[死亡(或重伤)人数/平均职工人数) ]×1000;

2)百万工时伤害率=(伤害人数/实际总工时)×100 0000;

3)百万工时伤害严重率=(总损失工作日/实际总工时)×100 0000;

4)20万工时伤害率=(伤害人数/实际总工时)×(2×100000);

5)20万工时伤害严重率=(总损失工作日/实际总工时)×(2×100000);

6)伤害平均严重率=总损失工作日/伤害人数。

4、同一起事故有多人受不同程度伤害,“起数”仅统计在“伤害事故分级”中某一项,不可重复;“人数”按伤害程度分别统计对应“伤害事故分级”某项。

5、损工伤害事故起数(损失工时)=伤害未遂事故+非损工事故+一般损工事故+轻伤事故+重伤事故+死亡事故。

6、损工事故起数(总损失工时)=非计划停止作业起数(损失工时)+一般伤害事故起数(损失工时)+工伤事故起数(损失工时)。

扩展资料:

1、事故率(accident rate)亦称“事故频率”。事故发生概率的统计指标。根据1962年第10届国际劳动统计学家会议的建议,工业事故的事故率在数值上等于在统计期限内,事故总数乘上1000000除以同期内全体在册员工的实际工时数。

2、这里的实际工时数是全体员工的工时数减去因事故造成的损失工时数,单位为小时。若得不到实际工时数,工业事故发生率在数值上等于统计期限内事故总数(乘以1000)除以同期内事故的暴露人数。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事故率

1. 轻伤事故率是轻伤事故发生的一种频率。是轻伤统计的计量标准。轻伤事故率按以下公式计算2%。

2. 根据《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GB6441-86),该标准规定了适用于行业内、企业内事故统计分析的工伤频次(表示一定时期内每百万工时事故造成的伤害数)。伤亡人数是指轻伤、重伤、死亡人数之和。

3.职业事故:是指按照《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管理的工伤事故,即因职工暂时(或长期)不能在原岗位工作而造成的轻伤以上的伤害。计算公式如下:

(1)1000人死亡(或重伤)率=死亡(或重伤)人数/平均职工人数]* 1000人;

(2)百万工时工伤率等于(受伤人数/实际总工时)*一亿;

(3)百万工时工伤严重程度=(总损失工时/实际总工时)*10万工时;

(4)20万工时工伤率=(受伤人数/实际总工时)*(2×10万);

(5)损伤严重程度20万小时=(总损失工作日/实际总工时)*(2×100000)

(6)平均损伤严重程度=总工作天数/损伤次数。

4. 许多人在同一事故中受到不同程度的伤害,事故的发生次数只统计在“伤害事故分类”的一项中,不能重复;根据“伤害事故分类”对应的伤害程度统计人数。

5. 工伤人数(工时损失)=工伤未遂+非工伤+一般工伤+轻伤+重伤+死亡。

6. 工伤事故次数(总工时损失)=计划外停机次数(工时损失)+一般工伤事故次数(工时损失)+工伤事故次数(工时损失)。

扩展资料:

赔偿标准

在轻伤的情况下,法律没有指定的标准赔偿受伤,但是它可以通过引用实现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规定有关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在人身伤害赔偿的情况下,受害人遭受人身伤害。

赔偿义务人应当赔偿因误工造成的医疗费用和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费和必要的营养费用。

如果受害人因伤被禁用,所需费用由受害者由于生活需求和增加造成的收入损失的工作能力的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设备费用,家属的生活费用,和必要的康复费用、护理费用和后续治疗费用实际发生的康复护理和持续治疗,补充债务人还应当补偿。

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精神损害安慰从人民法院应当由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几个问题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关于医疗费用,本解释第十九条规定,医疗费用的确定,以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费用和住院费收据为依据,并结合病历、诊断证明等有关证据。赔偿义务人对处理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医疗费用的赔偿数额,按照第一审法院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康复训练所需的康复费、相应的美容费和其他后续治疗费,在实际发生补偿后,可以另行起诉。但是,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不可避免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用一并补偿。

对于漏交工资费的问题,应当解释第二十条的规定。旷工费按照旷工时间和受害人的收入状况确定。

旷工的时间,由受害人所在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如受害人因残疾而继续缺勤,其缺勤时间可计算至确定残疾日期前一日。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用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照过去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如果受害人不能证明过去三年的平均收入,员工的平均工资相同或相似行业的上诉法院所在地不得计算的基础上,前一年的平均工资的员工。

关于护理费问题,请解释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护理费是根据护士的收入状况、护士人数和护理年限确定的。

护士有收入的,按照旷工费的规定计算;护士无收入或者不聘用护士的,按照当地同级护士的报酬标准计算。护士原则上是一个人,但如果医疗机构或评估机构有明确的意见,可以参考文献确定护士人数。

应计算照顾的时间,直到受害者恢复照顾自己的能力。因残疾不能恢复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年龄和健康状况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得超过20年。

在患者致残后,护理水平应根据患者对护理的依赖程度和助残准备情况确定。

关于交通费的问题,第22条的解释是,交通费按照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随行人员因医疗或者转院所发生的实际费用计算。运输费用以官方单据为准;有关凭证应当与就诊地点、时间、次数、次数相对应。

关于住院伙食津贴问题,请解释第二十三条,该条规定住院伙食津贴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伙食津贴的标准确定。

受害者有必要到其他地方接受治疗。由于客观原因,他不能住院。对受害人本人及其陪同人员实际发生的食宿费用,应当给予合理的补偿。

解释第二十四条营养费用的规定。

营养费用根据受害人的残疾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伤残赔偿问题,依照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办理。

残疾补偿的基础上计算程度的受害者的无能或残疾等级,根据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在上诉法庭所在地,和确定残疾之日起20年。但对于60岁以上的人群,年龄增长1年,年龄增长1年;对于那些超过75岁的人,计算是基于5年。

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未减少的,或者致残程度较轻,但职业危害严重影响其就业的,可以相应调整伤残补偿金。

参考资料:

百度百科-事故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