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生井冈山精神论文:住宅区的配套设施和公共设施所有权主体的法律责任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中科新闻网 时间:2024/05/15 09:39:14

 住宅区的配套设施和公共设施所有权主体是业主

  业主的法律责任也即义务。按照《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业主公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2、遵守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3、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
  4、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
  5、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业主的权利包括:
  1.依法享有对自己所拥有物业的各项权利;
  2.依法合理使用房屋本体公用设施(楼梯、通道、电梯、上下水管道、加压水泵、公用天线、阳台、消防设备等)和住宅区公用设施和公共场所(地)(道路、文化娱乐场所、体育设施、停车场、单车房等)的权利;
  3.有权按有关规定在允许的范围内进行室内装修、维修和改造;
  4.有权自己或聘请他人对房屋自用部位的各种管道、电线、水箱以及其他设施进行合法维修养护;
  5.有权根据房屋的外墙面、楼梯间、通道、屋面、上下水管道、公用水箱、加压水泵、电梯、机电设备、公用天线和消防设施等房屋本体公用设施的状况,建议物业管理公司及时组织维修养护,其费用从住宅维修基金中支出;
  6.有权根据住宅区的道路、路灯、沟、渠、池、井、园林绿化地、文化娱乐体育设施、停车场、连廊、自行车房?棚?等住宅区公用设施及公共场所?地?的状况,建议物业管理公司及时进行维修养护,其费用从管理服务费中支出;
  7.有权要求物业管理公司对住宅区内各种违章建筑、违章装修以及违反物业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予以制止、纠正;
  8.有权参加业主大会,并对住宅区的各项管理决策拥有表决权;
  9.有权对本住宅区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向管委会、物业管理公司提出质询,并在三日内得到答复;
  10.有权要求管委会和物业管理公司按照市政府规定的期限定期公布住宅区物业管理收支账目;
  11.有权对住宅区的物业管理提出建议、意见或批评,可要求管委会对物业管理公司的违反合同或有关规定的行为进行干预、处罚;
  12.有权会同其他业主就某一议题要求管委会召集业主大会;
  13.有权就本住宅区的物业管理向市住宅主管部门和区住宅管理部门投诉或提出意见与建议;
  14.有权要求毗连部位的其他维修责任人承担维修责任,对方不维修的,可要求物业管理公司代为维修养护,并按规定分摊维修费用。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管理企业提供的服务;
  (二)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
  (三)提出制定和修改业主公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
  (四)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
  (五)选举业主委员会委员,并享有被选举权;
  (六)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七)监督物业管理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八)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
  (九)监督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