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水务集团马宁:为什么要经济主权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中科新闻网 时间:2024/04/29 17:38:57

(二)对弱化国家经济主权的现象及理论主张的评析

  在主张弱化主权的理论出台后,一时间被炒得沸沸扬扬,在缺乏思考的“人云亦云”中,混淆了许多关乎现代国际法理论方面的问题。在此笔者仅从最为关键且具有影响的几个常见问题,加以评析,以正视听:

  1、国际经济组织并未构成对国家经济主权的侵蚀(注27)。随着国际社会组织化的加深,国际经济法调整范围在逐渐的扩展,国家管辖的经济范围也在相对的缩小,国际经济法律规则呈现出一种由相对分散到较为集中的发展动向。但是,作为国际经济法律秩序的基本单位-主权国家-始终不会失去其主导地位。主权国家是国际经济法和国际经济组织产生的前提,没有国家不可能有国际经济法和国际经济组织,只有单独一个国家或者只有多个各自独立的国家也不可能有国际经济法和国际经济组织。国际经济组织主要是国家间的经济组织,其权利来源于国家经济主权权利的让渡。国际经济组织是主权国家对经济主权的自我限制和约束的结果,并不能成为凌驾于国家之上的权威。国际经济组织也是国际经济法的主体,受国际经济法的调整和约束,在对外经济交往方面与主权国家在某些方面具有平等地位,甚至在经济领域具有协调国家关系的职能。因此, 国际经济组织并没有被提升到凌驾与主权国家经济主权之上的地位,WTO、世界银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等国际经济组织大量产生和国际经济组织职能的扩大化并未改变国家经济主权的地位。不可否认的是,现实中确实存在一些国际经济组织干涉原属于国家经济主权管辖范围内的情况,但这正是经济全球化进程中新旧两种国际经济秩序矛盾的体现,也是广大发展中国家应当予以足够重视的问题。

  2、跨国公司的经营和市场的全球战略并没有真正形成对国家经济主权的实质性限制。因为至今跨国公司依然没能改变其作为法人受国家管辖的法律地位,跨国公司的全球化经营并不能改变各国充分行使主权的状况。如同跨国界的计算机互联网和信息高速公路的建立,只是从空间上缩短了人们之间的距离,国际社会并没有成为象有人所主张的全球变成了没有国界的“地球村”的道理一样,跨国公司利用发达的信息技术改变了传统的生产、销售和经营管理模式,对现行的适应于传统商业交易活动方式的国际经济法律制度和各国国内相关经济法律法规构成挑战形成了冲击,但是,其行为并没有超越国家经济主权的管辖范围,国家通过行使经济主权权利依然可以制定规范跨国公司在利用电子商务、电子货币与网上支付等现代高科技手段规避主权国家税收征管等一系列行为,解决由此所造成的各种法律问题。

  3、“经济全球化”并非“非国家化”,也非“法律一体化”。全球化从国际经济发展的角度来看,尽管在其发展过程中,有其不完善的一面,不可否认地是全球化是国际经济发展的主流。经济全球化的发展必然会给政治、文化和法律、意识形态带来全方位的广泛而深刻的影响,但我们并不能因此得出国际社会“非国家化”和“国际法律制度走向一体化”的结论。法律全球化的提法究其质而言,是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出现的“世界法”(World Law),“超国家法”(Super-national Law)和“跨国法”(Transnational Law)的翻版,只不过外在表现有所变化。以往的世界法强调政治,而法律全球化强调经济;以往的世界法强调改变国际法性质,而法律全球化强调从国际法中剥离出来;以往的世界法强调控制各国国家,而法律全球化强调不受任何国家的控制;以往的世界法强调世界政府的威力,而法律全球化强调私政府的功能;但其实质上都是一致的,都提出其法律是超国家的,都属独立于国家之外的立法过程,都主张私主体可成为法律关系主体,都是淡化国家经济主权并以主权原则为主要攻击对象的(注28)。如果说国际法律一体化成为可能的话,那也只能是纯粹代表极少数国家意志的法律,国际经济法此时也就失去其“国际”这一独特的法律属性了;国际社会也就不能再称为“国际社会”了。因此,从根本意义上来看,法律全球化的提法是不科学的,经济全球化绝不是利益全球化,而仅仅是市场和经营模式的全球化,经济全球化决不可能导致国际社会非国家化。

  4、削弱别国经济主权是“让渡论” 、“销蚀论”、“模糊论”以及“废弃论”的真实目的。对此我们从两个方面考虑:先从经济发展的角度来看,进入20世纪90年代以来,国际经济的全球化态势愈加明显;据世贸组织统计,世界上各种类型和层次的区域经济贸易集团和组织已达100多个,几乎所有国家都不同程度的参与其中(注29)。这些国际经济组织的存在和经济全球化的趋势要求主权国家为其提供发展和存在空间,加之随着国际社会发展的趋同化、全球性问题的激增、经济和社会领域内的实质性的广泛合作(如环保资源、人口、人权及社会发展等方面)等因素,使人们对于国际法-作为国际关系中有拘束力的行为规范和准则,以法律形式反映和表现国际关系中各国利益冲突与协调、合作与斗争的规则体系-提出了置疑和挑战。(注30)由此便出现了上述“让渡论”、“销蚀论”、 “模糊论”以及 “废弃论”等弱化国家经济主权的理论,其共同的逻辑思路是:经济全球化的发展必然要求消除民族国家间的限制,实现生产要素和资源的全球化的优化配置,这将会导致对主权国家经济主权的制约。再从法律制度的层面考虑,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经济全球化为西方某些国家妄图建立“世界政府”的野心提供了契机。一些西方政要和学者之所以要大肆鼓吹随着经济走向全球化,人类共同利益趋同化,法律意识形态也将最终走向融合;其根本的用心就是要在全世界实现以美国为领导的大一统王国,建立以美国警察为后盾的所谓“人类共同体法”、“超国家法”和“世界法”。然而, 以个人利益为基础的世界法打着代表全人类共同利益的旗帜,实际上只能体现少数人的利益,其结果将是霸权国凭借自己的优势地位为国际经济政治关系制定出一系列的原则、规则,并且依靠自己的实力来影响、要求或者迫使其它国家遵守这些游戏规则。(注31)这种法律全球化和非国家化的主张,是美国国际政治经济学主流理论的霸权稳定论在国际法律制度层面的变体,是法律霸权主义与法律民粹主义最直接的体现。不幸的是,无论倡导这种理论的人是否有意,这种主张完全迎合了西方国家的阴暗心理,西方国家所倡导和强调的“一体化”或者“全球化”,也正是从这个命题出发,企图掩盖和模糊其弱化国家经济主权的本质面目和险恶用心。

  5、弱化国家经济主权只是发达国家对待别国的得意之作。只要稍加留意便会发现,发达国家在经济全球化进程中所主张的各种弱化经济主权的主张,均是针对别的国家尤其是发展中国家而言的,他们对于本国的经济主权是非常坚持和谨慎的,却从未慷慨过。正如陈安教授撰文所述,1994年美国在签署WTO一揽子协议时,出现了具有讽刺意味的一幕,一方面美国学者主张“人权高于主权”、“经济一体化高于主权”;另一方面许多美国学者和政客又纷纷强调美国切不可轻易全盘接受作为乌拉圭回合谈判成果的《世界贸易组织协定》,以免美国自己的经济决策主权受到削弱、侵害、毁损或剥夺。(注32)之后,尽管美国批准了WTO协定,但并未放弃其在国际贸易领域中具有经济霸权性质且与WTO多项协议向背的“301条款”,并因此而引发了后来“欧—美经济主权争讼案”等。由上述可知,发达国家在涉及自己国家经济主权利害关系时,实际做法与其一贯所倡导的那些弱化国家经济主权的理论并不一致。

  6、只有充分尊重别国的特别是发展中国家的主权,建立公正合理的国际经济新秩序,才有可能实现经济全球化。假若总是使发展中国家处经济全球化的边缘、甚至对立面,要实现经济全球化只能是少数大国的如意算盘和空想。就当前而言,发展中国家在经济全球化进程中处于不利的资源配置态势,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中两个主要的因素表现在,一方面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经济发展水平悬殊,通过贸易、投资自由化的市场经济的自由发展模式,客观上促使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发展处于绝对不利地位。另一方面原因是发展中国家在参与国际经济机制过程中,被动遵守主要体现发达国家利益的游戏规则。上述两方面的因素是造成经济全球化进程中,发展中国家处于边缘化的主要因素。如何改变目前不合理的经济发展态势和不公正的国际经济秩序,最根本的解决途径就是发展中国在充分参与经济全球化进程的同时要坚决坚持和维护国家经济主权,维护本国民族经济的发展和安全,尤其是要强化保护民族工业的经济主权和处置本国天然财富和资源的经济主权能力,在当前经济全球化进程中意义重大。

  三、经济全球化进程中的国家经济主权的实现

  乌拉圭回合谈判所达成的一系列多边协议的贯彻、落实,关系到各成员国国内经济体制、法律和政策的调整、修改。例如,《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议》的执行,要求成员国逐步取消国内外资法中有关当地成分要求、贸易平衡和外汇平衡以及出口比例要求等可能扭曲贸易关系的规定;《农产品协议》的实施,则要求成员国承诺削减对农产品出口的各种直接或间接的政策性补贴。(注33)而且在新一轮世界贸易谈判议题及前不久出台的MAI(由于各种原因尚未生效)中,发达国家主张必须包括贸易竞争与劳工标准、出口生产与环境保护等问题都涉及到各国国内经济政策和体制有关的经济主权问题。面对这种形势,如何坚持国家的经济主权原则?如何协调处理维护国家经济主权与加强国际相互合作的关系?这些都是当前摆在发展中国家面前的重要课题。笔者认为,发展中国家应当注重在以下方面作出努力:

  (一)注重经济全球化规则和制度的参与和制定,努力推动国际经济新秩序的建立。

  尽管在当前经济全球化进程中发达国家占有主导地位,但也不能说发展中国家已经完全无所作为。发展中国家首先应该参与经济全球化过程,积极应对全球化的挑战,规避和化解经济全球化所带来的消极因素,才是面对问题的正确态度。目前,我国所面临的已不是是否参与的问题,而是如何参与?及在多大程度上参与的问题?面对经济全球化带来的问题,发展中国家既要有积极的态度,又要保持清醒的头脑,权衡利弊得失,趋利避害,采取恰当的政策和方略尤其关键。比如在关系到发展中国家经济主权的安全和有效实现的金融领域和对跨国公司管制方面,不仅要加强自身制度建设,而且要努力推动有利于发展中国家经济安全的国际法制的出台。根据“开放经济理论”,一国经济开放的顺序一般是先引进外资,再在贸易项目下实现自由兑换,最后才是资本项目下的自由兑换和金融资本市场的渐次开放;在本国市场不成熟,特别是缺乏对国际游资的协调和监控机制的情况下,开放金融资本市场是不可取的,过早开放则易使虚拟资本膨胀,引发经济危机。(注34)同理,对跨国公司的活动也需要争取国际制度的调控,才能在有利于发展中国家发展战略的同时,又不至于阻碍跨国公司的投资积极性。总之,发展中国家只有参与到经济全球化的进程中,参与到经济全球化“游戏规则”的制定中,才能有机会表达自己的意志,才有可能打破西方发达国家对全球化主导权的垄断,而不至于被动的遵循由西方发达国家制定的规则,才能维护自身的国家经济主权利益,新的国际经济新秩序才有可能真正得以实现。

  (二)在积极参与经济全球化进程同时,要坚持和发展国家经济主权。

  经济全球化实质上是个发展的问题,发展中国家不可能游离其外。在经济全球化进程中,发展中国家的机遇与挑战同在。如果担心发达国家的资本控制和剥削而畏缩不前,就会痛失良机,被经济全球化所淘汰;然而不根据本国实际情况去制定发展战略,实现国家经济主权也必将陷入困境。因此,发展中国家在积极参与经济全球化进程时,既要坚持自己国家的经济主权,又要以发展的观点实现国家经济主权。在理解经济主权时,应将其理解为各种“权利”的具体体现,而避免理解为纯粹的、抽象的国家“权力”。它的实现体现为国家所行使的各项具体经济权利,这些国家经济主权权利可以分为核心经济主权权利和可让与的经济主权权利。核心经济主权权利要始终不渝的予以坚持;而对于那些可以让与的经济主权权利则可以发展的观点来对待,只要在符合本国及发展中国家利益的前提下也可适量开放。譬如,国家自然资源的主权权利,国家对其境内的外国投资以及跨国公司的活动进行管理和监督的权利、国家依据自己国家国情制定符合自己国家利益的经济政策的权利等都属于核心主权权利,发展中国家一定要坚持;而关乎全人类利益的共同经济发展领域,包括发展中国家普遍存在着的各种严重问题,诸如生态问题、人口问题、难民潮等,在有利于国家利益的前提下,应该限制本国在这些领域的经济管辖权利,使本国在这些问题的管制上符合国际社会的主流规则,以促进本国的尽快发展。

  (三)加强发展中国家之间合作关系,促进制定经济全球化规则的力量对比的平衡。

  在20世纪60年代,大批发展中国家在政治上取得独立后,经济上也开始觉醒,对自身在发达国家控制的国际经济体制下的依附和受盘剥地位提出质疑和强烈不满,提出了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的主张;到了70年代中期,以联合国第六届特别大会通过建立国际新秩序的《宣言》和《行动纲领》为标志,发展中国家建立国际新秩序的斗争达到高潮。但近20年来,这一斗争则逐渐落潮和趋势转缓(注35)。而发展中国家也有意无意地逐渐“远离”了国际经济规则的制定。在2001年11月14日的多哈世贸组织第四次部长级会议,一位名叫沙克。塔威尔的约旦记者就指出:约旦作为世贸组织成员,其前景只会变得越来越穷,因为与中国相比约旦没有那样的先天条件,即庞大的市场,也没有足够的空间发展自己的产业;中国不怕进口更多的商品,因为中国自己的商品在全球也具有相当的竞争力。他举例说,美国人要穿中国做的衣服,约旦人也在穿中国做的衣服。像约旦这样一个小国,在世贸组织只不过是一个政治上的标志,对人民生活来说未必是件好事(注36)。此例说明,目前发展中国家之间在经济全球化游戏规则制定过程中,缺乏参与意识和沟通协调。有学者指出,世界贸易组织制定规则是通过一致意见来作出决定的,它相对于IMF和世界银行具有相当的包容性,乌拉圭回合谈判的最终结果有利于西方,部分原因是发展中国家没有作出足够的努力来推进自己的利益(注37)。这种说法是有一定道理的,在过去的国际秩序形成中,作为具有相似命运的发展中国家团结合作、相互声援、共同斗争取得了辉煌成绩;在全球化时代,发展中国家仍应该加强联合和团结,提高在全球化冲击下的整体生存能力,以集体的力量改善自己在国际经济中的地位,逐步推动公正、合理的国际经济新秩序的建立。

  (四)发展中国家应加快完善国内市场经济体制,实现市场对生产要素的有效配置。

  广大发展中国家在进行以市场化为主导的经济体制改革的同时,也要在政治上加快民主化和法制化的改革步伐,为经济和社会发展创造良好的政治制度环境;在对外经济关系方面,应该增强法律制度意识和国家经济主权安全意识,认识到从法律制度上维护自身国家经济主权的重要性。首先,要重视高科技人才的培养和完善科技创新体制。发展中国家只有培养大批的人才,形成自身的科技创新体系,尤其是在少数战略性关键技术领域形成自己的技术开发和产业创新能力,增强基础科学领域的研究能力,使其成为支撑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后续力量,才能逐渐形成具有决定性意义的高新技术产业,尽快培育成自己的跨国企业或跨国企业集团,实现跨越式发展;只有这样才能增强在全球经济中的影响,充分实现自己国家的经济主权。(注38)其次,要充分利用国内、国际两个市场,参与经济全球化进程,充分融入到国际贸易、投资、金融等领域内的资本流动、产业和技术转移,促进国际分工的合理化,从而迅速实现自己国家的产业升级、技术进步和国内经济制度的创新,提高国家的整体经济实力,增强自身在国际经济生活中的作用,从而在经济全球化进程中能够充分的体现和实现发展中国家的国家经济主权。
  http://www.snweb.com/gb/hn/2002/06/17/n0617001.htm
  http://newdidai.com/book/by/zflw/jjflw/205.htm
  http://www.cfren.com/Html/QDIIZL/JCPL/Article/20041008181939173.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