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锐wifi手机连不上:我的年龄若在香港登记结婚,达到法定年龄了吗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中科新闻网 时间:2024/05/04 12:12:44
我是大陆的 85年8月生 男友香港的 74年8月生。我知道大陆女的法定结婚年龄是不少于22周岁,而香港是16周岁。我们想今年在香港登记,我达到法定年龄吗?注意:我们是在香港登记的!!因为网上查到的很多资料都是讲在内地登记的!
对不起,上面有项写错了,大陆女的法定结婚年龄是不少于20周岁

你未够21岁,要先得到父母同意。

  婚 姻 登 记

  递 交 拟 结 婚 通 知 书

  凡 拟 结 婚 人 士 , 不 论 拟 在 婚 姻 登 记 处 或 特 许 的 公 众 礼 拜 场 所 举 行 婚 礼 , 均 须 事 先 以 订 明 表 格 向 本 港 的 婚 姻 登 记 处 递 交 拟 结 婚 通 知 书 。
  拟 结 婚 双 方 无 须 受 居 留 条 件 所 限 制 , 亦 可 以 属 任 何 国 籍 人 士 。
  结 婚 的 最 低 法 定 年 龄 为 十 六 岁 ( 以 西 历 计 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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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 何 递 交 拟 结 婚 通 知 书

  除 在 海 外 递 交 的 通 知 书 外 , 拟 结 婚 的 其 中 一 方 或 双 方 必 须 把 已 签 名 的 拟 结 婚 通 知 书 交 往 本 港 的 婚 姻 登 记 处 。 并 须 出 示 拟 结 婚 双 方 的 香 港 身 份 证 、 旅 行 证 件 或 其 他 身 分 证 明 文 件 。
  在 递 交 拟 结 婚 通 知 书 时 , 他 们 必 须 提 供 双 方 的 下 列 个 人 资 料 :
  全 名 ;
  婚 姻 状 况 ( 即 是 否 未 婚 、 鳏 夫 或 寡 妇 、 离 婚 人 士 或 以 往 曾 否 采 用 任 何 仪 式 结 婚 ) ;
  职 业 ;
  年 龄 ;
  住 址 ;
  双 方 父 母 的 姓 名 ; 及
  如 任 何 一 方 未 满 二 十 一 岁 , 必 须 列 明 同 意 这 宗 婚 姻 的 人 的 姓 名 和 地 址 , 以 及 该 人 的 身 分 ( 即 婚 姻 条 例 附 表 3 指 明 的 有 关 人 士 )(请看最下面) , 并 须 提 交 与 该 有 关 人 士 的 关 系 证 明 文 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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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特 别 规 定

  未 成 年 人 士

  如 拟 结 婚 的 任 何 一 方 未 满 二 十 一 岁 , 但 超 过 十 六 岁 , 又 非 鳏 夫 或 寡 妇 , 必 须 向 婚 姻 登 记 官 出 示 婚 姻 条 例 附 表 3 所 指 明 的 有 关 人 士 的 同 意 书 。
  如 没 有 该 等 可 发 出 同 意 书 的 人 士 , 当 事 人 可 向 区 域 法 院 法 官 提 出 申 请 该 同 意 书 。

  离 婚 人 士 / 鳏 夫 或 寡 妇

  如 拟 结 婚 人 士 是 离 婚 人 士 , 必 须 提 交 由 管 辖 法 院 所 发 出 有 关 其 先 前 婚 姻 的 解 除 婚 姻 判 令 , 以 作 证 明 ; 并 在 举 行 婚 礼 前 , 向 婚 姻 登 记 官 递 交 一 份 盖 有 印 章 的 法 院 最 后 判 令 的 核 证 副 本 。
  如 拟 结 婚 人 士 是 鳏 夫 或 寡 妇 , 必 须 提 交 其 先 前 的 结 婚 证 明 及 前 配 偶 的 死 亡 证 明 书 。
  如 离 婚 文 件 或 死 亡 证 明 书 不 是 以 英 文 或 中 文 书 写 , 必 须 递 交 这 些 文 件 的 核 证 翻 译 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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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拟 结 婚 通 知 书 的 展 示 及 结 婚 仪 式 的 安 排

  拟 结 婚 通 知 书 须 在 接 收 通 知 书 的 婚 姻 登 记 处 和 婚 姻 登 记 事 务 及 纪 录 办 事 处 公 开 展 示 , 为 期 最 少 十 五 整 天 。
  在 这 段 期 间 内, 任 何 在 法 律 上 获 授 权 人 士 如 对 该 宗 婚 姻 提 出 反 对, 可 以 在 登 记 官 出 示 以 供 查 阅 的 通 知 书 的 副 本 上 写 上 「 不 准 」 一 词 , 加 上 签 署 及 书 明 反 对 该 宗 拟 缔 结 的 婚 姻 所 凭 的 身 分 。
  如 婚 姻 登 记 官 认 为 该 人 其 实 并 非 在 法 律 上 获 授 权 , 则 可 准 许 该 宗 婚 姻 继 续 办 理 。
  如 婚 姻 登 记 官 认 为 反 对 有 效 , 拟 结 婚 的 任 何 一 方 可 就 登 记 官 的 决 定 藉 呈 请 书 向 原 讼 法 庭 提 出 上 诉 , 由 法 庭 裁 决 该 宗 上 诉 。 原 讼 法 庭 的 裁 决 即 属 最 后 决 定 。
  拟 结 婚 通 知 书 展 示 满 十 五 整 天 后 , 如 无 人 提 出 反 对 , 婚 礼 便 可 举 行 。
  拟 结 婚 人 士 应 事 先 就 婚 礼 的 确 实 日 期 和 时 间 , 与 婚 姻 登 记 处 的 主 管 婚 姻 登 记 官 商 议 。 如 婚 礼 拟 在 特 许 的 公 众 礼 拜 场 所 举 行 , 则 与 主 礼 的 神 职 人 员 商 议 。
  发 出 拟 结 婚 通 知 书 后, 双 方 必 须 在 三 个 月 内 结 婚 , 否 则 该 项 通 知 即 完 全 作 废 ; 之 后 双 方 必 须 重 新 发 出 通 知, 始 可 结 婚 。
  预 约 举 行 婚 礼 时 间 , 是 以 先 到 先 得 的 方 式 进 行 , 以 确 保 每 位 人 士 都 能 获 得 公 平 的 机 会 选 择 合 意 的 婚 期 。 拟 结 婚 人 士 可 在 举 行 婚 礼 日 期 三 个 月 前 的 十 四 日 内 透 过 互 联 网 或 互 动 话 音 回 应 系 统 预 约 一 个 时 间 递 交 拟 结 婚 通 知 书 。
  预 约 递 交 拟 结 婚 通 知 书 服 务 只 适 用 于 拟 在 婚 姻 登 记 处 举 行 婚 礼 人 士 。 若 选 择 在 特 许 礼 拜 场 所 举 行 婚 礼 , 可 向 婚 姻 登 记 处 査 询 递 交 拟 结 婚 通 知 书 的 安 排 。
  在 公 布 的 二 零 零 五 年 与 二 零 零 六 年 内 的 结 婚 吉 日 , 婚 礼 服 务 时 间 , 会 延 长 至 星 期 六 下 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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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仪 式

  新 郎 及 新 娘 应 按 照 与 婚 姻 登 记 官 约 定 的 时 间 十 五 分 钟 前 到 达 , 并 携 同 两 位 应 负 责 任 的 成 年 人 出 席 , 作 为 见 证 人 及 签 署 作 证 。
  他 们 可 邀 请 亲 友 到 场 观 礼 。
  在 婚 礼 进 行 中 , 双 方 可 交 换 戒 指 。
  结 婚 双 方 及 见 证 人 须 在 一 式 两 份 的 结 婚 证 书 上 签 署 。 婚 姻 登 记 官 须 将 一 份 证 书 交 予 结 婚 双 方 , 并 将 另 外 一 份 在 婚 姻 登 记 处 存 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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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补 办 婚 姻 登 记

  于 一 九 七 一 年 十 月 七 日 前 在 香 港 缔 结 旧 式 婚 姻 或 认 可 婚 姻 的 人 士 , 可 以 申 请 补 办 婚 姻 登 记 。 如 任 何 一 方 对 申 请 提 出 异 议 或 他 / 她 的 下 落 不 明 , 申 请 人 可 以 在 出 示 法 庭 命 令 声 明 该 段 旧 式 婚 姻 或 认 可 婚 姻 确 实 存 续 后 , 单 方 面 申 请 补 办 婚 姻 登 记 。
  申 请 人 须 出 示 证 据 , 证 明 其 旧 式 婚 姻 或 认 可 婚 姻 是 在 一 九 七 一 年 十 月 七 日 以 前 在 香 港 缔 结 。 两 位 婚 礼 的 见 证 人 须 作 出 法 定 声 明 , 证 明 他 们 当 时 确 曾 参 加 该 结 婚 仪 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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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费 用

  各 项 收 费 是 根 据 《婚 姻 条 例》 和 《 婚 姻 制 度 改 革 条 例 》 所 订 的 应 缴 费 用 而 征 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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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 海 外 递 交 拟 结 婚 通 知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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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谁 可 在 海 外 递 交 拟 结 婚 通 知 书

  如 拟 结 婚 的 双 方 均 居 于 海 外 , 但 有 意 在 香 港 结 婚 , 可 在 海 外 递 交 拟 结 婚 通 知 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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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 何 在 海 外 递 交 通 知 书

  他 们 应 直 接 致 函 香 港 婚 姻 登 记 事 务 及 纪 录 办 事 处 , 索 取 一 份 拟 结 婚 通 知 书 表 格 , 并 填 写 该 份 表 格 。
  填 妥 表 格 后 , 应 尽 快 以 挂 号 邮 递 方 式 将 表 格 寄 回 该 办 事 处 。
  拟 结 婚 双 方 在 表 格 上 的 签 署 , 须 由 其 居 住 国 家 的 一 位 公 证 人 认 证 。
  订 明 费 用 应 以 银 行 汇 票 缴 交 , 抬 头 人 写 「 香 港 特 别 行 政 区 政 府 」 , 并 应 连 同 已 填 妥 的 拟 结 婚 通 知 书 一 并 寄 回 。
  拟 结 婚 人 士 可 以 书 信 形 式 提 出 预 约 排 期 举 行 婚 礼 的 要 求 , 并 连 同 填 妥 的 拟 结 婚 通 知 书 一 并 寄 回 。
  通 知 期 由 该 办 事 处 收 到 通 知 书 的 翌 日 起 计 算 。
  婚 姻 登 记 处 会 发 信 给 拟 结 婚 双 方 , 以 确 认 举 行 婚 礼 的 时 间 和 地 点 。

  第 181 章 - 婚姻条例

  附表3 - 已足16岁但未满21岁的一方结婚须获的同意 - 13/03/2006
  附表 编号: 3 版本日期 13/03/2006
  条文标题 已足16岁但未满21岁的一方结婚须获的同意 返回单条条文格式

  [第14、18A及42A条]
  (由2005年第23号第24条修订)
  在本附表中—
  “非婚生人士”(illegitimate person) 指出生时属非婚生的人,而该
  人未有根据《婚生地位条例》(第184章)获确立婚生地位,亦未有藉著或根据任何法律而被
  承认为获确立婚生地位;
  “监护人”(guardian) 的涵义与第18A(3)条人该词的涵义相同。

  第I部

  如有关一方是婚生人士

  情况 须同意的一名或多於一名人士

  1. 如父亲及母亲均在生—
  (a) 如父亲与母亲的婚姻是存续的 除(b)、(c)及(d)段另有规定外,则为父亲或母
  亲。
  (b) 如父亲与母亲已按任何法院命令或协议离婚或分居 除(c)段另有规定外—
  (1) 则为按法院命令或协议获付托对该方的管养权的父亲或母亲;或
  (2) 如父亲及母亲按法院命令或协议对该方拥有共同管养权,则为父亲及母亲;或
  (3) 在任何其他情况下但除(d)段另有规定外,则为父亲或母亲。
  (c) 如父亲及母亲均按任何法院命令被剥夺对该方的管养权 监护人。
  (d) 如既无法觅得父亲亦无法觅得母亲 监护人。
  2. 如父亲及母亲均已逝世 监护人。
  3. 如该方的父亲及母亲其中一人已逝世 (1) 尚存的父亲或母亲及与其对该方共同拥有管养权
  的监护人;或
  (2) 尚存的父亲或母亲,或监护人(视乎谁是该方的唯一监护人而定);或
  (3) 如该监护人的委任终止,则为尚存的父亲或母亲。

  第II部

  如有关一方是非婚生人士

  情况 须同意的一名或多於一名人士

  1. 如该方的母亲在生 (1) 该母亲;或
  (2) 如她已按任何法院命令被剥夺对该方的管养权,则为监护人。
  2. 如该方的母亲已逝世 监护人。
  (附表3由1997年第80号第36条增补)

你满了十六岁便可在香港注册结婚,不过由於你未够法定年龄二十一岁,那就必须要有你父亲的同意书和你与父亲的关系证名书

婚姻缔结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