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inivcap完美破解版:没以以夫妻之名在一起住的男女朋友被警察查到在同一室是非法同居吗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中科新闻网 时间:2024/05/04 07:44:49
我想问一下呀!如果有一天派出所的去查流动人口,恰好这两个不已经在一起的男女被发现.但是他们并没有以夫妻之名在一起.那警察能说他们是非法同居吗.如果是当事人的吗又怎么说那

没有合法的同居。所有的同居,都可以叫做非法同居。就象传销一样,传销,也叫非法传销。也就象抢劫也一样,都是非法抢劫,非法贪污,非法挪用公㰪,前面的非法,都可以省略的。
呵呵,非法同居这个概念还真有意思。

对于这个问题,我在99年的时候和一位法律人士讨论过。当时讨论非法同居到底是不是一个法律概念?非法同居与违法同居含义是否相同。我的观点是:

1、非法同居不是一个法律概念。这个问题,全国妇联也曾经提出过。

确实,我国法律中并没有非法同居这个概念。在一部司法解释(具体记不清楚了)里,曾经看到过对非法同居的处理,但也仅仅说是要加强批评教育(呵呵,不是法律惩罚手段)。在一些司法解释和地方法规里,的确出现过非法同居这个概念,但至今我没有见过哪部法律对非法同居有过明确的定义和处罚措施。

2、那非法同居是指什么呢?

的确,没有法律上的明确定义。那我们如何定义好象都不为过。而根据习惯,我对非法同居的概念更倾向于这样定义:非法同居是指没有合法婚姻关系的异性共同生活居住。

a、主体必须是异性,无论成年与否(呵呵,有合法关系的除外)。

b、没有合法婚姻关系;

c、必须是为共同生活之目的;

d、必须是居住一起。

从这一概念论,开房(这个概念并非法律概念,定义不明确,不讨论)是否为非法同居,不得而知。

个别学者还定义为:非法同居,是指男女双方未办结婚登记手续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一种同居行为。

我的观点:至于是否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或者群众是否“也认为”是夫妻,我认为不影响对非法同居概念的定义。本来法律并没有直接规定对这种同居的处罚措施。

3、2001年修正后的婚姻法(下称新婚姻法)对以前的非法同居是如何处理呢?

为了加大对违反婚姻忠诚义务行为的处罚,新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都涉及到一个概念:“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新婚姻法司法解释(一)更是明确了这一概念:

第二条规定: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

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可见,按目前法律来说,非法同居这一概念已经失去了现实意义,取而代之的是更为规范科学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后者严格的区分了‘非法同居’与‘重婚行为’,而此前的非法同居概念模糊不清。

那婚姻法对“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处罚并不是直接的,而必须是以出现了“导致离婚”这一法律事实为前提。

另:

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严格来说,这并不是对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行为的处罚,而是一种法定的离婚情形(必须调解)。

4、‘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与重婚罪区别?

刑法规定了重婚罪。

其他不多说,简单说说外在表现:

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

不以夫妻名义是重要区别之一 。

当然,现在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这个概念不完全包括了以前的非法同居。前者要求必须是有配偶者,而后者未必。

因此,要严格区分‘非法同居’、‘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和‘重婚罪’的区别。

最后结论:楼主的问题有模糊性。

1、两个未婚男女是指什么?假如女性不满14周岁,男性可能涉嫌奸淫幼女罪。

2、同居是否有非法交易之目的?

3、陌生男女?目的?

4、没有合法婚姻关系的异性住旅店是不能同室的。如此就违反了有关旅店住宿管理的规定

只要男女两方都未婚并且不属卖淫嫖娼行为,就不算非法。如果一方或双方已婚则是非法同居。

现在已经没有“非法同居”这一个词语了

一你不是嫖娼,因为没有金钱买卖关系
二你构不成非法同居,因为非法同居要多少日以上才算
三是警察都是惟利是图的,如果没有利益,他才不会没事闲的管你呢
现在同居的多了,都没事 你不用担心

以楼主所说情况:
只要男女双方都未婚,不管是否以夫妻名义居住在一起,警察都管不到。这不叫非法同居,叫同居。
你应该能体会出此叫法的区别。

即便不是夫妻,同居也不违法,警察不会管的!没办法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