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钢制文件柜厂家:破产违法行为和破产无效行为的区别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中科新闻网 时间:2024/04/27 17:44:53

破产无效行为是指债务人在破产状态下实施的使破产财产不当减少,或违反公平清偿原则,从而使债权人的一般清偿利益受到损害,依法应被确认无效的财产处分行为。
  破产违法行为,是指在破产案件审理中,妨害公正清偿秩序,损害当事人尤其是债权人利益的行为。

  所谓破产违法行为,是指在破产案件审理中,妨害公正清偿秩序,损害当事人尤其是债权人利益的行为。

  表现形式:(一)欺诈破产行为 :1、隐匿、转移企业财产 2、不当缩小破产财产的范围,减少对债权人的清偿 3、私分财产4、不具备法人资格的企业分支机构、私人的独资企业、个人合伙企业以破产还债为由,逃避债务。
  5、毁灭有关债务凭证、合同文本及证据材料,否认同债权人有债权债务关系、捏造、编制有关债务凭证,建立形式上的债务关系,以逃避债务。
  6、擅自扩大破产法规定的优先清偿的范围,不合理地增加清偿
  (二)偏颇性破产行为1、变卖、压价出售、无偿转让企业财产2、对本没有财产担保过的企业债务提供担 3、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 4、放弃自己的债权
  (三)违反说明义务的行为 (1)行为的主体是具备特定身份,依照破产法规有义务及时、真实地向债权人会议或者破产程序职能机构陈述有关事实的人,如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及其聘用的业务负责人、独资企业的出资人及其聘用的业务负责人等,有时也包括企业的财务管理人员和主要业务人员。(2)行为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其有说明义务而拒绝履行此义务。(3)行为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两类:一是拒不到场接受询问,这里主要指拒不列席债权人会议;二是拒绝陈述或虚伪陈述,这是指在到场接受询问或者以其他形式接受询问的过程中,对有关事实拒绝陈述或者不作真实陈述。
  (四)违反提交义务的行为
  (五)违反行动限制的行为
  (六)浪费破产行为
  对破产中的违法行为,应规定可根据违法行为的程度处以不同数额的罚款、拘留或采取其他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破产无效行为是指债务人在破产状态下实施的使破产财产不当减少,或违反公平清偿原则,从而使债权人的一般清偿利益受到损害,依法应被确认无效的财产处分行为。
  种类:
  (1)隐匿、私分或无偿转让财产;
  (2)非正常压价出售财产;
  (3)对原来没有财力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
  (4)对未到期债务提前清偿;
  (5)放弃自己的债权。
  法律后果:
  无效行为的一般法律后果是恢复原状。破产无效行为也不例外。恢复原状就是使法律关系和财产归属回复到行为发生前的状态。因此,对于破产无效行为,首先应溯及地消灭其效力,其次,对于已给付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为此,破产法设立否认权和追回权,使破产财产的管理者能够依法对破产无效行为进行矫正和追索。
  破产企业有企业破产法第35条所列行为,致使企业财产无法收回,造成实际损失的,清算组可以对破产企业的原法定代表人、直接责任人员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人民法院可以建议有关部门对破产企业的主要责任人员限制其再行开办企业,在法定期限内禁止其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