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职责:下案属于哪种保证方式?为什么?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中科新闻网 时间:2024/05/06 02:35:24
1999年8月12日,发达公司拟从农业银行(原告)借款100万元,借款期限为一年,月利率为5.7%,并请农机公司(被告),利大商行两家企业共同作为担保人。在合同书中,农机公司、利大商行负责人均声称“若发达公司不能还款,愿代为履行”,并签字盖章。
后发达公司到期无力还债,农业银行鉴于发达公司和利大商行一直经营不善、资产不多,遂直接起诉农机公司,要求其代债务人还本付息,并承担违约责任。

属于一般保证,若发达公司不能还款,愿代为履行的意思是在发达公司不还款的前提下,两公司才承担补充履行责任,而不是连带履行。因此,原告不能直接告农机公司,应当先告发达公司,在发达公司确实无法偿还的情况,才能要求农机公司和利大商行承担补偿责任,但是,后面两个担保人之间是连带责任。原告在告发达公司无法获得债权后,可以选择告农机公司。农机公司承担履行责任后可以要求利大商行承担一半的责任。

  保证是指第三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其债务是,该第三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担保方式。

  依据保证人在保证关系中的地位划分为:

  1、一般保证是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
  2、特别保证是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由债务人和保证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

  以上两种保证的最大区别是:保证人是否享有先诉抗辩权。

  [法:17条1款]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法:18条1款]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解:27条] 保证人对债务人的注册资金提供保证的,债务人的实际投资与注册资金不符,或者抽逃转移注册资金的,保证人在注册资金不足或者抽逃转移注册资金的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附:

  担保法
  第七条 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可以作保证人
  第十八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依《担保法》规定:

  保证担保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两种,国家机关不得成为保证人。

  抵押担保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不转移对抵押财产的占有,以该抵押财产作为保证债务人清偿债务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银行有权以该财产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质押担保包括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担保物(质物)移交债权人占有,以该财产作为保证债务人清偿债务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偿债义务时,债权人有权以自己占有的质物折价、拍卖或变卖,并以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属于保证。

属于无限连带责任的 保证
可以直接找他要钱
告的是对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