卡夫威尔石家庄:房地产法律问题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中科新闻网 时间:2024/05/05 06:18:22
咨询:几年前,一房产业主将房产用于低偿债务,业主与债权人签订了房屋抵债和约,出于避税的原因没有进行过户手续。现在由于联系不上业主,债权人在没有过户的情况下,能否处置(出租或转让)该房产?如果能的,如何操作?否的,债权人应怎么样维护权益?

不动产的转让的行为以公示(登记)为要件。所以从效力的角度讲,债权人的出租或转让的处分行为是无效的,属于无权处分。
但实践操作中可以先这样操作,以不致造成资产闲置,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当然前提是受让方接受这种带瑕疵的房产权。待找到业主后要求他追认该行为。

先找到远房主!找不到就起诉原房主(当然要不过诉讼时效、有证据,法院缺席判决后执行他的(也就是自己的房产)。或者找关系过户(完全可以的、在某些地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