紫荆公园要门票吗:请分析这个案例,谢谢!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中科新闻网 时间:2024/04/29 02:36:23
甲乙是同事,有一次乙回老家探亲,甲给了乙5000元让他买10公斤家乡的茶叶,乙对茶叶不太懂,就去找懂茶的丙,把5000元给了丙,委托丙买茶。没想到,丙带着5000元,出门就被抢劫了,结果无法买茶。现在问,责任在谁?

注意:根据法律知识,如果你是法官该怎么判?这个案例是和“代理”有关的。

代理权行使的要求有两个:

1,亲自行使代理权:被代理人之所以委托特定的代理人为自己服务,是基于对该代理人知识、技能、信用的信赖 。因此,代理人必须亲自实施代理行为,才合乎被代理人的愿望。

除非经被代理人同意或有不得已的事由发生,不得将代理事务转委托他人处理。

2,谨慎、勤勉、忠实地行使代理权代理制度为被代理人的利益而设,被代理人设立代理的目的,是为了利用代理人的知识和技能为自己服务,代理人的活动是为了实现被代理人的利益。

因此,代理人行使代理权,应从被代理人的利益出发,而不是从他自己的利益出发,应谨慎、勤勉、忠实地处理好被代理人的事务,以增进被代理人的福利。代理人应谨慎、勤勉地行使代理权。

代理人不履行勤勉义务,疏于处理代理事务,使被代理人设定代理的目的落空,并遭受损失的,根据《民法通则》第66条第2款的规定,由代理人予以赔偿。

代理人应向被代理人忠实报告处理代理事务的一切重要情况,以使被代理人知道事务的进展以及自己利益的损益情况。

####乙未经过甲同意进行转代理,因为乙对茶叶不太懂就去找懂茶的丙,把5000元给了丙,委托丙买茶。是否是有不得已的事由?我认为不存在不得已的事由。因为,不得已的情况一般发生在紧急情况下,本案中并不存在这样的情形。

我认为乙应当告知甲转代理的情况,毕竟甲之所以委托乙为自己服务,是基于对乙的知识、技能、信用的信赖。乙未告知甲,而实施了转代理的行为,存在一定的过失。

代理人乙不履行勤勉义务,疏于处理代理事务,使甲设定代理的目的落空,并遭受损失的,根据《民法通则》第66条第2款的规定,由代理人予以赔偿。

代理人乙只有在紧急情况下为了被代理人甲的利益,才能经过甲的同意或事后追认,进行转代理。本案中不存在紧急情况,代理人乙虽然是为了甲的利益进行转代理,但是,事前未经甲的同意,如事后甲又未追认,那么,不能认为丙是甲的代理人,而是乙的代理人。因此,丙在代理乙的行为时候遭到损失,应当由乙承担责任,而不是由甲承担责任。

####甲可以不追认乙的转代理的行为,要求乙承担赔偿责任。乙在赔偿甲后,可以根据丙的行为判断丙是否存在过失,(如:丙身带5000元却随便的暴露财产,招致抢劫,丙的行为存在过失),如丙存在过失,乙可以要求代理人丙赔偿损失。丙在抢劫犯抓获后,可以向抢劫犯要求附带民事赔偿。

如果,丙没有过失,乙不能要求丙赔偿,只能向抢劫犯要求赔偿。

如果,甲追认了乙的转代理,那么,代理人丙的行为的后果就由甲承担,甲只能等抢劫犯抓获后,向抢劫侵权人要求赔偿。

被抢劫,丙不承担责任。
乙受甲所托之后转委托,虽然未取得甲的同意,但其在转委托中是为了甲的利益选任有资格的人,因此不存在重大过错。
甲于乙之间存在无偿委托合同关系,只有在被委托人有重大过错或故意的情况下,才承担赔偿责任。乙也不承担赔偿责任。

抢劫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