锆石原石图片:我有个问题,公安机关办案,如果到了侦察期限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中科新闻网 时间:2024/05/06 18:09:58
我有个问题,公安机关办案,如果到了侦察期限,还没有破案,要延长期限,要什么条件,而且公安机关该向哪个部门提出申请?是当地检察院还是上一及检察院?

一般来说刑事拘留最长为37天。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为7个月。

未破案,延长期限,无需批准,可以自然延长.如果是问的是,嫌疑人已经被抓,不能侦查终结,那么因为涉及到嫌犯的羁押期限问题,延长当然需要审批.这种审批公安机关自行审批.

由于刑事案件的性质和调查的难易程度的不同,刑事诉讼法对于侦查期限即从立案到侦查终结的期限没有做出硬性规定。(如第125条的延期审理,就相当于无期限羁押)

一,一般羁押期限:

第一百二十四条 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第一百二十五条 因为特殊原因,在较长时间内不宜交付审判的特别重大复杂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延期审理。

二,特殊羁押期限:

第一百二十六条 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的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
(一)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
(二)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
(三)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
(四)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
第一百二十七条 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依照本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二个月。
第一百二十八条 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发现之日起依照本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
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侦查羁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计算,但是不得停止对其犯罪行为的侦查取证。对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也可以按其自报的姓名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另外:对于拘留的人,公安机关在向检察机关提请审查批准逮捕时,延长期限是受到法律严格限制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零九条从程序上限定延长期限必须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第一百一十条则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概念做出了明确解释:流窜作案,是指跨市、县管辖范围连续作案,或者在居住地作案后逃跑到外市、县继续作案;多次作案是指三次以上作案;结伙作案是指二人以上共同作案。应该说,法律规定是很明确的,但在实践中公安机关违反法律规定随意延长的情况却仍然比比皆是。这类情形虽然从形式上看(或者说从法律文书上看)并没有超期羁押,但由于适用的条件不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其实质上仍然是一种超期羁押,一种特殊的超期羁押,一般称之为隐性超期羁押。

####问题是,公安机关一般是先刑事拘留,后逮捕。。。。。这个时间就没个准了。。。。。。。呵呵。。。。。。上面两个都适用,时间就是猴年马月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