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广告机软件:请问徐勇律师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中科新闻网 时间:2024/04/29 13:25:43
用假姓名和假身份证登记结婚,骗领的结婚证.
您对这个问题的回答是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撤销是吗,如果向法院申请,是申请撤销还是申请离婚呢?
如果法院是按离婚判的怎么办啊?
这是我朋友的事,女方是个骗子已被判刑了,男方才知道女方的真名,可法院给判了离婚.
男方觉得有点冤.

你好.
我基本同意楼上的观点,不过想进一步阐述一下.
我认为,用假证件登记结婚和以欺骗为目的与他人登记结婚在法律效力上还是有区别的,如果仅是以假证件登记,但当事人之间符合结婚的实质条件并且是真实的意思表示那么是有效的,但如果是以欺骗性质的主观判断与他人登记结婚,又骗取了结婚证,是无效或可撤消的,但是由于现行婚姻登记制度没有就此种情况作出规定,故仅做离婚上的探讨.
我国1994年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第25条曾规定“申请婚姻登记的当事人弄虚作假、骗取婚姻登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应当撤销婚姻登记…”但2003年新颁布实施的《婚姻登记条例》取消了上述规定。
我国现行婚姻法规定了四种无效婚姻(第10条,重婚、三代内血亲、禁婚疾病、未达婚龄)和一种可撤销婚姻(第11条,胁迫结婚),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都是针对违反结婚的实质要件而设定的。对于不违反实质要件而只违反形式要件的婚姻,婚姻法并未将其列入无效婚姻或可撤销婚姻的范围,只是在第8条规定“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中第5条规定:“未按婚姻法第8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上述,我国现行有关婚姻关系的法律法规中,并未对利用假身份证登记结婚的行为做出规范。

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双方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利用假身份证登记结婚是否产生婚姻效力,应视具体情况而定。
第一,当双方登记结婚未侵害到第三人利益时,应当认定有效。按照婚姻法律关系生效的要件来看,双方登记完全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又履行了相应的手续,形式合法,尽管是用假身份证进行的登记,形式要件有瑕疵,但法律法规对此并没有强制性的规定,此行为也并未危害公共利益;同时,法律法规也并未授权婚姻登记机关可依职权主动撤销类似的瑕疵登记手续,法院在无人诉讼的情况下更不能予以撤销。既然不能撤销,这个登记就是有效的。
第二,当双方登记结婚侵害到第三人的利益时,应按无效婚姻处理。如果因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涉及到了第三人利益,比如本案中,假设孙永波已经登记结婚,而邹某又利用孙永波的名字与杨某登记结婚,势必造成孙永波的重婚,根据婚姻法律的有关规定,当事人孙永波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撤销邹某与杨某的登记;若孙永波原来没有结婚,在准备结婚办理登记手续时,发现自己的名字已被登记,再办理结婚登记则涉嫌重婚时,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邹某的登记。

许勇律师尚未回答,我先来抛块砖
这个事情应当是申请撤销。
虽然我国理论上不认为婚姻是一个契约,但是道理是相通的。
骗取婚姻登记是一种诈欺,诈欺的合同是可撤销的合同,当事人行使撤销权后就认为合同自始未达成,双方回复各自取得的利益,恢复到合同未达成之前的状态(当然,严格的说这是不可能的,但是从法律上一定程度的利益返还就认为是恢复原状了)
离婚的话,就是说当时的婚姻依然有效,只不过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不想维持婚姻而行使解除权,解除婚姻关系。
撤销权是应该由当事人主动行使的,不行使的法院不能依职权撤销,因为这是关系到当事人意思自治的问题,或许有人还想赋予被诈欺而成的婚姻或合同的效力呢?所以,不主动要求撤销,法院就认为你不想撤销而认为婚姻有效,自然判离婚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