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商线下加人:问大家一个法律的问题,谢谢!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中科新闻网 时间:2024/04/30 18:43:35
最近在网上看见一个相似的案件,但却是不同的判决结果,我是一个学法律的学生,所以希望懂法律的朋友帮助解答一下。事情是这样的:在今年的3月份新的《治安管理处罚法》刚刚实施的时候,北京海淀区办了一个案子:一个男子因为经常给一个 女子发下流短信,并且经常在路上纠缠她,于是海淀区警方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第四十二条的有关款项“多次向他人发送淫秽,侮辱或者其他信息,扰乱他人正常生活的”对改男子作出拘留5天的处罚。但是同样我也看见有一则新闻是在1999年河北的一个类似案件:一个男子多次向一个女子打电话说一些下流的话,被女子警告后仍不思悔改,于是女子报警,最后法院以侮辱妇女罪判处改男子有期徒刑一年。
这两个案件我觉得相似的,但是不知道为什么结果会相差这么大。是不是因为1999年的时候《治安管理处罚法》中没有对于发短信骚扰人的相关规定呢?还是这两个案件有本质的不同?希望懂法律的朋友帮助详细解答一下。谢谢!

侮辱妇女罪侵犯的客体是妇女的名誉权;

实施侮辱妇女罪的行为人侮辱妇女具有违背妇女意志的本质特征。违背妇女意志,即缺乏妇女的真实同意。行为人采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实施了侮辱妇女的行为。所谓胁迫,是指对被害妇女采取威胁、恐吓等方法实行精神上的强制,使妇女不能反抗。所谓其他手段,是指暴力、胁迫以外的其他使妇女无法反抗、不知反抗的手段。

1999年河北的案件:一个男子多次向一个女子打电话说一些下流的话。如果这些直接的电话内容采用了威胁、恐吓或其他手段,可以构成侮辱妇女罪。

北京海淀区的案子:一个男子经常给一个女子发下流短信,并且经常在路上纠缠她,但不代表该男子有威胁、恐吓或其他手段,如果没有威胁等手段,只构成行政责任。

关键在于程度和手段,承担行政责任的只是一种扰乱他人正常生活的轻微违法行为,承担刑事责任的应当是一种威胁、恐吓或其他类似手段的犯罪行为。。。。行为表征上看似相近,但是,具体内容肯定不同。。。。扰乱和恐吓、威胁是两种完全不同的危害性质。。。

#####另外,致楼上的一些答者:侮辱妇女罪是公诉案件不是自诉案件。侮辱罪才是纯正自诉案件。看清楚罪名再回答。。。。。。。

1两个案件所适用的法律是不同的,北京的是处罚法,河北的是刑法,
2有你说的当时的条例没有对该内容规定的原因,所以以侮辱处理.
3侮辱是自诉案件,北京的是行政处罚
4最终的处理结果一个是行政一个是刑事

你是学法律的当然应该知道违法和犯罪只有一步之遥。这跟情节有关啊!一个人偷了400元不会被判刑,但5000元就被判刑了,都是偷为什么不一样呢?情节不一样啊!
张律师

大概是情节、后果不同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