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算机二级一定要考吗:我和合同有是否法律效应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中科新闻网 时间:2024/05/09 17:08:46
律师您好:
我已经从单位调出了,当时单位租赁给我一间办公室居居住,并且双方签订了正式的居住合同,期限是只要我在单位分到正式住房后才能从这个办公室搬走,否则单位无权终止我在此办公室居住。我想问这个合同中提到的期限是有效的吗,能受到法律保护吗?我担心如果单位遇到拆迁和单位的隶属关系变更的情况下,我的合同还有效吗,是不是废纸一张啊?还是本身这个合同就是个无效的合同啊?多谢了请您指点一下。

1,你们的租赁合同属于附条件的民事行为,而不是附期限的民事行为。

2,你的情况在法理上称为附解除条件的民事行为,就是,当条件达成之后,你们的租赁合同就解除。条件是单位分配给你房子或隶属关系变更。(后一个条件虽然没有明文注明,但是,由于该合同基于劳动合同,属于劳动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如果消灭,从合同也随之消灭)

因此,你们的租赁合同实际有两个解除条件,只要达成其中一个,租赁合同即被解除。

3,在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中,条件成就时,就会使当事人一方丧失权利,他方则解除义务或者回复权利。

4,附条件的民事行为当事人负有必须顺应条件的自然发展而不是加以不正当地干预的义务。亦即不作为义务。如果当事人违背此项义务,恶意促成或者阻止作为条件的事实发生,法律就要加以干预,拟制条件成就或不成就的效力,合同法第45条第3款规定,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即当事人恶意促成条件实现的,视为条件不实现;恶意阻止条件实现的,视为条件已经实现。

4,由于你已经调出单位,解除条件因此达成,这时,就要判断双方谁对条件的达成负有责任。

结论:如果是单位辞退你,单位负有责任,可以认为条件是单位恶意达成的,即当事人恶意促成条件实现的,视为条件不实现。条件不实现,意味着租赁合同未解除。反之,如果是你自动辞职,那么,你负有责任,则租赁合同解除。

####另外,区别附期限还是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最简单的方法就是,附条件的民事行为发生与否在客观上是不确定的事实(可能发生、也可能不发生),而附期限的民事行为则将来确定要发生(一定发生)。单位是否分房是客观上不确定的事实,不是确定要发生的事实,因此,不可能是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

因为你已调出这个单位,这个单位没有义务再给你提供住房,除非单位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