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龙鱼1 1 1广告:看看是我正确还是答案正确?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中科新闻网 时间:2024/05/10 18:41:35
某企业今年总共获得利润980万元,包括从A地联营企业分得的税后利润20.5万元,已知该企业所得税税率33%,A地所得税税率18%,求该企业应缴纳所得税税额
答案是,980*33%-(33%-18%)*20.5/(1-18%)=323.4-3.75=319.65
我做出来的是,980*33%-18%*20.5/(1-18%)=323.4-4.5=318.9
如果做的繁一点,可以把980万分成两部分,一部分是本企业所得,应该是
[980-20.5/(1-18%)]*33%=315.15
另一部分是应补缴联营企业分得的利润,应该是
(33%-18%)*20.5/(1-18%)=3.75
则企业应缴所得税应为两者之和,315.15+3.75=318.9
而答案理由为(33%-18%)*20.5/(1-18%)算出来的是可抵扣的税额,好像也有道理。哪个对呢?

可是我觉得你对啊.我做的时候也是做了(980-25)*.33+25*(.33-.18)
33-.18)*25是企业因补交的.联营企业还没交的.
如果照答安的做法
980*.33里这个数字扣去的应该是25*.18呀.而不是扣25*(.33-.18)

答案正确,你的计算不对,你的答案18%*20.5/(1-18%)=4.5这个只计算到联营企业应纳的所得税!但现在要计算可抵扣两者的税率差的税额,就需要用两者税率差乘以不含税的利润!就用答案的方法:980*33%-(33%-18%)*20.5/(1-18%)=323.4-3.75=319.65

答案正确。根据税法规定,从联营企业分回的税后利润,应还原为税前利润,然后按税率差补税。税后利润还原为税前利润公式:税前利润=分回的税后利润/(1-联营企业所得税税率)。

看答案就是对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