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公室纸张提案改善:如何全面认识坚持和完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应该遵循的原则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中科新闻网 时间:2024/04/29 22:14:23

坚持和完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应该遵循的原则和问题的思考

  改革是20世纪后半叶社会主义实践的主题,也是社会主义国家今后发展继续坚持的基本国策。纵观社会主义改革史,围绕对改革问题的认识,从哲学思维上可以分为三个基 本方面:一是为何改,主要回答改革的必要性及相关的理论依据问题;二是改什么,即 要搞清楚改革的范围、对象与内容,这是不容含糊的问题;三是如何改,也就是改革的具体措施、步骤与方法等问题。这三个方面密切联系,其中“改什么”是核心问题,这 关系到改革的性质。对它的不同回答直接决定着改革的方向与结果。本文试图运用马克 思主义哲学原理作些理论分析,从宏观把握社会主义改革的基本问题。
  一、社会主义社会还存在矛盾决定了改革的必要性
  在社会主义制度基本确立后,社会主义社会还有没有矛盾,马克思、恩格斯没有作过 明确而系统的回答。对这个问题,在国际共产主义运动史上曾经有过争议。在相当长的 时期内,占主流的观点认为社会主义社会不存在矛盾,“政治上和道义上的完全一致” 是社会主义发展的动力。这个结论违背了马克思主义哲学的基本原理,对社会主义实践 产生了不良影响。马克思主义哲学认为,自人类社会产生以来,矛盾就普遍存在着。人 类社会一直在矛盾的运动中变化与发展。人类社会的矛盾虽然与自然界、思维世界内部的矛盾之间有联系,有共性的方面,但它却有自身的特殊性。无产阶级革命导师马克思 、恩格斯在把事物矛盾的法则应用到人类社会历史过程的研究的时候,发现了生产力与 生产关系的矛盾、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的矛盾以及剥削阶级与被剥削阶级之间的矛盾,是人类社会所特有的基本矛盾,这是其他两个世界所不具有的。在他们看来,正是由于 这些矛盾以及由此派生出的各种具体矛盾的存在与运动,推动了人类社会的发展,以及 社会制度的更替。因此,毛泽东曾指出,社会的变化“主要地是由于社会内部矛盾的发展,即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矛盾,阶级之间的矛盾,新旧之间的矛盾,由于这些矛盾的 发展,推动了社会的前进,推动了新旧社会的代谢。”(注:《毛泽东选集》,第1卷, 人民出版社,1966年版,第278页。)
  既然社会主义社会还有矛盾,那么基本矛盾是什么。如前所述,按照马克思主义的唯 物史观,社会主义社会的基本矛盾与其他一切社会形态一样,也都是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之间的矛盾。正是这个矛盾的存在及其运动,成为社会主义社会 向前发展的根本动力。在历史上,社会主义国家之间就社会主义社会的基本矛盾是什么 这个问题,在观点上有分歧。一种观点曾经认为社会主义生产关系完全适合生产力发展的要求,也就是说,生产力与生产关系以及相应的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之间不存在矛盾 。另一种观点认为,在社会主义社会中,基本的矛盾仍然是生产关系和生产力之间的矛 盾,上层建筑和经济基础之间的矛盾,只不过社会主义社会的这些矛盾,同旧社会的生产关系和生产力的矛盾、上层建筑和经济基础的矛盾,具有根本不同的性质和情况罢了 (注:参见《毛泽东选集》,第5卷,人民出版社,1977年版,第373页。)。
  为什么说社会主义社会依然存在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之间的矛盾 呢?因为,在生产力与生产关系之统一的生产方式内部,生产力是最活跃、最革命的因 素,它总是随着人类物质生产能力的增加与累积,经常处于不断发展、变化之中,影响着与之相连的生产关系;而生产关系是建立在一定的生产力水平之上的生产关系,由于 它处于从属的地位,总要适应生产力的发展与变化,并做出相应的调整与变化。在生产 力与生产关系之间,生产力是推动社会发展的终极力量。当然,生产关系自身不能完全适合生产力发展的要求。由于一定时期的生产关系总是处于相对稳定的状态,相对于始 终处于活跃状态的生产力而言,生产关系总不可避免地带有一定的滞后性。而且,新建 立的生产关系往往受多种因素的影响,也有一定的超前性。这样,生产力与生产关系之间就存在既相互适应、又不完全适应的两面性。当生产关系适应生产力的状况,就能促 进生产力的发展;而当生产关系不能适应生产力的状况,就会障碍生产力的发展。这时 对生产关系及上层建筑的调整乃至变革(矛盾突出时)就成为必要。这时,革新的方式主 要有两种:当生产关系根本不适应生产力发展的要求时,主要通过社会变革,推翻旧的上层建筑,建立新的经济基础和新的上层建筑,实现新旧制度更替,这是革命的方式; 当生产关系基本适应生产力的状况时,虽然社会存在大量矛盾与问题,但解决问题的途 径主要在社会制度内部,通过改革的方法予以解决。因为这时实行社会变革的条件不成熟,“无论哪一个社会形态,在它们所能容纳的全部生产力发挥出来以前,是决不会灭 亡的;而新的更高的生产关系,在它存在的物质条件在旧社会的胎胞里成熟以前,是决 不会出现的。(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83页。 )两种解决矛盾的方法的取舍,主要取决于矛盾的性质以及解决矛盾的外部条件。
  二、社会主义矛盾的特殊性决定了改革的性质、对象与内容
  明确了改革的必要性,还需要进一步回答“改什么”的问题,也就是社会主义改革的 范围、对象与内容。这是整个改革的核心问题。认识这个问题,离不开对社会主义矛盾性质的分析。社会主义矛盾的性质决定了社会主义改革的性质。而改革的性质又继而决 定了改革的范围、对象与内容。
  社会主义社会的矛盾具有特殊性。它首先体现在不同于其他社会的性质与形式。无论 自然界还是人类社会,都存在着两种不同性质的矛盾和两种基本的解决矛盾的形式。矛盾从性质上讲,有对抗性矛盾和非对抗性矛盾。在社会生活中,对抗性矛盾,是对立双 方在根本利益互相冲突基础上的矛盾;非对抗性矛盾,是对立双方根本利益一致基础上 的矛盾。矛盾是通过斗争解决的,“但是解决矛盾的方法,即斗争的形式,则因矛盾的性质不同而不相同”(注:《毛泽东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66年版,第309页 。)。对抗性的矛盾要通过对抗的方式解决,非对抗性矛盾要通过非对抗的方式解决。所谓对抗性的形式,一般是指采取激烈的外部冲突的方式去解决旧矛盾产生新事物的现 象,如自然界中的火山爆发、阶级社会中的战争与革命都属于这类斗争形式。这类斗争 形式的出现,表明矛盾双方一般存在根本对立的关系,处于非常激烈的状态,只有通过这种方式才能使矛盾得到根本解决。解决矛盾的方式主要有两种:一是矛盾的一方克服 另一方,如旧物种到新物种的质变、旧制度被新制度替代;一种是矛盾双方“同归于尽 ”,如阶级社会中在不同阶段上所经历的几大阶级的对抗,农民和地主、无产者和资产者的对抗,其最终结局都是以这种形式解决矛盾的。所谓非对抗性的形式,一般是指斗 争的双方通过和平的、渐进的方式消融相互之间的对立面,逐渐融合成一个新的事物, 使矛盾最终解决。自然界中的生物进化、人类社会中的人民内部矛盾,都属于这类性质的矛盾。一般来说,这类斗争形式的矛盾双方不存在根本利害关系,双方有妥协、协商 的余地,可以在矛盾的统一体内部寻求非激烈的处理矛盾的方式,而不是一方吃掉另一 方,或双方“同归于尽”。双方由最初的求同存异,到对立面的“融合”,再到新事物的产生,在经过这一系列的发展阶段后,使矛盾得到解决。马克思曾说:“两个相互矛 盾方面的共存、斗争以及融合成一个新范畴,就是辩正运动的实质。”(注:《马克思 恩格斯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111页。)所谓“融合”,即融合成一个新的事物,使矛盾得到解决。例如,在社会主义社会里,城市和乡村、脑力劳动和 体力劳动这类非对抗性的矛盾,随着社会生产力的不断发展、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方面 的不断改革,随着向共产主义过渡的其他条件的逐渐成熟,上述矛盾着的对立面之间的差别,就会不断缩小,最终达到融合,形成完全新型的“自由人联合体”。当然,要看 到这种解决方式,只是解决某些矛盾的一种不可否认的形式,但不是适用于一切情况的 唯一形式。此外,斗争的形式也会随着矛盾性质的变化而变化。有些矛盾由原来非对抗性的,发展成为对抗性的,或者有些矛盾由原来非对抗性的,发展成为对抗性的,它们 的斗争形式也要随之变换。
  社会主义社会的矛盾的性质已经不同于其他社会形态。一切阶级社会的矛盾是对抗性 的,它表现为剧烈的对抗和冲突,表现为剧烈的阶级斗争。这是由阶级社会的矛盾的性质决定的。因为在这类社会中,剥削阶级与被剥削阶级之间的根本利益是相互冲突的, 只能通过革命的方式才能得到彻底解决。这是阶级社会解决矛盾的根本方式。无论封建 社会替代奴隶社会,资本主义社会替代封建社会,还是社会主义社会替代资本主义社会,都是采取对抗的方式、革命的方式来实现的。即便社会主义社会将来在全球范围内最 终战胜资本主义,也不能排除革命的方式。人类发展至今的历史证明了这个科学真理。 而社会主义的矛盾的性质是另外一回事。它是非对抗性的。这是由社会主义社会矛盾的性质决定的。社会主义社会实行生产资料公有制,从根本上克服了资本主义社会自身无 法克服的基本矛盾。社会主义生产关系总体上适应社会主义生产力的性质。虽然社会主 义社会依然存在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的矛盾,以及在此基础上的各种具体矛盾,由此决定了社会主义改革的必要性;有些具体矛盾由于处理方式不当,有 可能由原来的非对抗性的矛盾,暂时发展成为对抗性的矛盾;一定范围内的阶级矛盾还 将长期存在,并在一定条件下还有可能激化。但从总体上看,在大规模的阶级斗争过去以后,社会主义社会的矛盾大量的是人民内部矛盾,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求 同落后的社会生产之间的矛盾是主要矛盾。按照矛盾的性质看,人民内部矛盾是人民利 益根本一致基础上的矛盾,属于非对抗性矛盾;而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求同落后的社会生产之间的矛盾,也属于非对抗性矛盾。这些矛盾可以在社会主义制度范围 内,通过社会主义制度本身的完善与发展,逐步得到解决。而不需要通过革命的途径、 阶级斗争的方式。社会主义矛盾的这种特殊性质,决定社会主义国家解决矛盾方式,不可能是革命的方式,而必须是渐进的、和平的改革方式。因此,社会主义改革的性质, 不应该、也不需要否定社会主义制度本身,而应该是、也必须是社会主义制度的自我完 善与发展。如果为了解决矛盾就去推翻社会主义制度,从理论上讲,这种改革显然混淆了社会主义社会与其他剥削社会的矛盾的性质,因而是错误的。在实践中则必然导致改 革的失败。苏东国家的改革实践上证明了这一点。戈尔巴乔夫的人道的民主社会主义改 革路线,在本质上恰恰是放弃社会主义基本制度的改革观。苏联演变的发生决不是偶然的,更不是人民的选择。其决定性的因素,就是苏联党政官僚集团对存在的矛盾与问题 ,不是采用改革的方式(虽然他们也称之为改革),实质上是采取放弃社会主义制度的激 变方式,其后果也就不言而喻。在认识论上的根本错误,就是没弄清或故意改变改革的 性质。因此,理论与实践告诉我们,社会主义社会的矛盾的非对抗性,决定了改革是解决社会主义一切矛盾的惟一途径。但改革还必须坚持社会主义基本制度的改革。在改革 的政治方向、根本问题、基本原则方面,必须坚持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坚持社会主义 制度不动摇。
  当然,要进一步弄清改革的内容还需要做进一步的分析,还有必要在方法论上区分社 会主义基本制度与具体体制、运行机制,这两个不同层次的概念及它们之间的相互关系 (注:参见周新城:《什么是社会主义》,经济科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146页。)。 从哲学上看,基本制度是一种社会区别于另一种社会的最基本方面,它是一种社会制度内在所固有的质的规定性的最一般反映,主要体现在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方面,涉及基 本政治制度、基本经济制度、基本文化制度等具体领域。具体体制与运行机制不同于基 本制度,它是一个社会的基本制度的具体实现形式,是为基本制度的完善与发展服务的。两者之间既有区别也有联系。基本制度居于主要的方面,并占据主导地位,而体制与 机制居于次要方面,并处于从属地位。有什么性质的社会制度就应该有与之相适应的体 制与机制。从状态上看,基本制度是相对稳定的,而体制与机制则是灵活易变的,要根据需要进行调整和更新。后者对前者还具有反作用。当体制与机制适应生产力发展的要 求时,就能够维护基本制度的存在与稳定,反之就会就不利于基本制度的存在与稳定。 在性质上,体现与机制由于不属于社会制度的范畴,因而它不具有社会制度的属性,有些反映生产力发展规律与适应人类文明发展方向的体制与机制,既可以为这种性质的社 会制度服务,也可以为那种甚至截然对立的社会制度服务。也就是说,一种社会制度应 该有多样化的实现形式。社会主义基本制度是社会主义社会区别于其他一切社会制度的基本方面,它是对社会主义本质特征与基本原则的最一般反映。社会主义基本制度主要 包括以公有制为基础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共产党领导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 基本政治制度,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指导的社会主义意识形态。在社会主义社会中,为社会主义基本制度服务的体制与机制有很多方面,而且在不同的时期其具体表现与内容也 不一样。一般要涉及经济体制、政治体制、社会管理体制、思想文化管理体制等诸多方 面。细化起来,则有很多内容。在经济体制方面,不仅包括股份制等公有制的实现形式、还应包括资源配置方式、经济与社会发展战略等内容;在政治体制里,主要应涉及民 主的具体实现形式,如民主的法制化、制度化、程序化等内容;在思想文化领域,有社 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等诸多内容。因此,社会主义改革的内容,主要是指社会主义政治、经济、文化以及其他相关领域的具体体制与运行机制。改革这些方面,目的是完善社 会主义的基本制度;改革这些方面也不会影响社会主义制度本身。因此,改革要解放思 想。凡是涉及社会主义体制与机制领域的改革,要大胆地闯,大胆地试,不要搞无谓的诸如姓“资”姓“社”的争论;而且体制领域的改革要彻底,不留“死角”,在观念上 要把它看成是一场革命,而不是在原有体制上进行细枝末节的修补,要从根本上改变不 适应生产力发展的经济体制以及其他领域的体制与机制。
  三、从实际出发确定改革的原则、措施、步骤和方法
  明确改革的方向,还不等于解决了改革的全部问题,还需要在实践中摸索改革的路子 。这就是要解决“如何改”的问题。这个问题的解决不能靠抽象的理论推理,而要靠在实践中探索改革的具体措施、步骤和方法。当今社会主义国家在改革实践中积累了许多 宝贵的经验,有些是在付出很大的代价后才获得的。虽然这些经验是相对的,要随着今 后实践的发展而变化,但这些经验的获得,有利于我们更好地建设本国的社会主义。从当今社会主义国家的情况看,在“如何改”的问题上,尽管在做法上、概括上、提法上 不尽相同,但在以下方面还是取得了一定的共识,反映了社会主义改革与建设的一般规 律。
  ——实事求是地制定改革的具体措施、步骤和方法。改革是在坚持社会主义基本制度 的前提下根本改变束缚生产力发展的具体体制。在一定条件下,采取哪些具体的改革措施以及在什么时候、用什么方法采取这些措施,这需要深入社会生活进行调查研究,一 切以时间、地点、条件为转移。只有在了解实际情况的基础上,才能做出相应的正确的 决策。因为在不同国家以及同一国家内的不同地区、不同部门、不同行业、不同企业之间的情况千差万别,不可能有统一的、适用于一切情况的改革方案,只能根据自身情况 制订自己的改革措施。照搬某种现成的模式是不会成功的。同时要尊重和发扬人民群众 的首创精神,鼓励创新。要善于总结群众创造的经验,从中找到内在的带规律性的东西,用以指导改革。
  ——改革的过程不能过急,必须坚持渐进式的改革。改革是一个涉及方方面面的复杂 的系统工程,是对自身体系、利益格局与组织结构的调整与优化。在改革中,无论人们的思想状况还是体制本身,都有一个转变与转型的过程,必须考虑到整个社会制度、各 个社会群体的承受能力。因此,无论是经济体制改革、政治体制改革,还是其他方面的 改革,都必须有领导、有计划、有步骤、有秩序地进行。特别是政治体制改革应采取更为慎重的态度。因为政治体制改革属于上层建筑领域的变革,与一个国家的根本制度有 着更为直接的联系。必须始终从确保稳定这个基本大局出发,遵循有领导、有计划、有 步骤、有秩序的原则,逐步地予以完善。政治体制改革既要稳步推进,促进其他领域的改革,但同时必须服从服务于经济体制改革这个中心,不能违背或脱离这个中心。
  ——改革的范围必须是全面而又有重点的改革。在生产关系上,改革是有范围的,不 是针对全部的生产关系,只是改革不适应生产力发展的方面与环节。但是,就改革的对象而言,改革是涵盖各个领域的全方位改革,是全面的改革。而且改革还必须是有重点 的改革。有无正确的改革重点、能否始终坚持这个重点,是关系整个改革事业能否成功 的关键。当今社会主义国家都坚持以经济体制改革为中心、以城市经济体制改革为重点的轻重有别层次分明的综合改革。以经济改革为中心,能为其他领域的改革,营造较好 的经济环境与群众基础,增强抵御外来干扰与内部冲击的能力。苏联改革失败的一个重 要教训,就是未能始终坚持经济体制改革为中心,人民群众在改革中没有得到实惠,对社会主义前途逐渐失去信心,这就为民主社会主义思潮的侵入、西方敌对势力的介入提 供了可乘之机。
  ——改革还必须正确处理改革、发展与稳定之间的辩证关系。改革是一把双刃剑。要 确保改革在良性轨道上运行,就必须处理好与改革密切相关的一些重大问题,特别改革与社会稳定的问题(改革与发展实质上是同一个问题)在任何时候都要注意把握好改革的力度、发展的速度、稳定的程度,使三者之间保持平衡。
  ——在改革的战略部署上,既要有稳定的总体战略,又要有灵活的具体战略。一般来 说,总体战略一旦确定,就具有稳定性,除非发生大规模战争等重大事件,严重影响到既定目标的实现,否则不会轻易取消或更改。而具体战略则不一样。它具有灵活性。要 随着经济与社会发展形势的变化,而作相应的调整、更新与补充。社会主义国家在历史 上推行的传统经济发展战略,具有重大历史贡献,同时也具有历史局限性。随着时代的变化,社会主义国家在改革中调整并实行新的经济与社会发展战略,已是国家发展的必 然要求。在实践中,凡是一切有益于总体战略目标实现、符合国情特点的具体战略,理 应成为社会主义国家应实行的发展战略。
  ——改革还需要有一个判断成败得失的标准。改革在实施过程中涉及的人与事很多, 千头万绪。而且,在社会主义方向既定的情况下,具体的体制、机制、经营形式、管理方法以及经济与社会发展战略是多种多样的。改革可以选择这样的方案,也可以选择那 样的方案。这就要确立一个判断标准,以衡量具体措施与各项工作的成败得失。中国在 改革中提出了“三个有利于”的判断标准,认为衡量改革措施与各项工作是非得失的判断标准,“应该主要看是否有利于发展社会主义社会的生产力,是否有利于增强社会主 义国家的综合国力,是否有利于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注:《邓小平文选》,第3卷 ,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372页。)任何一项改革措施,只要符合这一标准就可以采用;反之,就应该抛弃。必须反对离开“三个有利于”的标准,侈谈改革或者盲目改革 的做法。历史上由于受“左”的思想的影响,人们错把社会主义经济体制与运行机制方 面的东西,当成社会主义基本制度的范畴,看成与资本主义制度相区别的本质属性,因而在改革的具体措施上囿于“资”姓“社”而迈不开步子,这是我们应时时记取的教训 。当然,改革还要坚持另一个标准。即改革必须坚持社会主义方向,坚持社会主义基本 制度。邓小平说:“如果我们的政策导致两极分化,我们就失败了;如果产生了什么新的资产阶级,那我们就真是走了邪路了。”(注:《邓小平文选》,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110-111页。)提出两个“如果”的标准是由改革的性质决定的。这是另 一个更高层次的衡量改革成败得失的标准,可以说是判断改革成效的总标准。两个“如果”就改革方向而言,而“三个有利于”就改革的具体措施而言。这两个判断标准之间 并不矛盾,两者是相辅相成、相互补充的关系。后者服务于前者,而前者则是后者的根 本保证。两者共同构成了完整的判断社会主义改革绩效的价值评判体系。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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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周新城.什么是社会主义[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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