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儿园办学理念:中国走进世界,为什么要加入WTO ?为什么加入WTO对中国挑战和机遇会增多?加入WTO对人民有何积极作用?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中科新闻网 时间:2024/04/27 16:20:38
以上是我看到关于加入世贸的有关书籍后得到的疑问,希望各位都能帮忙解答。要求尽量回答完三个问题,且答案要合情合理,尽可能详细。谢谢帮忙。

WTO是世界范围内的商业组织。其组织内的成员过,享有互相之间商贸的优惠政策。比如:关税优惠,市场开放等(中国目前仍然只是部分开放,其他的行业也会逐渐开放下去。)。说是机遇,是因为中国加入WTO以后,在其他成员国已开放的行业中可以自由的进入进行贸易。起贸易出口量是很可观的,对国家的财政国民经济都有好处。
同时,作为成员国,中国也要在一定的时间内开放自己的各个行业贸易,让其他成员国进入。说是挑战,因为中国的很多行业都正在发展阶段或刚刚成熟。一旦外国的成熟企业进驻,很难保证本国企业的生存。因此说是挑战。

wto
世界贸易组织(简称WTO)成立于1995年1月1日,总部设在日内瓦。其宗旨是:促进经济和贸易发展,以提高生活水平、保证充分就业、保障实际收入和有效需求的增长;根据可持续发展的目标合理利用世界资源、扩大商品生产和服务;达成互惠互利的协议,大幅度削减和取消关税及其他贸易壁垒并消除国际贸易中的歧视待遇。截止1999年12月底,该组织由成员135个,现任总干事是新西兰的迈克尔.肯尼思.穆尔。WTO作为正式的国际贸易组织在法律上与联合国等国际组织处于平等地位。他的职责范围除了关贸总协定原有的组织实施多边贸易协议以及提供多边贸易谈判所和作为一个论坛之外,还负责定期审议其成员的贸易政策和统一处理成员之间产生的贸易争端,并负责加强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和世界银行的合作,以实现全球经济决策的一致性。WTO协议的范围包括从农业到纺织品与服装,从服务业到政府采购,从原产地规则到知识产权等多项内容。

WTO的最高决策权力机构是部长会议,至少每两年召开一次会议。下设总理事会和秘书处,负责世贸组织日常会议和工作。总理事会设有货物贸易、非货物贸易(服务贸易)、知识产权三个理事会和贸易与发展、预算两个委员会。总理事会还下设贸易政策核查机构,他监督各个委员会并负责起草国家政策评估报告。对美国、欧盟、日本、加拿大每两年起草一份政策评估报告,对最发达的16个国家每4年一次,对发展中国家每6年一次。上诉法庭负责成员间发生的分歧进行仲裁。

与其前身关贸总协定相比,WTO涵盖货物贸易、服务贸易以及知识产权贸易,而关贸总协定知识用于商品货物贸易。

WTO是一个国际性的贸易组织,其成立的目的就在于要公平,公正的处理各国贸易活动中所发生的争端,建立平等互利的健康国际贸易秩序。然而在美国向欧盟出口的使用激素的牛肉这一案例中,我们不难发现虽然WTO 不断完善其规章法案,但是仍然有不少国家和经济体,出于各种不同的原因,寻找种种借口,不遵守贸易条款。虽然一些权威的认证机构可以通过实验等方法,证明贸易品完全符合要求,但是贸易方仍会通过其他因素,控制贸易。

基本概念

●WTO的核心:促进贸易自由化。

基本原则

●非歧视性原则——主要体现在最惠国待遇和国民待遇,即不能内外有别,也不能外外有别。

●透明度原则——就是要求各成员国必须公布服务贸易的行政法规、规章和政策措施,使政策具有可预见性,其他成员能了解该成员方的法律环境。

●公平竞争原则——不允许采取不正当贸易手段(入倾销和补贴等)进行竞争。

●法制统一原则——地方规章要与中央政府的承诺相一致。

我国的权利和义务

●权利:世贸组织所有成员提供的最惠国待遇;世贸组织所有成员提供的国民待遇;直接参与国际多边贸易新规则的制定;获得稳定、透明、可预见的多边贸易体制的保障。

●义务:遵守非歧视性原则;将关税逐步降低到发展中国家的水平;逐步开放服务贸易;废除和停止实施与世界贸易组织规则相抵触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接受世贸组织的有关审议。

我国的教育承诺

1986年9月开始的关贸总协定的乌拉圭回合谈判首次将服务贸易列入谈判议题。教育是12个服务贸易大类中的一个。教育服务贸易和其他类服务一样,存在跨境交付、境外消费、商业存在和自然人流动等4种服务提供方式。2000年前,在当时的128个世贸组织成员中,有30个成员缔结了教育服务贸易协定,但他们对教育服务的承诺不尽相同。

我国加入WTO对教育服务的承诺是部分承诺,承诺的具体内容如下:在项目上不包括军事、警察、政治和党校等特殊领域的教育和义务教育,即以上领域不对外开放。除上述特殊领域和义务教育外,我方在初等、中等、高等、成人教育及其他教育服务等5个项目上作出承诺,许可外方为我提供教育服务。在教育服务提供方式上,对跨境交付的教育服务未作承诺;对境外教育消费未作任何限制;允许商业存在,即允许中外合作办学,但不一定给予国民待遇;对自然人流动,承诺具有一定资格的境外个人教育服务提供者应中国学校或教育机构聘用或邀请,可以来中国提供教育服务。因此,我国加入世贸组织所作出的教育服务承诺将使我国教育面临许多新的情况。

我国对教育承诺的基本观点:可以概括为21311。

●两个不包括——不包括义务教育和特殊教育服务(如军事、警察、政治和党校教育等)。

●一个不承诺——对跨境交付方式下的市场准入和国民待遇均未作承诺(因此,对外国机构通过远程教育等向我国公民提供教育服务,我国可以完全自主地决定开放尺度,不受WTO协议的约束),跨境交付的教育服务,指教育提供者和学生均不流动,分别在各自国家,教育和培训通过国际互联网或远距离课程实现。

●三个允许——(1)允许中外合作办学,外方可获得多数拥有权,但不承诺国民待遇;(2)允许境外消费;(3)允许自然人流动,有条件地承诺国民待遇。

●一个定价——对初等、中等和高等教育服务实行政府定价。

●一个没有——教育没有过渡期。

在WTO里能得到一定的制度保障。

在新环境里,机遇和挑战自然会增加。

走向国际化。

加入“WTO”对植保的影响及对策

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TO)预计年内即可实现。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对中国农业的发展既是一个机遇,也是一个挑战。加入”WTO后可以享受缔约国降低关税和贸易最惠国待遇,可以有效利用国际农业资源与市场,有利于增加农产品的出口,开拓国内市场。但加入世贸组织降低关税后,外国农产品的涌入不可避免地将冲击国内市场。我们需要认真调整产业结构,提高资源配置效率,降低生产成本,改善产品品质,提高我国农产品在国内和国际上的竞争能力,来迎接这个挑战。植物保护工作是整个农业生产体系中的一个重要部分,加“WTO”对开展植保工作的影响应采取的对策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

一、加入世贸组织以后对出口的农产品中农药的残留量要求更为严格,这将影响到病虫草害防治的策略与农药的使用。

加入世贸组织的一个重要目标就是增加本国农产品的出口,而进口国为了保护本国农产品的国内市场,抵制外国农产品的进入,常采用关税壁垒和技术壁垒两种手段。加入世贸组织关税壁垒被消除后,技术壁垒就成为限制农产品进入国内市场的重要手段。关贸总协定第20条有为保障人类健康,对有残留农药的农产品进行贸易限制性措施的规定,乌拉圭协议中的部分条款对农产品的检疫也提出了很多限制性措施。因此,农产品中农药的残留量和农产品中是否带有危险性的病虫草生物体则是两个重要的技术壁垒。

联合国粮食组织(FAO)和世界卫生组织(WHO)及有些国家制定了各种农药在不同农产品中的最高残留限量标准(MRL,值),世界组织制定了有毒化合物每人每日允许最大摄入量(ADI值),以这两个值来衡量农产品中农药中否超标。如久效磷的MRL值在棉籽油中为0.05PPm(即一吨棉籽油中不能超过0.05克),棉籽中为0.1克。久效磷的ADI值为0.03克50公斤体重。1605在粮食上的MRL值为每吨0.3克,ADI值为0.00025克/50公斤2体重。由于我国农药产品结构不合理,高毒、高残留的农药品种还在大量使用,有的甚至是当家品种,加上的病虫草害的防治上依赖化学防治,农药使用过多、过滥,因而在农产品中的农药残留存在的着严重的超标现象。由于目前国际叶市场竞争激烈,因而各国对茶叶中农药残留量要求很严,目前世界上已有18个国家和组织颁布了茶叶上349项农药允许残留标准,新标准的要求愈来愈严,其中否定炒菜杀丁(氰戊菊酯)的残留量缩小了一百倍,而且规定在港口随意抽验,凡超标的茶叶不准进口,实行土封存、销毁或退回。欧盟新标准执行后国内生产的茶叶很多要超标,这一问题不解决,残留超标的茶叶则要退出欧美市场和整个出口市场,对生产造成致命的打击。为此国家农药评审委员会提出,在茶叶上禁止使用速灭杀丁,并得到农业部的批准,通知茶叶产区执行。国内有些单位还在蔬菜、水果、中药材上使用1605,甲基1605、甲胺磷、久效磷、磷胺等高毒农药。另外我们的农药有的也没有按“农药合理使用准则”的规定执行,这样很可能造成农产品中农药残留量的超标,影响农产品的出口。我们国家将加强农产品中农药残留的检测工作,在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做好2000年农业和农村工作的意见中提出,要在农产品批发市场建立农药残留检测设施。农业部门正在起草农药残留检测方法的行业标准,以及有严重农药残留问题的惩处办法,使今后的检测经常化、制度化。

加入“WTO”以后,为了提高农产品在国内外市场的竞争能力,在病虫草害的防治策略及农药的使用上需要逐步调整。要加强综合防治的推广力度,充分利用品种的抗病虫能力,利用农业栽培措施抑制病虫草害的发生,尽可能减少化学防治的次数和农药的用量。在药剂的使用上合理应用植物源、矿物源农药、生物源农药,逐步减少高毒农药的用量,按“农药合理使用准则”中规定的要求(如使用对象作物、次数、用量、方法、安全间隔期等)来使用农药。

二、加入“WTO”以后,植物检测作为一种进出口贸易的技术壁垒,将在世界贸易中发挥更重要的作用。

植物检疫就是一个国家或地区禁止另一个国家或地区的带有危险性病虫草生物体的农产品传入。植物检疫分为外检和内检,外检由口岸的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负责,内检则由省市县植保植检站负责。

植物检疫其原来的职能是保护农业生产,随着世界贸易自由化进程和改革开放步伐的加快,植物检疫不仅仅是超导保护农业生产的作用,也具有了开拓国际市场、保护国内市场、为农民增加收入的作用,甚至还有政治意义。为疯牛病牛肉,英国和法国吵得不可开交,就是争夺市场的典型事例。日本在检疫方面提出种种理由禁止我国的水量进入日本市场。多年以来我国则以许多国家的水果上带有地中海实蝇而禁止国外水果进入中国市场,同时禁止旅客携带水果入境,以保护国内市场。改革开放后水果已有进口,但只能从无地中海实蝇为害的水果产区进口,且数量较少、关税较高。植物检疫在政治上起的作用也可找到一些大例子:烟草霜霉病的适生区,禁止从疫区进口烟叶。60年代因政治上的需要从阿尔巴尼亚疫区进口烟叶,只投入到天津,在天津加工,加工出来的香烟只在非烟叶产区的大城市销售。近年在人权问题上,香蕉检疫措施的配合,使拉美一个国家从赞成丹麦的反对中国的人权提案改为弃权。

美国有10个洲的小麦产区有矮腥黑穗病,在中美入关的谈判中,美国要求将矮腥黑穗病疫区生产的小麦出口到中国。美国的论点是有病无害论,有病可以防治。美国在这个问题上也是搞双重标准的,它一方面要求中国进口带有小麦矮腥黑穗病的麦子;另一方面它又不允许墨西哥的带有矮腥黑穗病的麦子进入美国。

1992年我国农业部门收集了国外1200种病虫草的情况,以危害损失大、国内没有或分布很少、人为能传布、传入后在国内能生存蔓延,防治困难为标准,公布了84种病虫草害为对外检疫对象,如地中海实蝇、稻水象甲、谷斑皮蠹、美国白蛾、小麦矮胂智囊团为穗病、烟草霜霉病、橡胶南美疫病、毒麦、假高粱等,禁止这些病虫草传入。同样很多国家也公布了自己国家的检疫对象,我们国家国内已有发生的水稻的白叶枯病、细菌性条斑病、棉花枯萎病、棉花黄萎病、柑桔黄龙病、美洲斑潜蝇、野燕麦、大豆菟丝子,哈密瓜列当等都被某些国家列为检疫对象,限制从这些病虫草的疫区进口农产品。

加入“WTO”以后,在植物检疫方面,我们受到的压力会加大。一方面在向国外引种时我们要防止国外的危险性病虫草传入,对国外引进的种植材料要做好隔离种植;另一方面要采取多种措施,如选用抗病虫品种、轮作、药剂防治等压缩现有检疫对象的疫区,直至消灭。

三、加入“WTO”以后,将加速国内农药品种的结构调整,有利于整个病虫草害防治水平的提高、

加入“WTO”后我国的农药工业不会被冲垮。主要原因是我国的农药工业已有50年的历史,从科研、加工、生产有一套工业体系,有一定的竞争实力,在发展中国家中我国是数一数二的;其次是国外农药在进口关税上已经很低,现在是4%左右,加入世贸组织后再降低关税已没有多少余地;第三是国外大公司开发一个产品要化上亿美元,从几万个化合物中筛选,化十年八年的时间,开发成本高,销售价格高;同时国外新农药一般有20年的专利保护期,大公司能垄断价格,所以价格都比较高,农民用不起。我国入关以后仍然是国产农药在国内市场上占主导地位。我国农药企业小而分散、实力弱。我国农药行业的产值只有国外一个大公司的1/2,而全国的农药企业2000个。企业之间恶性竞争、销售价格低、利润低、不能自我积累发展壮大自己,和国外大公司竞争不堪一击。加入“WTO”以后,小型企业在竞争中应关、停、并、转,以保证农药行业持续健康的发展。

目前我国农药产品的结构极不合理。我国农药产品的结构存在三个不合理:一是杀虫剂的比例过低,国际上占46%,我国仅占11%,第二个不合理是有机磷杀虫剂的产量过高,占到杀虫剂总量的70%,拟除虫菊酯,蜕皮激素等其它的农药产量过低。第三胩不合理是有机磷杀虫剂中高毒的甲基1605、1605、久效磷、甲胺磷、磷胺的产量又占有机磷农药的70%。

加入“WTO”以后,随着高毒农药在很多国家被禁用,对农产品中农药残留的标准越来越严格,我国的农药产品结构将有较大调整。总的趋势是除草剂的品种要增加,产量要提高,杀虫剂的比例要大幅度降低,高毒的品种要逐步淘汰。目前农药领域还有两个革命性的变化值得关注,一是抗病虫的转基因作物和Bt转基因生物农药的出现和一是抗病虫的转基因作物和Bt转基因生物农药的出现和推广,可能导致将来的杀虫剂完全失去市场。二是抗除草剂作物,主要是抗草甘膦的作物(水稻、大豆、油菜、棉花)出现,可能导致今后除草剂市场的巨大变化。国内农药产品结构的调整,高效、安全、低毒、低残留农药品种的大量上市将会使病虫草害的防治工作提高到一个新水平。

WTO既是一个正式的国际组织,也是一个有关谈判与竞争的规则体系。WTO具有公平贸易原则(即各成员的出口贸易经营者不得采取诸如倾销、补贴等不公正的贸易手段扭曲国际贸易竞争)、关税减让原则、透明度原则、一般禁止数量限制原则等,但最基本的原则是互惠原则与非歧视原则。前者体现在公平贸易、对等的关税减让和市场准入、发展中国家的差别待遇等方面;后者则表现为最惠国待遇和国民待遇。可以说,互惠原则与非歧视原则是WTO 的基本准则。揭示这两者在多边贸易体制形成中所体现的价值,才能充分认识WTO规则体系之要义。
农业是一个特殊的行业,其特殊性主要体现在耕地的“刚性”上。因此,农业不可能象其他行业那样,在行业内或行业间的竞争中实现生产要素的充分流动。从各国的情况看,普遍存在着对该行业的贸易保护。我国农业具有人多地少、经营规模小、农产品商品率较低等基本特征。现行的、以农户家庭为基本生产单位的产权安排,更多是从生存而非效率的考虑出发的。这就决定了我国农业在整体上缺乏国际分工与竞争中的比较优势。
对此,较为普遍的看法是我国农业将面临严重冲击。本文认为,在近期(或过渡期)内,入世不会对我国农业构成实质性的损害,如果出现不利的影响,那也是结构性的。首先,关税配额的逐步增加,并不意味着实际进口量的同步增加,实际的进口量主要取决于国内与国际间农产品的价格之差。其次,农产品(尤其粮食)的供给缺乏弹性,即使我国的实际进口量增加,也会引起世界价格的更大幅度的提高,从而抑制进一步的进口(比如,据估测,当我国粮食的进口量达到2000万吨,就会拉动国际市场粮价上涨30%––40%,而我国5年过渡期内的最高关税配额为2180万吨);因此,虽然自1995年以来我国粮食已经失去了价格优势(如小麦、玉米和大米的价格分别比国际市场高出28%、71.1%和17.8%),但是,不足我国总产量5%的最高配额对国内市场的冲击也应当是有限的8。再次,我国猪肉、蚕丝、茶叶及特种农畜水产品(如板栗、荔枝、枇杷、龙眼、甲鱼、蟹、水蜜桃等)具有优势,对外贸易的扩大势必会增加这些产品的出口,从而提高经营者的收入。复次,我国人多地少,增加粮食进口和食品出口,有利于发挥优势和调整农业结构(卢锋,1997)。最后,我国农户的货币收入不全来自种粮,且粮食的商品率不太高,所以,入世对农民收入以及生活水平不会产生明显的普遍降低作用。如果考虑到粮食在流通领域还存在着成本降低的潜力,上述立论应更显牢靠。

诚然,应当肯定:在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下,农民的相对境况将因入世而变得更加恶化,因为根据斯托尔帕––萨缪尔森定理,贸易(或贸易的扩大)将使收入的分配不利于产品相对价格较低的生产者。入世会使农民与城镇职工(尤其出口部门)之间的收入差距进一步拉大。适应加入WTO允许金融和电信等行业外资准入的有关承诺,仅仅是在外力的作用下打开了制度性进入壁垒的缺口(而且进入者是“老外”)。关键在于,必须将这种举措变换为某种一般性的竞争规则:彻底清除现行的各种制度性进入壁垒,赋予国内不同所有制的企业至少拥有进入任何私人物品生产的行业的权利。这一制度变革附加的功利性在于,在国际竞争尚未展开或者未达到充分的程度之前,可以经历有效的国内竞争;这种“竞争替代”显然有助于提高“民族经济”的竞争力。反之,如果只开放而不改革,我们就会重蹈历史的覆辙。除了在一般规则的意义上破除制度性进入壁垒之外,我们还可将竞争的范围扩展至政府采购、公共工程的建设等领域,通过竞标活动提高各项事业的效率。 通过加入WTO ,中国承诺将逐步降低关税税率,消除非贸易壁垒,开放国内市场,并允许资本的跨国流动。根据理论和政策界的一个流行见解,如果一个国家实现了自由贸易政策,则该国终将实现高经济增长率(OECD,1998 ;IMF ,1997;Kruger,1998)。然而,近期的一项研究系统地考察了现有理论文献和实证证据后发现,开放的贸易政策与经济增长之间并不是显著相关的(Rodriguez and Rodrik,1999)。实际上,即使我们接受开放度的增大会导致经济增长这一理论主张,但是,我们也应当看到,并不是每一个人都能够从全球化中获益,至少在短期内如此。这有两方面的原因:第一,更大的开放度意味着生产分工的扩大。因此,一国根据经济比较优势进行结构调整是不可避免的。第二,由于一个开放度较高的经济所拥有的生产结构的多样化程度较低,因此,就很容易承担由于世界市场波动所引发的风险。外部风险的增大意味着国内收入和消费的易变性,而这将对一些社会集团产生较大的危害。

全球化收益的不平衡分配可能会产生两大后果。一方面,全球化所产生的一些困境可能使全球化进程中的“输家”(losers)在经济和社会体制中处于隔离状态。随着经济不安全的增大,这些社会群体可能会拒绝继续支持现行的自由化改革。如果他们认为全球化发展将趋于恶化,则他们可能会公开反对这种自由化改革。另一方面,全球化中的不公平和其他两极化现象可能会激发全球化过程中的“赢家”和“输家”之间的分配性冲突。这种冲突会通过好几个途径妨碍未来经济增长趋势。第一,分配性冲突可能会将注意力、资源和能源从生产性领域转移到关于全球化成本负担和租金分配的谈判过程中去(Rodrik,1998)。第二,通过在经济中造成一些不确定性,这种分配性冲突可能会导致低于最优水平的投资率(Alesina and Perotti ,1996)。第三,分配性冲突可能会使得应对外部冲击的一致意见的达成或构造富有凝聚力的发展目标变得非常困难。

这将对社会稳定和经济的长期发展构成潜在的危险。 一旦中国加入WTO ,全球华发展趋势可能会进一步削弱中国政府汲取税收的能力。外国投资者在对付各国政府方面颇多计策。从这些国际企业的角度看,低税率是良好商业环境的同义语。如果中国政府受到蒙蔽而降低税率,则其财政汲取能力将进一步受到削弱。

五。未来展望

中国近期的改革已经使一部分人获益而使另一部分人受损。随着不平等的快速扩大,受益者和受损者之间的分配性冲突将会进一步激化。中国正是在这一背景下加入WTO 的。如果中国政府对此坐视不管,则加入WTO 将使这一分配性冲突进一步恶化。这种冲突将威胁到对目前正在进行的市场化改革和对外开放的政治支持。除非开放的市场经济能够伴随着消除由其所产生的不良影响的制度,否则,就很难维持可持续性的增长。如果一个开放的市场经济变得让社会不可接受,那么,它自身的存在也将会成问题。“社会保障赋予了市场经济以合法性,因为它使得社会稳定和社会凝聚力成为可能”(Rodrik,1999)。因此,对于中国的改革而言,如何有效解决普遍存在的经济不安全问题将成为一个重要内容。

发展的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