蒙古歌手巴图吉日嘎拉:请问那个读商法的朋友能帮忙解答一个案例?(2)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中科新闻网 时间:2024/04/30 02:07:13
二、一审法院意见与判决
上海海事法院经审理认为,集装箱运输中的承运人在集装箱堆集场只能签发已装船提单,被告日欧集装箱运输公司却在货物装船前即签发已装船提单,是对原告福建宁德地区经济技术协作公司的侵权行为,应对由此产生的后果承担责任。同时,由于第三人在合同规定期限内未收到空调机,在依照合同规定解除了合同后,该批货物业已发生堆存、保管费用,因此,被告要求原告赔偿因拒收货物面发生的租箱费、搬运费的反诉请求理由不足。据此,法院判决如下:
1.被告向原告赔偿WO15GO97号提单项下的货款及因复出口的垫支费用损失3972.32万元、货款利息损失人民币340401元,原告应支付第三人的违约金及利息人民币158550元、营业利润损失6133.87万日元;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2.驳回被告的反诉。
本案诉讼费人民币16700.17元,由原告负担2881元,被告负担13819.17元;其他诉讼费人民币9350元,反诉诉讼费150美元,由被告负担。
三、上诉请求与理由
一审判决后,日欧公司不服,以其签发的提单是“待运提单”等为由,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并要求追加福建省轮船公司为本案第三人。
其上诉理由是:被上诉人福建省宁德地区经济技术协作公司与日本国三明通商株式会社因空调机买卖合同发生纠纷而造成的损失,不能转嫁于运输承运人;上扩人收货后签发的提单,依照国际集装箱运输业务的惯例及日本国和中国对集装箱收货的习惯做法,是“待运提单”;上诉人在提单两个栏目内分别签署了日期,并不能说明该蝗单是“已装船提单”,吸有自货物实际装载、上诉人履行了承运人装船的应尽职责后,该提单才成为“已装船提单”;对于台风、压港等不可抗拒和不可预见的原因而造成装运迟延的后果,上诉人不能承担责任;托运人持待运提单向银行结汇所引起被上诉人的货款损失与上诉人无关;被上诉人明知货物已运抵目的港而拒不提货,责任在被上诉人,因而无权提出“营业利润损失”的要求;被上诉人擅自削价出售货物,其损失应自负。被上诉人的各项损失与上诉人的行为缺乏因果关系,不应向上诉人追索。原审第三人在本案中无独立请求权,也未依附于一方当事人承担任何义务,不具有诉讼资格;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恰是应承担连带责任的实际承运人福建省轮船公司。此外,上诉人不还对其反诉被驳回表示不服。
被上诉人福建省宁德地区经济技术协作公司答辩称:上诉人签发的WO15GO97号提单是已装船提单,构成预借提单的侵权行为,应赔偿由此造成被上诉人的一切损失。
原审第三人福建省福安县企业供销公司答辩称:原审法院已对被上诉人和原审第三人签订的合同无法履行所承担的责任作了判决,故第三人依法享有独立请求权。
请分析:
1. WO15GO97号提单的法律性质。
2. 上诉人是否应赔偿被上诉人WO15GO97号提单中所载货物的货款及利息损失。
3. 被上诉人是否应支付原审第三人违约金。
4. 上诉人应否赔偿被上诉人所须支付原审第三人的违约金。
5. 上诉人应否赔偿被上诉人的营业利润及其利息损失。
6. 被上诉人应否支付上诉人集装箱租箱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