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obu 无损:抗日建国纲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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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建国纲领草案
  来源:人民网

  (一九四六年一月十六日中国共产党代表团于政治协商会议上提出)
  (一)总则

  中国国民政府,鉴于抗日战争业已结束,和平建设新阶段应即开始,为此特邀集各抗日党派代表与社会贤达,举行政治协商会议,共商国是,兹经一致同意:

  (甲)确认国内各民主党派,应实行长期合作,坚决避免内战,国内任何政治的、民族的纠纷,均应以政治方法寻求解决。

  (乙)以和平民主团结统一为基础,在蒋主席领导下,迅速结束训政,实施宪政,彻底实行三民主义,建设独立自由和富强的新中国。

  (丙)蒋主席所倡导之政治民主化、军队国家化及党派平等合法,为达到和平建国必由之途径。

  (二)人民权利

  (甲)政府应保障国内人民享受一切民主国家在平时应享受之思想、信仰、言论、出版、集会、结社、通讯、居住、迁移、营业、罢工、游行、示威及免于贫苦、免于恐怖等自由。

  (乙)承认男女平等及各党派的平等合法地位。

  (丙)现行法令有与上述两项原则抵触者,应分别予以废止或修正。

  (丁)严禁司法和警察以外的机关有拘捕并审讯和处罚人民之权。

  (戊)所有侵害人民权利的一切特务机构,应即解散,并立即无条件释放汉奸以外之一切政治犯。

  (己)立即无保留的废除一切新闻出版戏剧电影及邮电等检查制度。

  (庚)一切政府机关与军政人员,凡有侵犯上述人民自由之行为者,应予处罚。

  (三)中央机构

  在结束训政筹备宪政之过渡期:

  (甲)必须立即扩大现有的国民政府的基础,改组为能够容纳全国各抗日民主党派及无党无派人士参加的、举国一致的、临时的、联合的国民政府。

  (乙)各党派无党派民主分子,应广泛参加组织政治的一切部门,多数党在政府主要职位中所占的名额不得超过三分之一。

  (丙)改组后的政府,应脱离国民党的直接领导,任何一党经费不得由国库开支。

  (丁)政府所发布的一切命令,应经由会议通过及主管机关签署。

  (戊)改组后的政府施政方针,应以本纲领为根据。

  (四)国民大会

  (甲)改组后的国民政府,应负责协同政治协商会议,商定中国民主宪法草案及国民大会选举法、组织法,并立即根据新的选举法实行选举。

  (乙)确定在本年内召开有各党派参加的、自由的、普选的国民大会,制定宪法,并依据宪法成立正式的民主的联合的国民政府。

  (五)地方自治

  (甲)积极推行地方自治,废除现行保甲制度,实行由下面上的普选,成立自省以下各级地方民选政府。

  (乙)中央与地方之权限,采均权主义,省得自订省完,各地得采取因地制宜的措施。

  (丙)全国各地凡已实行普选的地方政府,应承认其为合法,并定期实行普选。

  (丁)未能立刻完成普选的省区省政府,应由各党派及无党派民主人士协商,先成立地方性的临时的民主政府。

  (戊)收复区的各级地方政府,应与当地各抗日党派及无党派民主人士协商,先成立临时的民主联合的省市县政府,再筹备经过自由普选产生正式的省市县政府,在少数民族区域,应承认各民族的平等地位及其自治权。

  (六)军事改革

  (甲)改组军事委员会及其一切附属机关,使之成为各抗日党派及无党派代表人士共同领导的机构。

  (乙)承认一切抗日军队均为国军,公平合理的分期整编全国军队,缩减军额至最低限度,划定军区,厉行平等待遇,确定公正的人事、征补、供给与后勤制度。

  (丙)根据军队属于人民之武力的原则,以民主精神教育军队,并以军民关系为军队奖惩之第一个标准,以彻底纠正军队属于任何个人或派系之现象。

  (丁)裁兵后,地方治安主要的由地方保安队及不脱离生产之人民自卫队维持之。

  (戊)确定今后国家军费预算不得超过预算总额百分之二十五。

  (已)一切伪军无论已否加委,均应拟具妥慎办法定期解散。

  (庚)在华日军尚未缴械者,应限期缴械,并限期遣送回日。

  (七)复员善后

  (甲)政府应迅速确定切实而有效之善后复员计划,保证退伍官兵得到职业,妥善照顾残废军人及抗战军人家属与遗族之生活。

  (乙)对收复区难民之救济,疫疠之扑灭,币价物价之稳定,敌产逆产之合理处置,接收人员侵占贪污之严格制裁,敌寇破坏公私财产损失之调查,附逆汉奸之检举与审判,善后救济总署运华物资之合理分配等,政府应定切实计划,迅谋实施,并依靠广大人民团体之帮助与监督,以促其成。

  (丙)切实帮助义民难民还乡,给予交通上之便利和优待。

  (丁)在交通上应迅速修复铁路公路及车辆船只,全国交通事业通应脱离军事管理,完完全全为和平事业服务。

  (戊)切实执行停止兵役差役、停免田赋一年之法令,一切变相之行兵征赋行为,均应严禁。

  (八)财政经济改革

  (甲)确定预算决算制度,并平衡收支,取消苛杂,改革税制,收缩通货,稳定币制,国家支出之最大部分,应保证用于经济建设、文化事业。

  (乙)为促进中国工业化,定期召开全国经济会议,吸收对发展经建有关之各方面代表人士参加,决定经建方针,规定计划,废止现行统制政策,实行经济民主与企业自由,确立国营与民营之种类,取消国营工业之特殊待遇,扶助民间工业,给予大量贷款、轻税及购买原料与运销之便利。但中国经济应走上公营私营及合作经营共同发展的道路,以反对国内官僚资本,并防止外国独占资本之操纵国民生计,严禁官吏利用其权势地位,从事投机垄断,逃税走私,利用公款与非法使用文通工具的活动。

  (丙)实行农业改革,扶助农民组织,推行全国减租,适当的保证佃权并保证交租,严禁高利盘剥,国家银行应扩大农贷数量,对贫苦农民给予低利贷款,供给农具耕牛及种子,发展合作事业,开垦荒地,建设水利。

  (丁)实行劳动法,改善工人生活,救济失业工人。

  (九)文化教育改革

  (甲)废除党化教育,保障教学自由。

  (乙)大学采取教授治校制度,不受校外不合理之干涉。

  (丙)普及城乡小学教育,扶助民办学校,推广社会教育,有计划的消灭文言,提倡卫生,改造中等教育,加强职业训练,扩充师范教育,并根据民主与科学精神,改革各级教学内容。

  (丁)在中央与地方预算中,充分增加文化教育经费,并由国家补助民办学校及一切文化教育团体,奖励科学研究、艺术活动及出版事业。

  (戊)保障教职员及科学工作者生活,并救济贫苦学生与失学青年。

  (己)改组国家宣传机关及一切国营之报纸、通讯社、广播及戏剧、电彩事业,为全国人民服务,不为少数人所垄断统治。

  (十)国际和平及保侨

  (甲)为维持国际和平及安全,彻底肃清法西斯军国主义及其残余,并制止未来侵略起见,遵守大西洋宪章、莫斯科宣言、开罗宣言、联合国宪章及波茨顿四国宣言,努力国际合作与美苏英法及一切民主国家敦睦邦交,遵守应条约信义,务使中国不成为产生或扩大国际冲突的因素。

  (乙)在不妨碍民族独立条件下,极力发展中外经济与文化的合作,并保护外国人民在华合法利益、生命财产之安全。

  (丙)通过对日管制机构,严惩一切日本战争罪犯,镇压日本帝国主义分子,并鼓励日本人民民主运动之发展,以防止日本法西斯军国主义之残余势力之再起。

  (丁)外交部及驻外使节,应积极保护华侨利益,解除华侨痛苦,给华侨回国以往返之便利,华侨回国后,中央及地方政府应予以生活上之帮助。

  周恩来董必武王若飞叶剑英

  吴玉章陆定一邓颖超

  民国三十五年一月十六日

  根据1946年1月24日《解放日报》刊印 附:

  和平建国纲领

  (一九四六年一月三十一日政治协商会议第十次会议全体一致通过)

  国民政府鉴于抗日战争业已结束,和平建设应即开始,为邀集各党派代表与社会贤达举行政治协商会议、共商国是,以期迅速结束训政,开始宪政,特制定本纲领以为宪政实施前施政之准绳,并邀集各党派人士暨社会贤达参加政府,本于国家之需要与人民之要求,协力一心,共图贯彻,纲领如左:

  壹、总则

  (一)遵奉三民主义为建国之最高指导原则。

  (二)全国力量在蒋主席领导之下,团结一致,建设统一自由民主之新中国。

  (三)确认蒋主席所倡导之“政治民主化”、“军队国家化”及党派平等合法,为达到和平建国必由之途径。

  (四)用政治方法解决政治纠纷,以保持国家之和平发展。

  贰、人民权利

  (一)确保人民享有身体、思想、宗教、信仰、言论、出版、集会、结社、居住、迁徙、通讯之自由,现行法令有与以上原则抵触者,应分别予以修正或废止之。

  (二)严禁司法及警察以外任何机关或个人,有拘捕、审讯及处罚人民之行为,犯者应予惩处,政府已公布之提审法,应迅速明令施行。

  (三)保证妇女在政治上、社会上、教育上、经济上地位之平等。

  叁、政治

  (一)当前国家设施,应顾及全国各地方、各阶层、各职业人民之正当利益,保持其平衡发展。

  (二)增进行政效能,应整饬各级行政机构,统一并划清权责,取消一切骈枝机关,简化行政手续,实行分层负责。

  (三)建设健全之文官制度,保障称职人员,用人不分派别,以能力、资历为标准,禁止兼职及私人援引。

  (四)确保司法权之统一与独立,不受政治干涉,充实法院人员,提高其待遇与地位,简化诉讼程序,改良监狱。

  (五)厉行监察制度,严惩贪污,便利人民自由告发。

  (六)积极推行地方自治,实行由下而上之普选,迅速普遍成立省、县(市)参议会,并实行县长民选。边疆少数民族所在之省、县,应以各该民族人口之比例,确定其实行选举之省县参议员名额。

  (七)自治县政府,对于其辖区内之国家行政,应在中央监督指挥之下执行之。

  (八)中央与地方之权限,采均权主义,各地得采取因地制宜之措施,但省、县所颁之法规,不得与中央法令相抵触。

  肆、军事

  (一)军队属于国家,军人责任在于卫国爱民,确保军队编制之统一与军令之统一。

  (二)军队建制应适合国防需要,依民主政制与国情改革军制,实行军党分立,军民分治,改进军事教育,充实装备,健全人事、经理制度,以建设现代化之国军。

  (三)改善征兵制度,公平普遍实施,并保留一部分募兵制度,加以改善,俾符合高度装备军队之需要。

  (四)全国军队应按照整军计划切实缩编。

  (五)筹备编余及退役官兵之复业与就业,保障残废官兵之生活,抚恤阵亡将士之遗族。

  (六)限期遣送投降日军回国,对于伪军之解散,游杂部队之清理,应妥订办法,迅速实施。

  伍、外交

  (一)遵守大西洋宪章,开罗会议宣言、莫斯科四国宣言及联合国宪章,积极参加联合国组织,以确保世界和平。

  (二)根据波茨顿宣言,肃清日本在中国之残余势力,并与同盟国共谋日本问题之解决,防止日本淮西斯军国主义势力之再起,以保障东亚之安全。

  (三)与美、苏、英、法及其他民主国敦睦邦交,遵守条约信义,并致力于经济文化之合作,以共策世界之繁荣与进步。

  (四)本平等互惠之原则,迅速与有关各国订立通商条约,并改善侨胞之地位。

  陆、经济及财政

  (一)遵照国父实业计划,制定经济建设计划,欢迎国际资本与技术之合作。

  (二)第一期经济建设原则,应予彻底实施,凡有独占性之企业及私人资力所不能举办者,划归国营。其他企业一概奖助人民经营之。本此原则,对于现行设施加以检讨与改进。

  (三)为促进中国工业化,由政府定期召开全国经济会议,邀集对发展经济建设有关之各方面社会人士,吸收民间意见,以决定政府之措施。

  (四)防止官僚资本之发展,并严禁官吏利用其权势地位,从事于投机、垄断,逃税、走私、挪用公款与非法使用交通工具。

  (五)积极筹划增修铁路、公路、建设港湾、兴修水利及其他工程,并资助住宅、学校、医院及其他公共机关之建筑。

  (六)实行减租减息,保护佃权,保证交租,扩大农贷,严禁高利盘剥,以改善农民生活,并实行土地法,以期达到“耕者有其田”之目的。

  (七)厉行荒山造林植草,保持水土,发展畜牧,整顿并发展农村合作组织,加强农事试验研究工作,利用现代设备及方法,治蝗除虫以扶助人民之生产。

  (八)实行劳动法,改善劳动条件,试行劳工分红制,举办失业工人及残废保险,切实保护童工女工,并广设工人学校,提高工人文化水准。

  (九)迅速制订工业会法,使经营工业者得有单独之组织,并本劳资协调精神,将有关工厂管理法规,加以检讨与改进。

  (十)财政公开,厉行预算决算制度,紧缩支出,平衡收支,划分中央与地方财政,收缩通货,稳定币制,并公布内外债之募集及用途,由民意机关监督之。

  (十一)改革税制,根绝苛杂与非法摊派,归并征收机构,简化稽征手续,以资产及收入定累进税则,并厉行国家银行专业办法,扶助工农事业之发展。

  (十二)征用逃避及冻结之资产,以平衡预算。

  柒、教育及文化

  (一)保障学术自由,不以宗教信仰政治思想干涉学校行政。

  (二)积极奖进科学研究,鼓励艺术创作,以提高国家文化之水准。

  (三)普及国民教育与社会教育,积极扫除文盲,扩充职业教育,以增进人民之职业能力,充实师范教育,以培养国民教育之师资,并根据民主与科学精神,改革各级教学内容。

  (四)在国家预算中,增加教育及文化事业经费之比率,合理提高各级学校教师之待遇及其养老年金,资助贫苦青年就学与升学,设立科学研究文艺创作之奖金。

  (五)奖励私立学校及民间文化事业,并补助其经费。

  (六)奖励儿童保育事业,普及公共卫生设备,并积极提倡国民体育,以增进国民健康。

  (七)废止战时实施之新闻、出版、电影,戏剧、邮电检查办法,扶助出版、报纸、通讯社、戏剧、电影事业之发展,一切国营新闻机关与文化事业,均确定为全国人民服务。

  捌、善后救济

  (一)迅速恢复收复区之社会秩序,彻底解除人民在沦陷时期所受之压迫与痛苦,制止收复区物价之高涨,严惩接受人员之贪污行为。

  (二)迅速修复铁路、公路,恢复内河沿海航业,协助因抗战而迁徙之人民还乡,如有必要时,并为其安顿住所与职业。

  (三)妥善运用联合国善后救济物资,以赈济战灾,分配医药,以防治疾疫,供给种籽、肥料以恢复农耕,由民意机关与人民团体协同主管机关推进其工作。

  (四)迅速整理收复区之工厂矿场,保障原有产权继续开工,使失业工人恢复工作,并谋敌产逆产之合理处置,使后方对抗战有贡献之厂家参与经营。

  (五)迅速治理黄河,并修筑其他因战事而破坏及失修之水利。

  (六)政府停止兵役及豁免田斌一年之法令,应由各级政府切实执行,严禁变相征发之行为。

  玖、侨务

  (一)对海外各地受敌人摧残而失业之侨胞,应协助其复业,并对其居留国内之眷属生活,予以救济。

  (二)协助归侨返回原地,便利其复产复业。

  (三)恢复并协助海外各地侨胞之教育、文化事业并奖助侨胞子女回国就学。

  附记

  (一)凡收复区有争执之地方政府,暂维现状,俟国民政府改组后,依施政纲领政治一项第六、第七、第八三条之规定解决之。

  (二)地方参议会、律师公会及人民团体代表会同组织人民自由保障委员会,经费由政府补助之。

  (三)关于公民宣誓及公职候选人之考试,应依民主国家之通例,即予改订。

  (四)行政院所设之最高经济委员会,应参加民间经济专家及有经验之企业家为该会之委员,共策进行。

  (五)建议政府撤消硝磺管制。

  (六)查明在抗战期间由下游迁至后方之工厂,因战事结束停工失业之工人,其遣散费用由政府酌量补助。

  (七)在战时于兵乱中有所贡献各工厂,政府应继续收购其成品,并尽量收购其器材。

  (八)修正出版法,将非常时期报纸、杂志、通讯登记管制办法,管理收复区报纸、通讯社、杂志、电影、广播事业暂行办法,戏剧电影检查办法,邮电检查办法等,予以废止,并分别减轻电影、戏剧音乐之娱乐捐与印花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