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单的冰淇淋怎么画:怎样理解邓小平社会主义本质论是制度、功能和价值的统一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中科新闻网 时间:2024/05/03 12:31:38

社会主义本质论
内容提要:生产方式决定国家的经济本质。统治阶级的意志决定国家的政治本质。国家的经济本质决定政治本质。国家的本质最终取决于占主导地位的生产方式,这是衡量国家性质的惟一标准。社会主义作为一种先进的社会制度,政治本质取决于劳动人民的共同意志,经济本质取决于国家对劳动谋求经济利益这种生产方式主导地位的肯定,两者具有内在统一性。社会主义作为一个运动过程,是逐步消灭剥削现象、逐步缩小贫富差别、最终实现共同富裕的长期的历史发展过程。

市场经济是以私人财产关系为基础的社会经济形式,如果公有制是社会主义的本质特征,那么,社会主义与市场经济就不能相容,既然我们已经实行了市场经济,就需要阐明公有制究竟是不是社会主义的本质特征。衡量事物的性质一般只能采用一种尺度,因为采用双重标准就不能得出确定性的结论。生产资料公有制和按劳分配作为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本特征,两者之间是否具有内在统一性,也需要加以证明。由于传统的社会主义本质论,把社会主义和市场经济置于无法相容的境地,才使两者的关系成为中国市场经济学的核心问题和疑难问题。破解这个难题的关键是阐明社会主义的本质,要说明社会主义的本质,首先必须说明国家的特殊本质究竟是由什么决定的,这就决定了本文的研究思路:按照国家的一般本质、国家的特殊本质、社会主义国家的特殊本质依次展开。
一、国家
对阐述国家本质的各种理论,日本经济学家井手文雄曾经作了简要的归纳,他谈到“关于公共欲望,有种种说法,大致可分为以下四种:第一,公共欲望也就是国家欲望。它完全区别于构成国民经济主体的私经济的欲望。这种说法是置于国家有机体学说基础之上,把国家看作像一个巨大的自然人。国家自身同自然人一样,有感觉和欲求。第二,在无数相对立的私经济的私欲望中,找出共性,把这个说成是国家欲望。可以说是共性学说。第三,把公共欲望看作是特定的私经济主体的私欲望(或者那些私欲望的集团)。这种说法,是以阶级国家观作为基础。但并不一定局限于阶级国家观。第四,私经济自身办不到的私人欲望由国家给办到,这种私欲望不外是国家欲望,也就是公共欲望。这种想法是所谓国家通过一定手段满足的私欲望,就是公共欲望。因此,常常说成是手段说。”(参见井手文雄:《日本现代财政学》,陈秉良译,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90年版,第3页)。列宁阐明了马克思主义的国家观,他指出“马克思一贯坚持阶级斗争的学说,并把它贯彻到政权学说、国家学说之中。”(参见:《列宁选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191页)。
这说明,在解释国家本质的理论中,有两种不同的研究方法。一种是从私人利益与公共利益的关系方面来解释国家的性质的,这是西方经济学家普遍采用的分析方法,他们强调国家的公共职能,把国家的公共职能作为研究的重点,形成了关于国家公共职能的系统理论。一种是从阶级对立关系中来解释国家的性质的,这是马克思主义者普遍使用的分析方法,他们虽然承认国家的公共职能,但强调国家的阶级职能,并且把国家的阶级职能作为研究的重点。必须承认,马克思主义的国家学说和经济学说,对国家特殊的政治本质和经济本质的揭示更为深刻、更加有力,对我们研究国家的特殊本质,更具有指导意义。国家作为在一定的国度里代表国民管理社会事务的权力机关,是由一部分社会成员按一定组织结构体系和特定程序组成的、维护一定区域内社会经济秩序的特殊的社会组织,包括国家的最高权力机关和行政机关以及地方各级权力机关和行政机关。国家的性质也应当从人与自然、人与人、主观与客观三方面关系中进行分析和解释。
1.国家与普通的社会主体具有同一性
人与自然的关系决定了国家只能以个人所组成的社会组织的具体形式存在着,从而使国家与普通的社会主体具有同一性。作为公共品和服务的投资者、生产者、供给者,与作为市场主体的企业具有共性;作为产品和服务的需要者、购买者,与作为市场主体的消费者具有共性;国家公务人员作为通过劳动取得个人收入的劳动者,与其他职业劳动者一样,也有市场主体的身份。人与自然的关系还决定了国家要履行自己的职能,就必须掌握一定的资源。这些资源的基本用途有两个方面,一是保证国家行使社会管理职能的费用,包括国防、外交、行政管理、经济建设、科技文教、社会保障、社会救济、保护环境和自然资源等方面的费用。二是国家公务人员的薪金。为了保证必要的公共经费支出,国家就要通过税收、各种规费收入获得相应的经济资源,并且从国家垄断的行业取得收入,通过国有土地、森林、矿产等自然资源使用权的转让取得收入。在特殊情况下,国家可以无偿动用全国的经济资源和社会资源,应付战争、严重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正是因为国家与市场主体存在着同一性,西方经济学家才能运用“经济人”的分析方法来研究国家的具体经济行为。
国家与其他社会主体的同一性,表明国家是从普通的社会主体中派生出来的。普通的社会主体的身份,是国家能够存在并对其他社会主体发生作用的基础,国家如果不具有普通的社会主体的身份和职能,就不能对其他社会主体施加影响,就不能履行国家的阶级职能和公共职能。国家与其他社会主体身份的同一性,决定国家行为与其他社会主体的行为互相联系、互相影响、互相作用、互相转化。但是,国家的普通社会主体身份,正因为与其他社会主体在性质上完全等同,所以,并不是国家的特殊本质属性,不决定国家的特殊本质。国家作为普通的社会主体,其行为只有体现国家的阶级职能和公共职能,才能真正成为具有国家特殊性质的社会组织,否则,仍然是普通的社会主体。
2.统治阶级决定国家具有阶级职能和公共职能
从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方面看,国家是人与人之间的对立统一关系发展为阶级之间的对立统一关系的表现。阶级关系的对立决定国家具有阶级职能,阶级关系的同一决定国家具有公共职能。按照马克思主义的国家学说,国家是阶级矛盾不可调和的产物,是阶级对阶级进行统治的工具,是统治阶级利益的体现。国家的阶级职能表明国家具有特殊的阶级性,不同的国家存在着本质上的差别。正因为国家是阶级对立的直接产物或结果,所以,阶级矛盾和阶级斗争直接决定着国家的产生及其特殊的政治本质。
国家虽然是阶级矛盾不可调和的产物,但统治阶级并不是要消灭被统治阶级,而是要“把冲突保持在‘秩序’的范围以内”(参见:《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166页),由此使国家产生了一般的职能即公共职能,包括维护正常的社会治安、打击各种犯罪、保卫国家安全、为社会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等等。因为国家的公共职能不涉及阶级的直接对立问题,所以在理论上也不存在原则上的分歧,就像井手文雄所说的,“国家欲望无论被说成什么东西,至少在表面上,是与整个国民利益有力结合的”。国家的公共职能是各类不同性质的国家的共性特征,是一个国家内互相对立的阶级具有相对的同一性的表现,在行使公共职能这一点上,也不存在国家性质上的差别。
3.国家意志体现在国家公务人员的个人意志和行为之中
经济行为主观性方面的利己与利他的对立统一关系,当然也体现在国家的行为中。国家不仅代表统治阶级的利益和社会成员的共同利益,而且作为一定社会组织及其成员利益的代表者,也代表着单位的特殊利益和本单位成员的个人利益。社会成员的共同意志通过统治阶级的意志体现出来,社会秩序从根本上体现统治阶级的利益和要求,秩序只能限定在统治阶级可以接受或认可的范围内。国家的阶级意志又通过具体组织或单位的意志体现出来,最终还是要落实到这些单位的个人意志和具体行动中。作为国家的公务人员,其行为目标存在着多种选择的可能性,按照法律赋予的权力,应当以维护社会的公共利益和统治阶级的利益为首要目标;如果从局部利益出发,就可能把地区利益、部门利益、单位利益目标放在首位;如果不顾国家的利益或局部的利益,就会把个人利益目标放在第一位。国家意志能否得到体现和贯彻,最终取决于国家公务人员的个人行为。国家公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履行法定义务时,他个人的行为与国家的行为在本质上是一致的,代表着国家的行为。当个别国家公务人员利用职权去谋取私利时,他的行为既不代表所在的机关,也不代表国家,完全属于个人的行为。因为这种行为与国家的行为有本质上的区别,所以,不决定国家的性质。贪官污吏以权谋私的寻租行为在不同的国家都存在,与国家的特殊本质没有必然联系。
二、国家的特殊本质
1.生产方式决定国家的特殊经济本质
国家只是由于阶级性的差异才具有质的差别。国家的政治本质是由国家的经济本质决定的,国家的经济本质又是由生产方式决定的。马克思关于唯物史观的最经典的论断告诉我们:“人们在自己生活的社会生产中发生一定的、必然的、不以他们的意志为转移的关系,即同他们的物质生产力的一定发展阶段相适合的生产关系。这些生产关系的总和构成社会的经济结构,即有法律的和政治的上层建筑竖立其上并有一定的社会意识形式与之相适应的现实基础。物质生活的生产方式制约着整个社会生活、政治生活和精神生活的过程。”(参见:《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82页)。他依据这一原理,对资本主义生产关系和生产方式作了深刻的分析。
马克思1847年在《哲学的贫困》中,曾经这样描述了生产关系和生产方式之间的关系:“随着新生产力的获得,人们改变自己的生产方式,随着生产方式即保证自己生活的方式的改变,人们也就会改变自己的一切社会关系。”在《资本论》序言中,他又进一步明确指出,“我要在本书研究的,是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以及和它相适应的生产关系和交换关系。”可见,他为了阐明生产关系与生产方式的差别,明确区分了这两个范畴的不同涵义。按照他在《资本论》中的论述,生产关系是指具体的经济关系,资本——利润(或利息)、土地——地租、劳动——工资,都属于一定“社会形态的生产关系,它体现在一个物上,并赋予这个物以特有的社会性质”,这些都是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具体形式。
那么,资本主义生产方式是什么呢?马克思将其概括为“社会上的一部分人靠牺牲另一部分人来强制和垄断社会发展”(参见:《资本论》第3卷,人民出版社1975年版,第926页)。恩格斯的概括是,无偿劳动的占有是资本主义剥削的基本形式(参见:《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66页)。马克思在《资本论》中还指出了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一开始就具有两个特征:第一,非人性质,通过雇佣劳动把工人物化,使工人仅仅成为“雇佣劳动的体现者”,通过货币的资本化和资本的“人格化”,把生产的物质基础“主体化”;第二,“剩余价值的生产是生产的直接目的和决定动机”。由于资本主义生产方式是资本家为了获得剩余价值,凭借资本通过雇佣劳动来强制和垄断社会发展,这就决定了资本主义国家的特殊本质,就是资产阶级对工人阶级的残酷的经济剥削和政治压迫。
我们知道,马克思和恩格斯提出的生产方式概念,是指一定社会的物质资料的谋得方式,是从整个社会生产和再生产过程的角度确立的经济范畴。从微观经济活动来看,任何社会都不是只有一种谋得物质资料的方式,而是存在着各种不同的物质资料谋得方式,不同的阶级、不同的社会阶层都有自己谋取物质资料的特殊方式,统治阶级只承认自己谋取物质资料的方式具有合理性,并通过法律使之具有合法性。事实证明,奴隶制国家肯定奴隶主占有奴隶这种物质资料谋得方式的“合理性”,封建制国家肯定地主获得地租的“合理性”,资本主义国家肯定资本家通过雇佣劳动剥削工人的“合理性”,社会主义国家肯定和推崇通过劳动谋求个人经济利益的合理性。资本主义国家也有地主,但只是利用资本占有无酬劳动这种生产方式,决定资本主义国家的特殊经济本质,由于各种剥削行为具有本质上的同一性,肯定利用资本无偿占有工人的劳动成果这种剥削方式,也就承认了其他剥削方式的“合理性”乃至合法性。当然,资本主义国家的法律,并不是赤裸裸地毫不掩饰地规定资本家剥削工人的行为方式具有合法性,而是通过对私有财产垄断权力和商品交换关系的法律保护,间接地肯定这种剥削方式的合理性及合法性。亚当•斯密已经揭开了这个谜底。恩格斯的揭露就更加彻底:“当人们谈论‘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时候,一切都讲得很冠冕堂皇,资产阶级听起来也很入耳。但是对没有任何财产的人来说,私有财产的神圣性也就自然不存在了。”(参见:《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卷,人民出版社1957年版,第400页)。
雇佣劳动的剥削方式,能够在资本主义社会的各种谋取物质资料的方式中占据主导地位,不仅仅是因为资产阶级的自我选择,还因为这种选择与他们那个时代生产力发展的客观要求具有一致性。正如恩格斯所指出的那样,“新生的工业能够这样成长起来,只是因为它用机器代替了手工工具,用工厂代替了作坊,从而把中等阶级中的劳动分子变成无产者,把从前的大商人变成了厂主;它排挤了小资产阶级,并把居民间的一切差别化为工人和资本家之间的对立。”(参见:《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卷,人民出版社1957年版,第296页)。这说明,雇佣劳动的剥削方式,成为资本主义经济关系中起主导作用的谋取物质资料的方式,绝不是偶然的。当初,新兴的资产阶级,因为掌握着现代工业这种先进的生产力,可以利用大工业打败手工作坊的小生产,使雇佣劳动这种社会形式与生产力的自然组织形式——工厂结合起来,才最终作为统治阶级而登上历史的舞台。雇佣劳动这种生产方式,不仅以只有劳动可以出卖的工人的存在为必要前提,而且是靠工人的力量发展起来的,如果没有工人的劳动,资本家的机器只不过是一堆堆破铜烂铁,要想利用工厂打败手工作坊是根本不可能的。“由于封建生产方式的崩溃,……由于世界贸易和世界市场从那个时代已经开始形成,……现存的大量动产必然愈来愈多地转化为资本,而以生产剩余价值为目的的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必然要愈来愈成为占绝对支配地位的生产方式。”(参见:《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245—246页)。
一部分社会成员共同的物质资料谋得方式才使他们成为一个阶级。这个阶级为了实现本阶级的利益,才要成为统治阶级。他们一旦占据统治地位,就要按照本阶级的意志来统治和管理这个国家,去维护其物质资料谋得方式的合理性和合法性,这就决定了统治阶级必然要确认一种生产方式在一个国家的范围内占据主导地位。国家作为统治阶级利益的体现者,其特殊经济本质取决于生产方式的特殊本质,只有占主导地位的生产方式,从根本上决定国家的特殊经济本质和政治本质,这是衡量国家不同性质的根本标准。
2.衡量国家的特殊经济本质只有一个标准
国家作为特殊的社会组织或社会主体的存在,当然也包含着人与自然之间、人与人之间、个人意志与社会意志三个方面的关系,但国家的特殊本质只是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具有阶级性的集中表现。国家这种特殊的阶级本质只能在人们的社会关系即阶级关系中去说明,不能在此之外去寻找客观依据。国家作为特殊的社会组织以一定的经济基础为存在条件,这是人与自然的关系的表现,任何社会组织都不能离开人与自然的关系而独立存在,但国家的特殊本质不能在人与自然的关系中直接得到说明。就国家存在的经济基础而言,不管税收是从哪些社会成员中直接收取的,都是劳动者创造的财富及其价值的货币表现,是价格构成的一部分,劳动创造的价值是所有国家存在的经济基础。表面看来,资本主义国家的经济来源好像主要依赖于资本家,实际上他们的经济来源归根结底还是劳动者创造的财富或价值,只有劳动才能创造税源。
虽然生产力的发展是国家更迭的根本原因,但在一定的生产力水平上产生什么样的国家,取决于互相对立的阶级力量强弱的对比,阶级的对抗是国家产生的直接原因。正因为这样,同样的生产力水平,可以有不同的阶级进行统治的国家;在相对落后的生产力水平的基础上,也可以建立社会主义国家。
在国家的不同性质中,阶级性是基本的属性,国家执行公共职能是从维护统治阶级的利益出发的,是为实现统治阶级的利益服务的,并且以统治阶级的根本利益不受侵犯为限度。资本主义国家对外进行侵略扩张的行为,与他们对资本家无偿占有工人的劳动成果这种剥削方式的肯定具有逻辑一致性,是这些国家特有的阶级性的突出表现和必然结果。
根据主要矛盾决定事物的性质这一唯物辩证法的基本原理,由于统治阶级的自觉选择,决定了在一个国家只有一种生产方式占据主导地位,从而决定着这个国家的特殊本质。对这一点,恩格斯说得非常透彻:“现代资本家,也像奴隶主或剥削农奴劳动的封建主一样,是靠占有他人无偿劳动发财致富的,而所有这些剥削形式彼此不同的地方只在于占有这种无偿劳动的方式有所不同罢了。……于是现代资产阶级社会就像以前的各种社会一样被揭穿:它也是微不足道的并且不断缩减的少数人剥削绝大多数人的庞大机构。”(参见:《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43—44页)。由于生产方式是阶级根本利益的基本标志,因而每个阶级极力维护本阶级的生产方式,就必然成为一切阶级斗争或阶级革命的根本出发点和归宿。某一个阶级特殊的生产方式,不仅是这个阶级建立自己的国家的根本动因,而且是这个阶级建立自己的国家的根本目的,国家的产生和存在以及国家职能作用的发挥,都是以这个阶级维护自己特殊的生产方式为根本基础的。所以,区别各个国家的不同性质,只能根据占主导地位的生产方式来判断,这是衡量国家特殊本质的惟一的客观标准。如果采用多种标准来衡量国家的特殊本质,就很难避免在理论上和实践上出现混乱。
三、传统的社会主义本质论
众所周知,传统的社会主义本质论就是生产资料公有制加按劳分配的理论,并且认为按劳分配是由生产资料公有制决定的,所以,传统的社会主义本质论最终把社会主义的本质特征归结为生产资料公有制。这在我国不仅已经成为一种理论范式,而且已经成为一种普遍的社会意识或社会理念。我国社会主义的实践,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的实践,使人们对这一理论产生了怀疑,理论界的探讨和争论逐步深化,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来,所有制理论的大论战已经达到白热化的程度,争论的焦点说到底就是生产资料公有制到底是不是社会主义的本质特征。按照生产方式决定国家特殊本质的理论来衡量,生产资料公有制就不是社会主义的本质特征。那么,为什么我国传统的经济理论会把它当作社会主义的本质特征呢?在这里,简略地进行分析和阐述。
1.传统的社会主义本质论只是一种推论
马克思和恩格斯分别在《哥达纲领批判》和《反杜林论》中,对社会主义的本质特征都作过论述。恩格斯还对社会主义的本质特征及其实现途径作了简要的概括,“我把共产主义者的宗旨规定如下:(1)维护同资产者利益相反的无产者的利益;(2)用消灭私有制而代之以财产公有的手段来实现这一点;(3)除了进行暴力的民主的革命以外,不承认有实现这些目的的其他手段。”(参见:《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319页)。列宁对他们的思想解释得十分准确:“‘资产阶级法权’承认生产资料是个人的私有财产。而社会主义则把生产资料变为公有财产。在这个范围内,也只有在这个范围内,‘资产阶级法权’才不存在了。”(参见:《列宁选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252页)。斯大林又进一步强调了所有制在生产关系中的主导地位和决定作用,即生产资料的所有制形式决定人们在社会中的地位以及他们的相互关系,决定产品的分配形式(参见:《斯大林文选》下卷,人民出版社1977年版,第629页)。这就使生产资料公有制最终成了社会主义生产关系的核心内容和基本特征,不仅决定着社会主义国家的经济基础的性质,而且决定着社会主义国家的经济本质,至此,最终形成了传统的社会主义本质论。马克思和恩格斯所处的时代,毕竟没有建立社会主义社会,就连列宁和斯大林也没有经历过社会主义社会的长期实践,他们所阐述的社会主义本质论,不是对实践经验的概括和总结,仅仅是一种推论。时至今日,人们仍然没有找到支持这一推论的有力证据。相反,我国建国以后实行生产资料公有制,并没有导致按劳分配的实现,而是造成了分配上的“平均主义”。邓小平的论断可谓一语破的,“过去搞平均主义,吃‘大锅饭’,实际上是共同落后,共同贫穷,我们就是吃了这个亏”。(参见:《邓小平文选》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155页)。实践证明,所有制不决定国家的性质,私有制不等于资本主义,公有制不等于社会主义,作为公有制一部分的生产资料公有制,当然也不决定国家具有社会主义的性质。正如于光远所说的:“公有”就是“共有”,非社会主义国家中也有公有,它们并不都带有社会主义的性质。(参见:《中国社会经济论坛文稿》1993年第1期)。
经典理论家论证所有制形式决定产品的分配形式时,是以资本主义生产关系为基础所作的推论。“消费资料的任何一种分配,都不过是生产条件本身分配的结果。而生产条件的分配,则表现生产方式本身的性质。例如,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基础就在于:物质的生产条件以资本和地产的形式掌握在非劳动者手中,而人民大众则只有人身的生产条件,即劳动力。既然生产的要素是这样分配的,那么自然而然地就要产生消费资料的现在这样的分配。”(参见:《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13页)。资本家利用占有的财产来剥削雇佣工人的现象表明,历史形成的一定的财产归属关系决定和影响此后发生的财产归属关系,是资本主义社会的一种普遍现象,但决不意味着这种现象符合客观规律并且具有合理性,相反,这种现象一开始就作为物支配人的一种经济关系,严重束缚了生产力的发展,是应当予以否定的一种极不合理的经济关系,不能作为推论社会主义所有制的客观依据。随着时代的变迁,现在就连资本主义国家也不认为历史形成的财产关系就是绝对合理的,所以他们才要征收遗产税。况且生产要素的分配决定生活资料的分配,其论证方法的内在逻辑是分配决定分配。
从规律本身来说,消费决定生产的规律客观上要求所有制与之相适应,不光是生活资料应当归个人所有,生产资料作为取得生活资料的手段和必要条件,同样应当归个人所有。生产方式本身也包括两种不同的涵义。从人与自然的关系方面来看,生产方式是生产要素的配置方式。当生产方式从小生产发展到社会化大生产之后,个人已经不能独立完成产品的生产,一种产品的生产,以及生产资料尤其是机器设备的使用,必须通过许多人的协作才能实现,生产要素这种物质技术配置方式的改变,属于人与自然之间的关系的改变,丝毫不影响生产资料的私人占有作为社会关系而存在,生产资料公有制不是社会化大生产必然的逻辑结果。私人占有的生产资料在社会再生产中发挥作用,也可以通过委托他人经营的社会形式来实现,资本主义的雇佣劳动关系本身就说明,私人占有的生产资料不是由占有者自己直接使用来进行商品生产的。从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方面来看,生产方式是一定的阶级获取经济利益的行为方式。以私人占有生产资料为基础的生产方式不等于私人占有他人无酬劳动的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私人占有生产资料在资本主义社会以前就已经存在了几千年,并不是资本主义的“专利”,在私人占有生产资料的基础上,完全可以建立社会主义的生产方式和生产关系。如果把私有制同资本主义剥削制度区别开来,把生产方式的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区分开来,就不会作出社会主义必须用公有制来代替私有制的判断。
如果把所有制理解为一项社会制度,那么,产品的占有制度和产品的分配制度都属于国家的法律规范,都是国家建立的经济制度,不存在谁决定谁的关系,所有制不决定分配制度。如果把所有制理解为财产的所有权,那么,所有权就属于生产关系的一项内容,也就是产品的归属关系,也不决定产品的分配关系,因为产品的分配关系同样是产品的归属关系,不能说产品的归属关系决定产品的归属关系,这是同义反复,毫无意义。也就是说,在生产关系层面上,所有权作为财产的归属关系,不是一定社会的全部生产关系的本质属性,不决定整个生产关系的性质,更不能决定生产方式和国家的性质。如果说所有制形式决定产品的分配形式,就等于说法律制度“决定”生产关系,根本背离了马克思主义的唯物史观。应该承认,法律制度对生产关系确实存在着反作用,在一定条件下这种反作用的力量还相当大,但决不能把法律制度对生产关系的反作用当成根本的决定作用。
另外,传统的社会主义本质论,设想生产资料实行公有制,而生活资料实行私有制,这种二元的所有制理论是以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界限分明、不能互相转化为假定前提的。在现代市场经济中,生产资料与生活资料之间并没有明确的界限,而且可以互相转化。个人收入积累起来的货币,既可以用于购买生活资料,又可以用于投资,购买股票,成为货币形态的资本,很难说个人拥有的货币资产,必然就是生活资料或者是生产资料。所谓生产资料所有制,是以不发达的商品经济为时代背景的,随着经济市场化和货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