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康附加意外伤害保险:行政处罚法中与行政许可法中所列的听证有何不同?正在起草的行政程序法中应当如何设置听证制度?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中科新闻网 时间:2024/04/29 07:4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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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现行法律制度,听证有两种,其一为行政机关主动举行听证。如《行政许可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应当听证的事项,或者行政机关认为需要听证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行政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其二为行政机关应申请举行听证。《行政处罚法》规定的听证均为此类。
两者的适用范围不同。《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试行)》第三条规定:税务机关对公民作出二千元以上(含本数)罚款或者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出一万元以上(含本数)罚款的行政处罚之前,应当向当事人送达《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告知当事人已经查明的违法事实、证据、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和拟将给予的行政处罚,并告知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这是对税务机关受理纳税人听证申请范围的基本规定。也就是说,税务机关依申请而举行听证的范围为被处予二千元以上(含本数)罚款的公民和被处予一万元以上(含本数)罚款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不同:
1、行政许可中的听证制度有"案卷排他"原则,行政处罚法中没有此原则.
2、行政许可是5日内提出,行政处罚是3日内提出。
3、行政许可在当事人提出听证后,应当在20日内组织听证,行政处罚没有期限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