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听容易记的人名字:关于治安行政案件分析的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中科新闻网 时间:2024/05/02 23:12:33
案例:一姓李的青年工人,想买一台彩色电视机,可是手头钱还不够,怎么办呢?一天,他路过本长仓库门口,看到装有铜锭的库门没有上锁,便溜了进去,拿走一块价值500元的铜锭。在其转手倒卖时,碰到同车间的张某,张某见李某正在出卖的铜锭是本长时,就劝李某将铜锭送回长里,李某不但不听劝阻,反而动手将张某打出鼻血,李某被群众扭送到了派出所。
问:李某的上述行为属何性质?
对上述行为应依法作何处理?请说明理由和依据。

1、李某的第一个行为的性质要看他所在的地区是否属于经济发展较快的地区。因为区别盗窃罪与一般盗窃行为的重要标志是盗取财物数额的大小,所谓数额较大,一般可以300元至500元为起点,少数经济发展较快的地区,可以600元为起点。
  如果属于数额较大,则构成盗窃罪。根据《刑法》第264条的规定,对于盗窃罪的处罚: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如果不属于数额较大,则是偶尔盗窃少量财物的行为,一般不定为盗窃罪,属于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行为,可根据该法第四十九条“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2、李某打伤张某的行为属于故意殴打他人属于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行为,可根据该法第四十三条“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的规定予以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