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nguage competence:司法问题。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中科新闻网 时间:2024/05/08 20:13:13
例1:甲男、乙女、丙女,三人为好友均无配偶,乙丙对甲有好感,问甲喜欢谁,甲回答对二人均无法割舍,故三人一同结婚。问:是否构成重婚罪?

例2:张三在广东工作期间娶一女子为妻但未进行登记,之后,张三来到北京工作,在这期间又与一女子一夫妻名义生活。问:是否构成重婚罪?

第一个问题属于经典的法理问题,虽然在实践中几乎不可能发生,因为婚姻登记制度非常严格,一个男人同时与两个女人结婚,在登记程序上基本不能做到。除非利用伪造未婚证明等方式来解决,而且一般都会有先后时间差,所以,基本不太可能同时结婚。如果是伪造未婚证明的,也存在时间差。因为,94年以后已经不承认事实婚姻了。所以,用事实婚姻同时结婚来规避婚姻法和刑法的重婚禁止,在现实条件下,基本不可能。

即使没有先后顺序,同时结婚也违反了我国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不存在生效的可能,肯定违法。但是,是否构成重婚,确实是一个法理问题,以前我上婚姻法的时候老师就问过相同的问题。但是,老师并没有给我们确切的回答,是让我们自己思考。呵呵,这是一个完全法理的问题,司法实践中是完全可以认定重婚罪的。

重婚是指有配偶者与第三者建立夫妻关系的违法行为。重婚是我国刑法中规定的一种犯罪行为,属于妨害婚姻、家庭罪的范畴。重婚罪是指有配偶而又与他人结婚或以夫妻关系共同生活,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或以夫妻关系共同生活的行为。

重婚一般是指有至少一方是已经有配偶者的重婚行为,如果违法或犯罪主体必须是有配偶者,3人同时结婚就不构成重婚或重婚罪。

但是,根据司法解释即使是未经过登记的男女,如果以夫妻名义进行生活,又与他人办理结婚登记的也构成重婚罪,所以重婚罪的主体并没有限制在法律上进行登记的有配偶的人。所以,应当还是在法理上认定重婚比较恰当。

重婚有以下四种形式:
1.已进行了结婚登记的人又与他人办理结婚登记
2.已办理结婚登记的人,又与他人以夫妻关系公开共同生活
3.已与他人以夫妻关系共同生海的人又与他人办理结婚登记
4.已与他人以夫妻关系公开生活的人,又与他人以夫妻关系公开共同生活的人

第二个案例我前面回答的第一个案例已经很清楚了,重婚并不限制经过登记有配偶的人,就是说同时于两个人以夫妻名义生活的人都构成重婚,即使没有任何一个是存在婚姻登记的。

以上的两种案例,虽然在司法实践中和法理中一般被认为构成重婚,但是还是有一定的法理分歧的。但是,要注意一方是婚姻,一边是非法同居是不构成重婚的。

非法同居或一夜情或包二奶等,与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存在区别和一定的交叉,司法实践中非常难以判断。

两者都不构成重婚罪,因为两个例子中都没有成立受《婚姻法》保护的,合法的,婚姻关系。
例1中,三人都未登记,都还没结婚,何来重婚?
例2中,张三在广东娶一女子为妻,但未履行登记程序,只是一种事实上的,却非法律上的婚姻关系,因此不可能因张三其后的行为而构成重婚罪。

1.不可能够成重婚罪,因为甲乙丙三人结婚是不会得到民政部门的允许的,根本就不可能结婚。
2.不构成重婚罪,因为张三开始娶的女子并未登记,他们在一起只是非法同居,这种关系是不受法律保护的,而之后张三与另一女子以夫妻名义同居也属于非法同居,同样不受法律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