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新景家园租房二居:求剩余价值生产方法的例子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中科新闻网 时间:2024/05/03 05:31:33
如题

我们都知道马克思政治经济学最重要的概念就是“剩余价值”,工人的劳动无偿地为资本家创造了一笔价值。而按价值的“代价所值”之基本含意,一个商品、或一组商品所包含的价值并非越大越好,因为包含的价值越大,就说明它所耗费的劳动也就越大。当然,马克思所说的劳动不是“个别劳动”,而是“社会劳动”,即只耗费“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那个劳动。这个社会劳动的好处是:它是“可以得到价值实现的劳动”。任何一个劳动,它首先是一个“个别劳动”,----就象任何人他首先是一个个体的人那样;这个个别劳动所物化出来的价值能否在市场上得到实现呢?这是这个个别劳动所面临的基本问题,得不到实现,这个劳动就只有白费了。马克思认为,只有等于或小于“社会劳动”的个别劳动所物化出来的价值,才能得到完全的实现。
一个社会的一定时期的社会劳动,是与社会的生产力水平及自然条件密切相关的,但是,制造一个商品所需要的社会劳动量与社会生产力是成反比的,即社会生产力越高,生产一个商品或生产一定数量商品所需要的社会劳动就会越少,由此,这些商品所包含的价值也就越小。因此马克思指出:一定数量商品所包含的价值量与生产这些商品所具有的生产力成反比,生产力越高,商品的价值就会越小,反之,生产力越低,商品的价值就会越大。
而“工人为资本家创造了越来越大的剩余价值”这句话又是什么含意呢?是不是说工人为资本家生产的一定数量商品中所包含的价值越大越好呢?比如,同是10件商品,工人因为为资本家创造了更大剩余价值,而使这10件商品的价值比它以前更大呢?如果这样,那就与生产力的作用背道而驰了,生产力越高,所生产的一定数量商品所包含的价值就越小。因此如果这样理解剩余价值,那这种剩余价值是不能成立的。实际上,马克思的剩余价值思想并非这样理解,它是应该这样理解的:工人的劳动在社会劳动(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条件下为资本家生产出是更多数量的使用价值,即生产出更多数量的有用商品,这些数量更多的商品由于是以“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生产出来的,因此能够在市场上得到实现。比如马克思经常说,工人在为自己的工资生产了10件衬衣后,再花几个小时的‘社会劳动时间’来为资本家无偿生产另外的几件衬衣,资本家就以这剩余出来的几件衬衣到市场上出售,从而实现他的利润。
因此,马克思的剩余价值概念既包含着人类劳动代价的付出,也包含着使用价值的存在,它同样具有这样的规律:以尽可能小的劳动代价而生产出尽可能多的使用价值。这样,马克思的剩余价值就完全能够理解了,也是成立和正确的。只是必须充分明白,所谓“社会劳动”,所谓“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是随着生产力的发展而不断历史性地变化的,因此随着生产力的发展与提高,这个“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会越来越小,这样,从前仍然是社会劳动的劳动所物化出来的价值,到现在未必再是社会劳动所物化价值了,这样的结果是:从前能够在市场上完全实现出来的价值,到现在未必再得到市场的完全实现了。比如任何从前干得很不错的公司,它的生产能力总是保持在与社会生产力一致的水平上;但由于它停滞不前,而社会生产力却不断发展,它所生产出来的商品其价值再也未能得到市场的完全实现了,从而出现亏损。这说明,剩余价值概念中存在着矛盾,这个矛盾的解决要求商品生产要以最小的劳动代价而生产出最多的商品。当然,在同一生产时间,在同一生产水平上,生产更多的商品就需要更多的劳动量,但这并不意味着商品生产所需要的劳动量越大越好,虽然花去更多劳动而生产出更多商品,但如果没有理想的生产率,没有单位劳动的更大产出率,这种“花更多劳动而生产更多商品”根本就是一种资源的浪费,这样生产出来的商品在价格上不会得到市场之认可的。
因此,剩余价值不应简单地理解成这种“花更多劳动而生产更多商品”,它里面也必须要有相应水平的生产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