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市汤沟镇企业:你好:我真诚的向你请教关于房屋合同的问题。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中科新闻网 时间:2024/05/04 21:23:56
我与2002年在建筑公司那里买了一套房子,当时他们说为了减少纳税,将我当做他们的职工,以职工集资建房的名义签订了一份《职工集资建房合同》(整个楼上的住户都是以职工集资建房的名义签订的合同)。合同中明确规定建筑公司为我办理房产证,费用由我承担,还规定我在签订合同时先交付4万元,剩余欠款由建筑公司将房产证交给我后30日内全部付清。在2003年的时候有人告发了他的违法行为,并对他进行了处罚,于是他就把所有住户的合同换成了买卖合同(他们都是一次性付款),在更换我的合同时,他们要求要在办理房产证前将欠款交清,因为此条内容与前面签订合同的重要内容不符,双方没有达成一致,所以没有更换。他于2006年3月以合同无效提出解除合同。
请问1、建筑公司的行为是否属于欺诈行为?
2、是否可以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判定该合同的撤销权已经灭失?
3、此事如果打官司的话,法院该如何判决?
4、法院如果判决合同无效,最后的结果是什么?
谢谢!

1、建筑公司的行为属于欺诈行为。
2、如果打官司,法院判决合同无效。
3、无效合同一开始起就没有法律效力。建筑公司返还您四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