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至兰州航班:人民代表大会没有通过法院的工作报告,法院如何承担责任?人大常委有权审议未通过的报告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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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2月16日,《中国青年报》报道,在2月14日召开的辽宁省沈阳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全体会议上,在对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工作报告进行表决时,应到代表508名,出席会议代表474名,报告或赞成票218票,反对的162票,弃权82人,9人未按表决器,致使法院工作报告未获通过。同日,大会主席团作出了关于《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工作报告》继续审议的意见:沈阳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对《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工作报告》进行了审议,经表决未获通过。大会主席团一致意见,由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继续审议,并将审议结果向沈阳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报告。

人大是国家及地方最高权力机关,当然有这个权力了,自李鹏任人大主席后,人大的工作才走上宪法规定的正道,以前,一直是政府的应声虫。
至于具体的责任追究,目前可能是追究其一把手的责任,说明其工作没有得到社会各界的认可,不存在该“引昝辞职”,最多只是其撰稿人自己有了问题,此君以后在政治上恐无前途了.
人大常委会是有权审议未通过的报告的,这种情况,在我国早有先例,记得前几年,轰动一时的未通过某公安局的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