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么辨别古代汉语语法:我有权保持沉默是法律上的第几条啊?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中科新闻网 时间:2024/05/06 02:29:19
我有权保持沉默
这句话是出自哪本书上的第几条啊?

什么叫哪本书上的第几条
  你的意思是不是说我国法律法规中是否有这样的规定?
  不过,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可是没权保持沉默(不相干的问题除外,可以不做回答)
  美国的“米兰达”法则有这一规定,看香港警匪片经常听到这样的话,“你有权保持沉默,否则你所说的一切,都可能作为指控你的不利证据。你有权请律师在你受审时到场。如果你请不起律师,法庭将为你指派一位。”

  楼上的,宪法上是没有这样一句话的,宪法只规定的公民的言论自由权。

  有关米兰达法则
  “有权保持沉默”,乃美国宪法第五修正案早就明确了的。为保护嫌疑人的权利,宪法规定:任何审讯中都不得要求嫌疑人自证其罪。但上述那段语录正式的诞生,却是1963年之后的事了。
  一九六三年,一个二十二岁的无业青年,恩纳斯托·米兰达,因涉嫌强奸和绑架妇女在亚利桑那州被捕。审讯前,警官没告诉嫌疑人有权保持沉默,有权不自认其罪。而米兰达文化不高,此前也没听说宪法修正案这玩艺儿。两小时审讯后,他在供词上签了字。法庭上,检察官向陪审团出示了米兰达的供词,作为指控他的重要证据,而律师则认为:根据宪法修正案,米兰达的该证词无效……最后,陪审团认定米兰达有罪,判刑二十年。此案后来上诉到美国最高法院,一九六六年,终审裁决出来了:地方法院审判无效!理由是警方在审讯前,没有告知米兰达应享有的宪法权利,即沉默的权利。同时,最高法院向警方重申了嫌疑人应被告知的详细内容:一、你有沉默的权利。二、你的供词将可能被用来起诉你。三、你有权请律师。四、如果请不起,法庭将免费为你请一位。

在中国法律上没有的,虽然沉默权制度起源于英国,但是其后来的发展却主要在美国。1965年,亚利桑那州法院根据被告人米兰达在警察局的供述和受害人的辨认结果判定被告人犯有绑架罪和强奸罪。但是,米兰达对此判决不服,一直上诉到联邦最高法院。他声称自己在警察局接受审讯时并不知道自己有权保持沉默,也不知道自己的供述会成为法庭判决的证据,所以他当时违心地承认了自己有罪。1966年,自由派法官占多数的最高法院以5比4的表决结果做出裁定:撤销了亚利桑那州法院对米兰达的有罪判决,并要求执法人员在今后的审讯中必须事先告知被审讯者享有沉默权,而且只有当被审讯者明确且理智地放弃沉默和会见律师的权利之后,执法人员才能进行审讯。该规则公布之后,美国各界褒贬不一。赞成者认为它是宪法第五修正案规定的反对强迫性自我归罪特免权的重要保障,是历史的进步;批评者则认为它是不必要的规定,而且会成为束缚警察破案能力的“手铐”。

在美国最高法院内部,该规则也受到了抨击。例如,在投票表决时持反对意见的克拉克大法官认为:这一裁定彻底“改变了羁押、讯问的传统规则。而最高法院长期以来一直认可那些规则是平衡个人权利和社会权利的合法与恰当的工具”。另一位持异议的哈伦大法官则指出:“几乎无可置疑,最高法院的新规则将明显减少供述的数量。告知嫌疑人可以保持沉默并提醒他供述可能被法庭利用,因此而造成的障碍尚且相对次要,而要求嫌疑人表示弃权并且一旦他表示异议就终止讯问,这必将严重阻碍审讯。”[2](P331)

毫无疑问,米兰达判例是美国沉默权制度发展历史上最重要的一个里程碑。该案以后,“你有保持沉默和拒绝回答问题的权利”等几句话就成为了美国警察面对犯罪嫌疑人时的“口头语”,并且被人们简称为“米兰达告知”(MirandaWarnings,或译为“米兰达忠告”或“米兰达警告”)。这样,“反对强迫性自我归罪”的沉默权制度就发展为“米兰达告知”的沉默权制度。当然,米兰达规则在美国警察中实行也遇到了不少阻力。

中国法律没有规定保持沉默权,
宪法更没有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