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规划局 豆瓣:什么是“违宪”?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中科新闻网 时间:2024/05/11 00:43:46

违宪行为是违反宪法的行为· 从理论上来说,违反宪法应该是严重的行为·但我国宪法上却对违宪行为的处罚没有具体规定,而对于其中一部分在民法、刑法等予以规定.如宪法上有一规定”公民的人身和尊严不可侵犯”,如果实施非法拘留或辱骂他人,一般给予治安管理处罚,被侵犯人可以提起民事诉讼.而如果情节恶劣,构成非法拘禁罪或侮辱罪,追究刑事责任.违法行为是违反法律的行为。

目前学者对于定义“违宪”的概念有几种不同的说法:
1、“违宪是指国家的法律、命令、行政措施和法规以及国家机关或者公民的行为与宪法的原则与内容相抵触”。
2、“违宪通常是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其领导人以及公民的行为,与宪法的原则或内容相抵触”。
3、“所谓违宪是指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社会团体、各企事业组织所制定的各种行为规范以及它们所实施的公务上的行为和上述机关、团体组织的领导人在履行职务中违反了宪法的规定”。
等,暂时没有严格的定义。

国家机关、特定的社会组织具有违宪主体资格,但其主要领导人是否具有违宪主体资格?学界对此有争议。笔者认为,领导人的职务行为可能构成违宪,但应视为机关或组织行为而非个人行为,违宪的主体仍是国家机关或特定组织而非领导者个人。理由如下:1、领导人职务行为的效力实质是公权力发生作用的结果。不籍借公权力,这些行为没有效力来源,也不产生任何效力。2、领导人职务行为对外代表的仍是国家机关或组织行为。一旦该行为被认定为构成违宪,对该行为承担宪法责任、提供救济的仍是国家机关或社会组织而非个人,个人既无能力也无可能承担这一结果。例如在我国,国家主席颁布法律的权力是直接依据宪法的,国家主席如不履行该项权力构成违宪,承担宪法责任的违宪主体是国家主席这一机关单位而非时任国家主席的个人。

二、保障公民基本权利与自由的宪法精神

保障公民基本权利与自由的宪法精神决定了违宪主体是特殊的、有限的,并非所有的法律主体均可以成为违宪主体。

从近代宪法到现代宪法,宪法所承载的精神与价值经过了一个不断演进的过程:从“确认、保障公民的自由”时期到“保障公民的权利与自由”阶段,从“控制权力”的认识到“控制权力以保障公民自由与权利”的理念。今天,世界范围内对这一问题的阐释最有代表性的观点是,规定公民权利的宪法规范是宪法的一种“根本规范”,对基本权利与自由的确认与保障是立宪民主主义政治体系的本质核心[5].宪法规范中的基本权利条款包含有两重意义:1、宣誓并确认公民权利与自由的宪法性。2、保障公民基本权利与自由的实现。这两重含义紧密相连,公民权利与自由只有经宪法的宣誓与确认才能成为基本的权利与自由,并获得为宪法保障与救济的强制力。依据基本权利条款,立法、行政、司法为代表的国家机关负有保障公民基本权利与自由实现的义务。不履行或不正当履行义务,国家机关构成违宪,应承担宪法责任,公民此时则可以依据宪法规范寻求宪法救济来实现其基本权利与自由。

现实中,国家机关违反保障公民基本权利与自由的宪法义务而构成违宪的具体情形主要有两种:1、不作为违宪。即不履行其应履行的保障公民基本权利与自由的义务。这些义务通常被理解为属于国家机关的职权范畴,但其一方面为宪法赋予的职权,更重要一方面则是国家机关规定的职责。2、作为违宪。又包括滥用职权与超越职权行使国家权力两种形式。

由此可见,宪法的真正意旨并不是在公民和国家机关之间分配对等的权利与义务,而是要设置宪法关系中绝对的权利方与绝对的义务方。在公民与国家机关之间,公民有依据宪法、请求救济之利,而无可能亦无能力实施违宪行为、成为违宪主体。否则,有悖于宪法的精神与价值。相对公民,国家机关具有不得侵犯并保障实现公民权利、自由的绝对义务。因此,违宪主体的内涵是以行使国家权力的国家机关为主的特定主体。[2]

但有观点认为,包括我国在内一些国家规定了公民的宪法义务,公民个人违反这些义务规范即可构成违宪,因此应该确认公民个体的违宪主体资格。笔者认为这一观点值得商榷。原因有三:1、恰如上文论述,从宪法基本功能和价值角度来理解,公民不应成为违宪主体;2、如果认定公民可以违宪,宪法文本中缺乏相应的制裁机制追究其违宪责任;[3]3、总结我国宪法文本中有关公民宪法义务的规定,大致可以分为两种类型:一是政治性义务,例如公民有维护祖国统一、国家尊严的义务;一是法律性义务,例如宪法规定公民有计划生育、纳税、服兵役的义务等。政治性义务往往规定的比较抽象,凸现了宪法的政治性特征,发挥了政治宣言的作用,但实践中既无可能也无必要对公民的何种行为、活动属于违反这一义务的范畴进行具体界定和惩处。而法律性宪法义务一般是对公民权利与自由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予以合理限制的结果,实践中具有两方面作用:一是提供订立与实施普通法律的母法支持,一是监督立法机关履行其立法义务。依据法律性宪法义务规范,法律可以具体规定公民违反宪法义务的形式、追究与制裁等内容。因此,在宪法义务已通过订立法律转化为法律义务时,所谓“公民违反宪法义务”的行为实质是违法。而尚未转化时,应敦促立法机关进行立法,将宪法问题转化为法律问题实施。

三、宪法责任能力

认定某一行为违宪的根本目的在于为基本权利遭到侵害的当事人提供宪法救济,而追究违宪者的宪法责任是实现宪法救济的基本途径。因此,具备宪法责任能力是享有违宪主体资格的基本条件。对于不具备宪法责任能力者实施的行为,因为无法令其承担宪法责任,所以被侵害的公民权利得不到救济,对其行为违宪与否的审查也就丧失了实质的意义。

同法律责任相比,宪法责任具有特殊性,这源于宪法规范与法律规范是两种不同性质的法规范。两种规范的区别首先表现在调整对象的不同:法律规范调整广泛的社会关系,而宪法规范只调整特定的社会关系,即宪法关系;其次,因为特殊的调整对象,宪法规范中也包含了特殊的制裁方式。法律规范中规定的制裁方式一般表现为追究违法者的行政责任、刑事责任、民事责任。在宪法规范中找不到这些法律责任的形式,各国宪法典中一般明确规定的制裁措施有:撤销、宣布无效、在具体案件中拒绝适用、罢免、弹劾。我国宪法第62、63、67条中对追究宪法责任的制裁方式也有相应规定。[6]

从是否具有承担上述宪法责任的能力角度来分析一个对象能否具有违宪主体资格:

国家机关具有宪法责任能力,如果对其行使公权力行为作违宪的判断,它有能力承担这一宪法后果。而特定的行使公权力的社会组织当中,典型的如政党、授权或委托的行政组织同样具有承担上述形式的宪法责任的能力,对其作出的违宪判断可以产生实际的意义。因此,从宪法责任的能力角度来分析,国家机关、特定社会组织的违宪主体资格也是成立的

就是违法宪法咯,宪法的规定是什么自己去看咯,呵呵。。。。

违反宪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