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亚科技处罚力度:银行业务专用章在何时何地用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中科新闻网 时间:2024/05/05 11:05:58
有无人民银行印章管理规定,最好是96年以前的。

【法规标题】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印章管理规定》的通知
  【类别】金融/金融综合规定与机构
  【发文字号】银发[2001]315号
  【批准日期】
  【发布部门】国务院各机构/各银行/中国人民银行
  【发布日期】2001.09.26
  【实施日期】2001.09.2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唯一标志】46628

  【全文】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印章管理规定》的通知
  (2001年9月26日 银发[2001]315号)

  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金融监管办事处,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大连、青岛、宁波、厦门市中心支行:
  根据《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管理的规定》(国发〔1999〕25号),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中国人民银行印章管理,总行制定了《中国人民银行印章管理规定》,现印发你们,请认真执行,在执行中若有问题,请及时报告。
  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应对所辖分支机构的印章和管理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如发现与本管理规定不符的印章,应在2001年底之前,按管理权限重新制发。

  附: 中国人民银行印章管理规定

  根据《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管理的规定》(国发〔1999〕25号),结合中国人民银行(包括中国共产党中国人民银行委员会)印章管理的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印章的规格、式样和制发

  第一条 中国人民银行的印章为圆形,直径5厘米,中央刊国徽,国徽外刊中国人民银行字样,文字自左而右环行排列(见附件图一),由国务院制发。

  第二条 中国共产党中国人民银行委员会印章为圆形,直径4.5厘米,中央刊党徽,党徽外刊中国共产党中国人民银行委员会字样,文字自左而右环行排列(见附件图二),由中共中央制发。

  第三条 中国人民银行各司局,各直属企事业单位,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金融监管办事处,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的印章为圆形,直径45厘米,中央刊五角星,五角星外刊机构名称,文字自左而右环行排列(见附件图三、图四),由中国人民银行制发;中国人民银行党委各部门,各直属企事业单位党委,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金融监管办事处,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党委(党组)印章为圆形,直径为42厘米,中央刊党徽,党徽外刊党的机构名称,文字自左而右环行排列(见附件图五),由中国人民银行党委制发。

  第四条 中国人民银行国际司印章为圆形,直径4.2厘米,中央刊国徽,国徽外刊中国人民银行国际司字样,文字自左而右环行排列,由国务院制发。

  第五条 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宁波、厦门5个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印章和党委印章,按第一章第三条的规格、式样制发,由其管辖的分行管理。

  第六条 地市级中心支行的印章为圆形,直径为4.2厘米,中央刊五角星,五角星外刊机构名称,文字自左而右环行排列(见附件图六),由其管辖的分行制发。地市级中心支行党委印章直径为4.2厘米,由上一级党委制发。

  第七条 县支行的印章为圆形,直径为4.2厘米,中央刊五角星,五角星外刊机构名称,文字自左而右环行排列(见附件图七),由其管辖的中心支行制发。县支行党组印章直径为4.2厘米,由上一级党委制发。

  第八条 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内设职能部门的印章为圆形,中央刊五角星,五角星外刊职能部门名称,第三条、第五条所涉机构的职能部门印章直径为4.2厘米,第六条、第七条所涉机构的职能部门印章直径为4.0厘米。分支机构内设职能部门印章由分支机构自行制发。

  第九条 中国人民银行的钢印,直径4.0厘米,中央刊五角星,五角星外刊中国人民银行字样,文字自左而右环行排列

  第十条 确需使用钢印的分支机构,刻制钢印应报经其印章制发机关批准。其钢印直径不得大于4.0厘米,不得小于3.5厘米,中央刊五角星,五角星外刊机构名称,文字自左而右环行排列。

  第十一条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各分支机构的临时机构原则上不刻制印章,需使用印章时,可由本级机构或相关职能部门代盖章。

  第十二条 中国人民银行驻外代表处的印章,由中国人民银行制发。

  第十三条 中国人民银行印制文件使用的套印印章,其规格、式样与正式印章等同,由国务院制发。

  第十四条 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印制文件使用的套印印章,其规格、式样与正式印章等同,按照印章管理权限制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