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谷歌代理商查询:请教一个关于产权的问题……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中科新闻网 时间:2024/04/29 18:34:31
请教一个法律问题。
A有一套住房,该住房是老人留下来的。A有一个哥哥、一个姐姐、一个妹妹(都已成家)。A在5年前已将此住房买断,A的父亲15年前去世,A的大哥10年前去世,只有A的母亲与A共同居住,但后来A的母亲也与3年前去世。在A的母亲没有去世前,A便将该住房买断,但房主写的是A的母亲的名字。后来A的母亲去世。A也没有将房照更名,一直沿用A的母亲的名字。
请问:现在A的姐姐、妹妹,有没有权力来分割这套住房。(另声明:该住房一直以来,所有的一切费用全部是A承担。)

因为房产证上写的是A母亲的名字,因此A,A的姐姐,A的妹妹,还有A的哥哥的晚辈直系血亲都有继承权。只是A在有充分证据的情况下可以得到多分,其他人少分或者不分。实际中最好能几个子女一起协商解决,毕竟手足之情才是最重要的!

《继承法》 第十一条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继承权是指公民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被继承人生前立下的合法有效的遗嘱而承受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 继承权包括两种涵义:
(1)客观意义上的继承权。它是指继承开始前,公民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遗嘱的指定而接受被继承人遗产的资格,即继承人所具有的继承遗产的权利能力。即享有客观意义上的可能性继承权。
(2)主观意义上的继承权。它是指当法定的条件(即一定的法律事实)具备时,继承人对被继承人留下的遗产已经拥有的事实上的财产权利,即已经属于继承人并给他带来实际财产利益的继承权。
这种继承权同继承人的主观意志相联系,不仅可以接受、行使、而且还可以放弃, 是具有现实性、财产权的继承权。继承权的实现以被继承人死亡或宣告死亡时开始。

A的姐姐、妹妹有权利分割这套住房。因为房证上是你母亲的名字,除非你有非常充分的证据证明这房是你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