苹果怎么关闭siri建议:这个是外贸合同问题,希望帮忙解答。。。。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中科新闻网 时间:2024/05/07 03:20:21
买卖双方签订销售一批食糖的合同,CIF纽约。支付方式是跟单托收即期付款交单;双方在合同中还约定,“货物需运抵纽约或习惯上安全的卸货港或由买方指定的在纽约、费城或巴尔的摩的精炼厂”。合同中没有载明不可抗力条款。在签约之后货物运抵之前,美国对食糖施行配额进口。这批食糖没有获许进口,因此存放在纽约的海关仓库里。由此买方拒绝付款赎单,卖方提起诉讼,认为买方不能因进口限制而拒付。买方辩称:在合同中因双方有关交货的约定使合同转变成了目的地交货合同。那么,按照《销售合同公约》和《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的有关规定分析:此合同属于CIF 合同还是目的地交货合同呢?合同中双方所附加的约定有何效力?买方是否可以以合同落空或不可抗力为由而免责呢?作为卖方从中应吸取什么教训?

CIF NEW YORK 的意思是成本加保险费、运费至纽约港,在此术语下,买方即你方只需承担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之前的一切费用和风险,并且按照合同要求支付运至目的港的运费和保险费,并取得出口许可证或其他官方批准文件。至于区的进口许可证并办理货物进口所需的海关手续那是买方的义务。
合同中约定,“货物需运抵纽约或习惯上安全的卸货港或由买方指定的在纽约、费城或巴尔的摩的精炼厂”。我认为和CIF术语并没有根本的冲突,因为在起运之前,买方并没有指定其他地点,因此卖方可以进行选择。到达目的港之后,卖方已经完成了其交货义务。这批食糖没有获许进口是买方的原因。即使是出现在承运过程中的风险也须由买方承担。
国际贸易惯例的适用是以当事人意思自治为基础的。合同中双方所附加的约定当然具有效力。并且当事人可以协商对贸易规则进行变更、修改或增添。如果规则即所使用的贸易术语与合同发生矛盾,应以合同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