艾斯德斯福利禁照:怎么才算网络犯罪?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中科新闻网 时间:2024/04/30 12:31:50
通过黑客提供的玩家网络游戏帐号.进入别人帐号并盗取别人虚拟财产.算是网络犯罪么.会处以什么样的处罚?

按照我国法律规定,网络犯罪有: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前款规定以外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或者采用其他技术手段,获取该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或者对该计算机信息系统实施非法控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提供专门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或者明知他人实施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违法犯罪行为而为其提供程序、工具,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的操作,后果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计算机系统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别看那么多字的

简单给你个比喻

一个技巧高超的小偷

偷到一把枪

然后你就用来赚钱或者杀人

你说算不算犯罪???

给加分吧 哈哈

应该是,但国家还没有这方面的详细法规。无论怎么说,你的行为都不对

网络犯罪概念:结合我国当前的网络犯罪现状,我国当前的网络犯罪行为主要可以概括为以下几种:

1.侵犯网络经营秩序的行为

维持正常的网络经营秩序,是网络组建与使用的前提,因而违反其正常经营秩序的行为,是一种严重的违法行为。目前,侵犯网络正常经营秩序的行为主要表现为:(1)擅自建立或者使用其他非法信息通道进行国际联网;(2)接入单位未经许可,非法从事国际联网经营活动;(3)侵犯他人域名权的行为。此类犯罪行为的共同特征是,其犯罪行为并不一定通过网络进行,但都与网络相关,其行为直接影响到网络的正常运营以及网络资源的合理使用。

2.侵犯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行为

计算机信息系统,是计算机网络的核心组成部分。维护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性,是防止网络犯罪的首要目标。对于计算机信息系统的侵犯形式,主要有两种形态:(1)未经许可非法进入计算机信息系统,即我们通常所称的黑客行为;(2)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使其功能不能正常运行。这两种行为被认为是原始意义上或者是纯粹意义上的网络犯罪行为。

3.侵犯计算机资产的行为

广义上的计算机资产,又称为计算机资源,包括计算机及其网络的硬件设备,所存储的数据,以及其他可以量化的资料等等。在实践中,通过网络侵犯计算机资产的行为主要有以下几方面:(1)破坏计算机网络硬件及数据的行为;(2)非法使用网络服务的行为;(3)非法窃取、使用他人的数据资料,包括侵犯他人知识产权、财产权等。

4.滥用网络的行为

滥用网络行为,是指利用计算机网络实施的侵犯非计算机网络本身及其资源的其他非法使用网络的行为。事实上,这是一种纯粹的网络工具犯,因为该项犯罪行为并不涉及任何网络本身的安全性问题,而只是利用网络实施了传统的犯罪而已。有学者甚至认为,目前中国刑法中规定的绝大多数犯罪行为,基本上都可以利用网络来实施(当然类似强奸罪、遗弃罪等以身体接触才能实施的除外),而且事实上中国的犯罪也已经呈现“网络化”的趋势,网络恐怖主义、网络色情和金融犯罪等新型犯罪也屡屡发生。

第2和第3项就包括通过黑客提供的玩家网络游戏帐号.进入别人帐号并盗取别人虚拟财产的网络犯罪行为。

我国《刑法》中有关计算机犯罪的规定:

1、《刑法》第285条规定的“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该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行为。本罪所侵犯的客体是国家重要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犯罪对象是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规定,侵入上述三类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行为。而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即明知是该类系统而故意侵入。触犯本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刑法》第286条规定的“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或者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的操作,或者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计算机系统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行为。本罪所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管理制度。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违反国家规定,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且后果严重的行为。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触犯该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不知这样回答你满意吗?

据新华网杭州站消息,宁波警方破获的一网游帐号盗窃案日前在宁波市海曙区法院正式审理,法院认定被告张斌盗窃罪成立,并判处张斌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并处罚金5000元。
2005年2月,家住宁波市海曙区的张斌在网上出售某网络游戏的游戏账号,并在帖子上介绍说,该账号不仅级别很高,而且有很不错的装备。江苏省南通市的申某按帖子上的电话联系了张斌,双方将价格定在4800元。同年3月上旬,申某将4800元打进张斌的银行卡里,张斌则将游戏账号和密码给了申某。申某拿到游戏账号后高兴地玩了几天,可是没过多久,申某再次上线时发现游戏账号被盗了。申某赶紧电话联系张斌,却发现张斌的手机已经停机。

申某感到自己被骗后报警。通过调查,宁波警方于3月28日将张斌抓获。

张斌涉嫌盗取账号的案件被送交宁波海曙区检察院起诉。检察官认为,虚拟财产在本质上属于不动产,具有可支配性,它能够在不同的游戏者之间进行有偿或无偿转让而不损害财产的价值。总之,虚拟财产可以成为盗窃罪的犯罪对象。因此,法院审理认为,张斌的行为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并据此对张某作出了处以有期徒刑和罚金的判决。

宁波网游帐号盗窃案的判决具有很大的司法意义,它在一定程度上表现了国内立法和司法上对网络虚拟财产的承认已经成为一种趋势。一直以来,日益增多的网络虚拟财产纠纷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密切关注和讨论,而此次宁波法院对盗号案件的刑事判决也进一步表达了现实法律保护网络虚拟财产的力度,将为今后玩家通过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权益打下了基础。

目前,我国立法和司法机关已经日益增强维护网络虚拟世界的权利和财产的决心,并在司法判决上做出了一些尝试,这无疑给中国的互联网安全发展进程打一支强心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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