斩赤瞳之刃:哪些事归反贪局管?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中科新闻网 时间:2024/05/09 10:04:13

根据刑法 第八章 贪污贿赂罪
  第三百八十二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第三百八十三条 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个人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二)个人贪污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三)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一万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四)个人贪污数额不满五千元,情节较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较轻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酌情给予行政处分。
  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第三百八十四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
  第三百八十五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第三百八十六条 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索贿的从重处罚。
  第三百八十七条 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前款所列单位,在经济往来中,在帐外暗中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受贿论,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三百八十八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受贿论处。
  第三百八十九条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
  在经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行贿论处。
  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
  第三百九十条 对犯行贿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情节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三百九十一条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以财物的,或者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三百九十二条 向国家工作人员介绍贿赂,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介绍贿赂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介绍贿赂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三百九十三条 单位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回扣、手续费,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因行贿取得的违法所得归个人所有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三百九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三百九十四条 国家工作人员在国内公务活动或者对外交往中接受礼物,依照国家规定应当交公而不交公,数额较大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三百九十五条 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的,可以责令说明来源。本人不能说明其来源是合法的,差额部分以非法所得论,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财产的差额部分予以追缴。
  国家工作人员在境外的存款,应当依照国家规定申报。数额较大、隐瞒不报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较轻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酌情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百九十六条 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数额较大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违反国家规定,将应当上缴国家的罚没财物,以单位名义集体私分给个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什么事都归返贪局。

对反贪局来说,管辖的具体含义是反贪部门对哪些案件具有立案侦查权,一般来说,主要从三个方面来予以明确:
(一)职能管辖
反贪局的职能管辖是指反贪局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和职能直接受理侦查案件的范围。只有明确其职能才谈得上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
根据《刑法》、《刑诉法》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九届检察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范围的规定》,反贪局直接受理立案侦查的贪污贿赂犯罪案件具体包括:
1、 贪污案;2、挪用公款案;3、受贿案;4、单位受贿案;5、行贿案;6、对单位行贿案;7、介绍贿赂案;8、单位行贿案;9、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10、隐瞒境外存款案;11、私分国有资产案;12、私分罚没财物案。
(二)案件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
1、反贪侦查的级别管辖
反贪侦查的级别管辖是指各级检察机关反贪部门在侦查直接受理的贪污贿赂案件侦查权上的分工,它解决的问题是哪些案件应当由哪级检察机关反贪部门立案侦查,划分反贪侦级别管辖的依据主要是:(1)犯罪性质和罪行的轻重程度;(2)涉案对象的级别和地位;(3)涉及面和影响的大小;(4)各级检察机关反贪部门的侦查力量和侦查工作量的平衡等
检察机关对反贪部门直接受理的案件实行分级立案侦查的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最高人民检察院反贪总局立案侦查全国性的重大贪污贿赂犯罪案件;省级检察机关反贪部门立案侦查全省性的重大贪污贿赂犯罪案件;地市级检察机关反贪部立案侦查本地区的重大贪污贿赂犯罪案件;基层检察机关反贪部门立案侦查本辖区的贪污贿赂犯罪案。.
(2)根据反贪部门直接受理案件的特点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有关规定,对于县处级以上干部涉嫌贪污贿赂犯罪的案件根据干部本人级别实行分级管辖的制度,省部级以上的和中央国家机关司局级干部犯贪污贿赂罪案的,由最高人民检察院反贪总局直接受理和立案侦查;厅、局级干部和省级国家机关处级干部犯贪污贿赂罪案的,由省级检察机关反贪部门直接受理和立案侦查;县处级干部犯贪污贿赂罪案的,由地市级检察机关反贪部门直接受理和立案侦查。除上述之外的国家工作人员犯贪污贿赂罪案的,由基层检察机关反贪部门直接受理和立案侦查。
此外,反贪部门对于在侦查贪污贿赂犯罪案件过程中发现犯罪嫌疑人的其他犯罪行为,可以并案侦查。
2、反贪侦查的地域管辖
反贪侦查的地域管辖,是指同级检察机关反贪部门之间按照各自的辖区在立案侦查案件上的分工。刑事诉讼法没有对侦查的地域管辖作出规定,但对人民法院的地域管辖作了明确规定。《刑事诉讼法》第24条规定:“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根据这一规定及反贪部门侦查贪污贿赂犯罪案件的特点和要求,对于贪污贿赂犯罪案件,由犯罪嫌疑人工作单位所在地的检察机关反贪部门管辖;如果由其他检察机关反贪部门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其他检察机关反贪部门管辖;对管辖权有争议的,由共同的上级检察机关反贪部门指定管辖。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15条规定,反贪部门立案侦查国家工作人员贪污贿赂犯罪案件,原则上应当由犯罪嫌疑人工作单位所在地的反贪部门管辖。这是因为:(1)贪污贿赂犯罪与犯罪嫌疑人的工作单位联系最为密切,犯罪嫌疑人均是通过利用其本人工作单位所掌握和控制的权力实施犯罪行为的,由犯罪嫌疑人工作单位所在地的反贪部门负责立案侦查,便于反贪部门迅速、全面地收集证据,查清案件事实,也便于人民法院正确、及时地审理案件。(2)由犯罪嫌疑人工作单位所在地的反贪部门立案侦查,便于各地反贪部门全面掌握本辖区的贪污贿赂犯罪状况,研究总结贪污贿赂犯罪的特点、规律和趋势,有利于更深入地进行反腐败斗争。(3)贪污贿赂犯罪的本质特征是它的职务性,由犯罪嫌疑人工作单位所在地的反贪部门负责立案侦查,便于犯罪嫌疑人工作单位的群众充分了解有关案件的处理,也便于人民群众加强对侦查工作的监督,充分发挥惩治犯罪的教育作用。
如果根据贪污贿赂犯罪案件和犯罪嫌疑人的情况,由其他反贪部门立案侦查更为适宜的,也可以由其他反贪部门立案侦查。由其他反贪部门立案侦查更为适宜是指:案件的犯罪地主要不在犯罪嫌疑人的工作单位所在地;在犯罪嫌疑人工作单位所在地查处不方便或其工作单位所在地的人民检察院与案件有牵连,不利于公正地查处案件等。这种情况可以移送上级反贪部门管辖,也可以移送上级反贪部门指定其他反贪部门管辖。
如果几个反贪部门都有权管辖的案件,由最初受理的反贪部门管辖。必要时,可以由主要犯罪地的反贪部门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