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海无涯苦作舟四辩稿:产品质量处罚通知书的相关问题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中科新闻网 时间:2024/04/30 09:06:10
产品质量处罚通知书的效力如何?
被处罚单位是否必须要在处罚通知书上签字?
不签字是否能生效?
如果被处罚单位不在处罚通知书上签字,是否会增加责任?

第十一条 标准计量管理部门和产品质量监督人员行使行政处罚职权,必须开具处罚通知书。当场处罚的,应由被处罚者签字或盖章。标准计量管理部门和产品质量监督人员收到罚款后,应当开具罚款收据。处罚通知书和罚款收据一式三份,一份给被处罚者,一份交财务部门,一份存
查。
第十二条 当场处以罚款的,被处罚者应将罚款当场交产品质量监督人员;非当场处罚的,被处罚者应在接到处罚通知书次日起15日内,将罚款交指定的标准计量管理部门。无正当理由逾期不交罚款的,按罚款额每日增加1‰的罚款。
企业被罚款项,不得在税前列支。标准计量管理部门所收罚款,全部上交同级财政部门。
第十三条 生产、经营者对产品质量检验结论有异议的,可按《北京市工业产品质量监督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申请复验。
第十四条 被处罚者对标准计量管理部门的处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罚通知书次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标准计量管理部门申请复议,也可向人民法院起诉。上一级标准计量管理部门应在接到复议申请次日起15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复议期内处罚不停止执行。
被处罚者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复议决定次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标准计量管理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具体的可以自己到这里看看
http://www.law-lib.com/lawhtm/1990/51834.htm

产品质量处罚通知书具有极高的管理效力,按照规定当事人及责任部门负责人必须签收,但在实际运作中经常有拘签情况,特别是在遇到资历较老的员工或负责人时。
不签字一样的具有管理效力,并有对拒签当事人进行处罚。
遇到拒签情况同时进行两项处罚:首先根据产品质量问题等级进行考核,并逐级落实奖惩;同时对拒签的部门或部门负责人就拒签行为进行直接处罚,最重处罚通常可以撤职或开除。
注意:针对质量问题的管理是每个企业都存在的,而且也都相当的严格,不必因为担心受罚当事人不理解或者抗拒而通融,任何一次的通融都直接造成严重的后果和日后的质量管理工作屏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