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铺烂尾怎么办:无证驾驶意外身亡是否算工伤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中科新闻网 时间:2024/04/29 15:39:13
我弟弟在上班的途中驾驶无证无牌的两轮摩托车,在国家二级公路上行驶时,与路上一快大石头相撞,车毁人亡。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是我弟弟的全部责任.其单位认定我弟弟不是工伤.我们之间有很大的分歧.
其单位否认我弟弟是工伤的理由是.
1.单位有宿舍和食堂,就不存在有上班路途事实了.[我弟弟在周3回家.周4早上在回单位上班的途中出的事.][我弟弟是夫妻两地生活]
2.其单位认为我弟弟只有在双休日才能回家.也不存在有路途的问题.
3.其单位认为我弟弟是自己驾驶摩托车和石头相撞不是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希望您能给我的答案!谢谢!

一是对“在上下班途中”应作广义的解释,一方面包括职工按正常工作时间上下班的途中,另一方面也应包括职工加班加点后上下班的途中。
  二是对“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应从两方面进行理解,一方面职工在上下班途中无论是驾驶机动车发生事故造成自身伤害的,还是职工在上下班途中没有驾驶机动车而受到机动车伤害的,都应该按照本条的规定认定为工伤。另一方面,只要职工是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就应该认定为工伤。不管这种机动车事故发生在城市街道还是发生在其他道路,也不管受到伤害的职工在机动车事故中承担主要责任、次要责任还是根本不承担责任。
  长期以来,对于无证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全国大多数的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大多不认定为工伤。
  2000年12月14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无证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是否认定工伤问题的复函》指出:无证驾驶车辆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条例》、《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是违法行为。依据《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劳部发〔1996〕266号)第九条关于违法或犯罪行为造成负伤、致残、死亡不应认定为工伤的规定,对于因无证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而造成负伤、致残、死亡的,不应认定为工伤。
  现在,上述复函所依据的《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道路交通管理条例》、《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均已失效,相继被《工伤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替代。
  2004年1月1日施行的《工伤保险条例》,将《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不应认定为工伤的“犯罪或违法”规定变更为“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可见不是全部违法的行为,都属不应认定工伤的情形。
  那么无证驾驶是否违反治安管理?
  2006年3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具有社会危害性,但不构成刑事处罚的的,适用治安处罚。该法第64条具体规定以下两种情形给予治安处罚:偷开他人机动车的;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或者偷开他人航空器、机动船舶的。该法并没有规定无证驾驶车辆的行为违法治安管理,而在《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规定了无证驾驶属违法应处罚行为。可见,无证驾驶车辆的行为违法,但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
  根据以上所述,无证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不能以无证驾驶为由而不认定工伤。

  相关规定

  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1996):
  第九条 职工由于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负伤、致残、死亡的,不应认定为工伤:
  (一)犯罪或违法;
  (二)自杀或自残;
  (三)斗殴;
  (四)酗酒;
  (五)蓄意违章;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无证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是否认定工伤问题的复函(2000):
  无证驾驶车辆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注:已失效)、《道路交通管理条例》(注:已失效)的有关规定,是违法行为。依据《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注:已失效)(劳部发〔1996〕266号)第九条关于违法或犯罪行为造成负伤、致残、死亡不应认定为工伤的规定,对于因无证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而造成负伤、致残、死亡的,不应认定为工伤。

  工伤保险条例(2004):
  第十六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一)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
  (二)醉酒导致伤亡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道路交通安全法(2004):
  第九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一)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

  治安管理处罚法(2006):
  第二条 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具有社会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本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六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偷开他人机动车的;
  (二)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或者偷开他人航空器、机动船舶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005年8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该部法律的实施将会对工伤认定产生重大的影响,尤其是对无证驾驶造成交通事故是否能认定工伤的问题,将会有更加明确的说法。

  长期以来,对于因为无证驾驶,全国大多数的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大多不认定为工伤。这是因为《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犯罪和违反治安管理的。在执法实践中,许多无证驾驶在交通事故中公安行政机关大多进行处罚,即使不处罚的,在事故认定中往往以无证驾驶为理由对事故责任予以划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无证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是否认定工伤问题的复函指出:驾驶车辆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条例》、《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是违法行为。依据《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劳部发〔1996〕266号)第九条关于违法或犯罪行为造成负伤、致残、死亡不应认定为工伤的规定,对于因无证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而造成负伤、致残、死亡的,不应认定为工伤。所以出现对劳动者认定工伤不利的现象。这种错误的做法不仅仅存在劳动行政管理部门也存在法院的司法实践,甚至许多律师也不能很好运用法学理论解决此问题,错误答复当事人,是许多本应得到工伤待遇的却因为错误的答复,错误的认定或者错误的司法裁决而得不到法律的救济。

  实质上,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的答复从法律角度而言就是错误的。本律师在网上查找的案例只有一两个法院能够认识到此答复的错误性,逝者如斯夫,过去就过去吧!但是我们应当到正确认识法律的时候了!

  《工伤保险条例》出台后,将《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犯罪和违法不认定工伤的规定变更为“犯罪和违反治安管理”,尤其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后,这种错误的观念依然“深入人心”,本应当认定工伤的却不认定,影响当事人的利益。这是法律工作者对法学基础理论不能正确运用所致。

  实质上,《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生效后,《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关于交通管理的条文就就失去法律效力,法学理论告诉我们,法律应当遵循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尤其是我国的法律人权保障的气息越来越浓的情况下,更应当充分运用新法有利于人权的规定,这也是法律解释的应当遵循的原则,毕竟法律的宗旨就是保障人权,实现正义。在无证驾驶的情形,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作出的处罚,就一般不能认定为不构成工伤的依据。尤其是无证驾驶和事故之间许多情形下在必然的因果关系。所以本律师认为应当充分运用法学理论和依据现行法律来解决无证驾驶对工伤的认定问题。

  如果说这个问题许多法律工作者在《治安管理处罚法》还有些不正确认识的话,现在到了彻底清算的时候了!

  《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为: 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公共安全的行为、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的行为和妨害社会管理的行为,所以违反交通管理的行为(尤其是无证驾驶),作为法律工作者就不能错误的回答咨询、错误的不认定工伤和错误的司法裁决,司法是正义的最后一道屏障,尤其是司法者,应当认真对待这一问题。

  根据以上资料我认为你表述的情况应该认定为工伤
  ps:以上仅供参考。QQ191449213有问题可以问我,我会拣我会的回答。

1、交通事故死亡的情形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的“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情形。
2、无证驾驶虽是一种违法行为,应由相关部门依照行政法律法规予以行政处罚,但不能因此剥夺其享受工伤赔偿待遇的资格。

咱们现在不是执行部门,也不是政策制定部门,就现在行政执行来看,此情况如果受到没有受到处罚,确实可以认定为工伤.
但是,如果有交通部门的处罚单,那么此情况在现阶段肯定不能认定工伤.

一楼的很专业,是本行吧。俺再说就是画蛇添足了,楼主你仔细看看吧。认可他吧,因为专业,所以领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