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官全文免费阅读:开办费是什么,哪些可以作为开办费,税法上是如何规定摊销年限的?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中科新闻网 时间:2024/04/29 16:32:27
招待费怎么办?

开办费是指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费用。包括筹建期间人员工资~办公费、培训费、差旅费、印刷改注册登记费以及不计入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购建成本的汇兑损益和利息等支出。企业发生的下列费用,不得计入开办费:应由投资者负担的费用支出;为取得各项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所发生的支出;筹建期间应当计入资产价值的汇兑损益、利息支出等。企业的开办费应从企业开始生产经营月份的次月起,按照不短于5年的期限平均摊管理费用。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汇兑损益,如果为净损失,计入开办费,从企业开始生产经营月份的次月起,按照不短于5年的期限平均摊销,在征收企业所得税时允许扣除;如果为净收益,应从企业开始生产经营月份的次月起,在5年内平均转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照章征收企业所得税。注意:这是以前的相关规定.所以根据新制度对资产的定义,开办费属于费用性支出,应在企业开始生产经营当月一次性进入损益,而不再作为资产进行分期摊销。通常是转入管理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在筹建期发生的开办费,应当从开始生产、经营月份的次月起,在不短于5年的期限内分期扣除。前款所说的筹建期,是指从企业被批准筹建之日起至开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营业)之日的期间。开办费是指企业在筹建期发生的费用,包括人员工资、办公费、培训费、差旅费、印刷费、注册登记费以及不计入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成本的汇兑损益和利息等支出。"根据上述规定,上述允许在不短于5年的期限内分期扣除的汇兑损益,是企业在筹建期发生的不计入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成本的汇兑损益支出,汇兑收益不按上述规定执行。汇兑收益应在取得该项收入当期并入收入总额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应计利息但未收到的部分,收到时应按规定并入收入总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开办费是指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费用。包括筹建期间人员工资~办公费、培训费、差旅费、印刷改注册登记费以及不计入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购建成本的汇兑损益和利息等支出。企业发生的下列费用,不得计入开办费:应由投资者负担的费用支出;为取得各项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所发生的支出;筹建期间应当计入资产价值的汇兑损益、利息支出等。企业的开办费应从企业开始生产经营月份的次月起,按照不短于5年的期限平均摊管理费用。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汇兑损益,如果为净损失,计入开办费,从企业开始生产经营月份的次月起,按照不短于5年的期限平均摊销,在征收企业所得税时允许扣除;如果为净收益,应从企业开始生产经营月份的次月起,在5年内平均转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照章征收企业所得税。
发生开办费时:
借:长期待摊费用_开办费
贷:现金或银行存款

在开始营业的第一个月
借:管理费用_开办费摊销
贷:长期待摊费用_开办费

楼上回答的挺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