极品作死系统:诉讼时效制度与除斥期间制度的区别 简答题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中科新闻网 时间:2024/05/01 15:52:57
二、简答题
(1)诉讼时效制度与除斥期间制度的区别 。
(2)货币是否适用善意取得?
(3)民事行为的一般有效要件。
(4)法人经营范围与其行为效力的关系?
(5)简述表见代理及其产生原因。
(6)诚实信用原则的作用

诉讼时效制度与除斥期间制度的区别

(1)诉讼时效的期间识可变期间,可以中止、中断、延长;除斥期间为不变期间,不能中止、中断或延长。
(2)诉讼时效并不使没有得到及时行使的权利本身消灭,而知是消灭附着于其上的诉权;除斥期间使权利本身消灭。
(3)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能行使请求权之时起算;除斥期间自权利成立之时起算。
(4)诉讼时效制度主要适用于请求权,除斥期间制度主要适用于形成权。

民事行为的一般有效要件

(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行为能力。
(2)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真实。

简述表见代理及其产生原因

表见代理为无权代理的一种,属广义的无权代理,它是指行为人没有代理权,但交易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无权代理。
表见代理的发生原因主要包括:(1)被代理人以书面或口头形式直接或间接地向第三人表示以他人为自己的代理人,而事实上他并未对该他人进行授权第三人信赖被代理人的表示而与该他人交易。
(2)被代理人与代理人之间的委托合同不成立、无效或被撤销,但尚未收回代理证书,交易相对人基于对代理证书的信赖,与行为人进行交易。
(3)代理关系终止后被代理人未采取必要措施,公示代理关系终止的事实并收回代理人持有的代理证书,造成第三人不知代理关系终止而仍与代理人为交易。

除斥期间和诉讼时效有点像 但不同的就是除斥期间失去的不只是胜诉权,还有就是实体的权利。

比如,别人欠你钱不还,过了“诉讼时效”你就没有在法院的胜诉权,但不代表事实他不欠你钱,只是法律不保护你的权利了,但是过了“除斥期间”就代表他根本不欠你钱了!

货币不能适用善意取得